时间:2025-09-18
发布时间:2025-09-18
读者可能都知道这样一类YouTube视频:骑行者记录下他们眼中糟糕或违法的驾驶行为,并将其发布到网上。通常,司机在驾驶时会看手机,随后会被骑行者质问并录像,还可能会遭到司机的激烈回应。紧接着,往往会在网上引发群起而攻之的情况。从某些角度看,这些骑行“超级英雄”或“义警”已经颇具知名度。实际上,一些已经出名的人也发布过此类视频,或者自己被卷入其中。虽然此类事件发生后,警方往往会因证据确凿而提起刑事诉讼,但民事法院很少介入。
在此案中,一辆属于科尼塞斯中心有限公司(Cornices Centre Ltd,简称CCL)的车辆被一位名为“查波纳·比克雷特”(Chapona Bicyclette,即查波纳先生)的YouTube博主记录到在超车时似乎离骑行者非常近。查波纳先生将这段视频上传到YouTube,并配有一些贬损性评论,提及了CCL。
CCL的总经理斯莱杰夫斯基先生(Mr Sledziewski)致信查波纳先生,要求他从视频和描述中删除CCL的名称,理由似乎是CCL的名称是一项注册商标(主要注册用于建筑和翻新相关商品)。查波纳先生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发布了第二个视频,提及了商标侵权的诉讼威胁。另一位YouTube博主“黑带律师”(Black Belt Barrister)也加入其中,对CCL的“无端威胁”发表了进一步评论。
CCL承认其“发出了属于《无端威胁法案》[原文如此]范围内的可诉威胁或威胁”,并随后撤回了威胁。然而,CCL改变策略,以由此引发的社交媒体群起而攻之为由,威胁提起骚扰诉讼。查波纳先生劝阻其粉丝不要骚扰CCL和斯莱杰夫斯基先生,但群起而攻之的情况仍在继续,这是“芭芭拉·史翠珊效应”的一个典型例子。
CCL和斯莱杰夫斯基先生提出申请,要求发布禁令,以制止YouTube博主所谓的骚扰行为。法官艾丹·厄德利王室法律顾问(Aidan Eardley KC,他并非知识产权法官,但是一位知名且备受尊敬的媒体大律师兼法官)审理了此案,并驳回了申请。法官提到了《人权法案》1998年第12(3)条的重要规定,该条规定,申请禁令者必须证明“在审判时有可能认定不应允许该出版物发表”。法官认定,原告不太可能证明“黑带律师”和其他YouTube用户发布的帖子是查波纳先生所为,也不太可能证明查波纳先生自己发布的帖子构成骚扰。
无端威胁——陷阱重重
埃莉奥诺拉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探讨了利用(或滥用)商标来保护声誉的问题。此外,英国高等法院在“Bargain Busting Ltd诉深圳SKE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人案”[2025] EWHC 1239 (Ch) 中,考虑了无端威胁与第12(3)条之间的相互作用,尽管该案是在发布禁止侵权威胁的禁令背景下审理的(且发布禁令的决定正在上诉中)。
虽然无端的商标侵权诉讼威胁屡见不鲜,而且如果商标所有者使用一切可用手段也在情理之中,但此案表明,威胁条款可能既危险又容易被误解。
首先,本“猫”(指作者)不清楚原始邮件是否构成可诉威胁。特别是,从判决书中无法明确邮件中是否存在任何侵权诉讼威胁(邮件被描述为“礼貌”,当然,邮件可以既礼貌又带有威胁性)。
其次,原告承认他们发出了可诉威胁,并“撤回”了该威胁,尽管他们否认存在任何损害赔偿主张。原告在信函中承认商标侵权威胁是“可诉的”之后,又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再次主张商标侵权。对于商标侵权诉讼来说,这可不是一个好的开端。
第三,被告似乎利用无端威胁条款作为武器来反击原告,随意索赔1万英镑损害赔偿,而实际上,这场风波导致视频的观看次数比最初要多得多。
从这场混乱中得出的教训是,商标通常不应被用来阻止言论自由。这既有法律原因(这种使用行为可能是可辩护的,而威胁行为可能构成可诉行为),也有战略原因(即上述芭芭拉·史翠珊效应)。如果确实要使用商标,必须谨慎行事。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8/peddlageddon-attempts-to-take-dow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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