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7
发布时间:2025-09-17
背景
原告是一家出版公司,运营着多个在线门户网站。为通过内容盈利,该公司依靠嵌入脚本投放广告。被告是一家分发知名浏览器扩展程序AdBlock Plus的公司,开发了一款旨在屏蔽此类广告的软件。从技术上讲,该程序通过两种方式运作:(1)通过黑名单阻止浏览器向广告服务器请求广告内容(“屏蔽”);(2)在浏览器的文档对象模型(DOM)及相关渲染结构中隐藏广告元素(“元素隐藏”)。
德国最高法院(GSC)对网站访问方式描述如下:
如果用户在其网络浏览器中输入网址,浏览器会从原告服务器请求HTML文件,并将其存储在用户的随机存取存储器(RAM)中。HTML文件包含可直接显示的元素(如文本),还包含对外部存储位置(如存储广告的广告服务器)的引用,可从这些位置请求更多内容。
显示使用脚本语言JavaScript,其作用包括根据情况调整单个页面元素及其显示方式。部分脚本直接集成在HTML文件中。
用户的浏览器使用所谓的解析引擎对HTML文档进行解析(“解析”)。解析结果是一个对象结构,即所谓的DOM节点树(DOM为“文档对象模型”)。JavaScript会改变DOM节点树的节点。即使在首次解析HTML文档并初步构建DOM节点树之后,仍会执行修改DOM节点树的脚本。
格式设置(如颜色、位置、排版)使用所谓的CSS(“层叠样式表”)。使用CSS引擎构建所谓的CSS结构(特别是“CSS对象模型”;CSSOM)。通过所谓的渲染引擎(“浏览器生成的数据结构”),将DOM和CSS结构合并为渲染树结构(“渲染树”)。
2016年,由于被告广告拦截器的黑名单中出现错误条目,原告网站上的某些编辑内容未显示。
该出版公司起诉了被告,称其网站作为计算机程序和多媒体作品受保护,而AdBlock Plus进行了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修改。
汉堡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诉讼。汉堡高等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在上诉中确认了这一结果,并批准就原告网站修改问题向德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未就是否将用户访问原告网站时传输的数据作为《计算机程序指令》第1条意义上的软件进行保护作出裁决,因为其认为,由于原告的默示同意,将HTML文件加载到随机存取存储器(RAM)中不构成复制。
广告拦截器也未修改原告的“软件”。它只是通过外部命令影响网站,但未干预其实质内容。广告拦截器仅对用户浏览器生成的数据结构产生影响。DOM节点树和CSS数据结构的构建方式与原告意图不同,这仅构成对程序序列的干预。数据结构DOM节点树、CSSOM和渲染树并非程序实质内容的一部分。它们只是浏览器在显示HTML文档过程中作为临时数据结构计算得出的。
上诉法院还否认了基于原告网站作为多媒体作品而提出的索赔主张。原告未能充分证实其网站符合保护标准。
德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首先,法官明确了上诉范围。原告对三个方面提出质疑:
(1)将HTML文件存储在用户RAM中作为计算机程序的复制;
(2)受攻击的广告拦截器对透明数据结构(DOM节点树、CSSOM和渲染树)的影响构成对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性复制和更改;
(3)对网站可见表示的复制,这些表示应被视为多媒体作品。
上诉仅就第二点可受理。
法官认为,不必在每个案件中都确定构成所谓版权侵权基础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计算机程序或相关权利的要求。相反,如果没有发生侵权行为,可假定存在版权保护。
法官反对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该判决未明确说明法院基于何种标的物和据称受保护作品的特征判定未发生侵权。为驳回版权侵权索赔主张,有必要明确确定保护标的物和具有版权保护性的特征。即使法院假定存在版权保护,此条也适用。
上诉法院假定“HTML文件”作为计算机程序受保护,因为它包含可直接显示的元素(如文本),还包含对外部存储位置的引用,并且Java脚本直接集成在HTML文档中。这些文件未被广告拦截器更改。后者仅对浏览器生成的数据结构产生影响。原告的个别程序命令被屏蔽或覆盖。广告拦截器还会在用户浏览器中主动且直接更改网站代码。然而,原告软件的实质内容未受影响,因为这属于纯程序执行。
关于“元素隐藏”变体,数据结构被更改。
上诉法院的这些认定,根据最高法院观点,并未解释据称受保护为计算机程序的网站HTML文件代码由什么组成,以及为何广告拦截器未干预该代码。上诉法院一方面假定广告拦截器仅干扰程序执行,另一方面又假定原告的个别程序命令被屏蔽和覆盖,且代码也被主动且直接更改,这一观点既不明确又相互矛盾。
法官还批评上诉法院未回应原告的陈述,即浏览器等虚拟机及其包含的引擎并非由目标代码控制,而是由字节码控制,虚拟机通过字节码为计算机的CPU创建目标代码。不能排除该字节码或其创建的代码作为计算机程序受保护,且该代码受到广告拦截器的干扰。
基于上述原因,法官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评论
这是德国最高法院就广告拦截器作出的第四项裁决。前三项裁决主要涉及不公平竞争法,法院认为广告拦截器合法。现在轮到版权登场了。
如果上诉法院认定被告广告拦截器的工作方式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则需处理以下抗辩理由:
使网站免费可访问是否构成对所有为显示网站所必需的复制行为的默示同意,即使广告拦截器改变了网站的显示方式?
广告拦截对于按照预期目的使用网站是否必要(《计算机程序指令》第5(1)条)?
广告拦截器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第5(1)条规定的临时复制行为例外情况?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9/to-block-or-not-to-block-that-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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