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成功捍卫“TESTAROSSA”商标注册:给我们普通人的启示

时间:2025-09-10

来源:James and Wells

作者:Ian Finch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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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报道了捷豹路虎(JLR)未能成功将原始路虎卫士的外观注册为商标的案例。我还对法拉利旗下标志性的250 GTO外观商标注册失败一事发表了评论。不过,也有好消息,法拉利在维持“TESTAROSSA”商标注册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


2015年,一家名为奥泰克(Autec AG)的德国玩具公司申请撤销法拉利的“TESTAROSSA”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已连续五年未被持续使用。最后一辆使用该名称的法拉利汽车于1996年售出,然而该商标却于2006年在第12类“车辆;陆地、空中或水上运输用装置;陆地机动车辆、汽车、车身结构及替换零件、部件和配件(均属本类);本类所包含的陆地机动车辆用刹车、发动机、轮胎;自行车、摩托车、货车和卡车”商品上进行了注册。起初,法拉利声称该商标已用于二手车销售和零部件销售,但这一主张在一审中并未成功。


法拉利的这一主张之所以失败,似乎是因为缺乏证据证明法拉利本身与二手“TESTAROSSA”汽车及零部件的销售有关。上诉委员会也未被说服[1],认为二手车销售并未为法拉利创造市场份额,而只是对该商标进行描述性使用,以说明所售车辆的型号。


对于零部件销售,上诉委员会质疑这些零部件是法拉利提供的新零件,还是来自二手车的旧零件。委员会还质疑零部件销售的经济价值是否等同于整车销售的经济价值。


今年7月,欧盟普通法院[2]推翻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确认了“TESTAROSSA”商标注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3],商标所有人不能禁止第三方使用其商标来销售已投放市场的二手商品,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使用不能与商标所有人产生关联。法拉利能够证明,授权经销商、分销商和维修商销售过二手“TESTAROSSA”汽车。这确立了法拉利与这些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从而推断出法拉利对这些销售行为予以了默示同意。考虑到汽车行业同时使用品牌标志和车型标志进行销售的惯例,法院准备推断法拉利默许使用法拉利品牌标志和“TESTAROSSA”车型标志进行二手车销售。在这方面,法院准备区分这些销售行为与与法拉利无关联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的销售行为,法院评论道[4]:


众所周知,在这个特定市场,由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经销商或分销商销售此类汽车,可以表明其商业来源,并让客户放心,该汽车的维护以及任何零部件和配件的更换,都不会影响其商业来源。


法院还考虑到法拉利提供的一项有偿服务,即对特定的二手汽车进行认证,以证明其为真正的“TESTAROSSA”汽车。法院认定[5],商标所有人针对其已注册特定商品的商标,为直接与先前销售的商品相关且旨在满足这些商品客户需求的服务而使用该商标,能够构成对该商标的“真实使用”,在此案中,重要的是法拉利正在对带有“TESTAROSSA”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认证。


基于类似原因,法院认定授权经销商销售真正的二手“TESTAROSSA”零部件,是得到法拉利默示同意的。此外,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与该商标所涵盖商品不可分割的替换零部件上使用注册商标,能够构成对该商标的“真实使用”,因此,在零部件上使用该商标等同于在汽车上对该商标进行真实使用。


显然,法拉利得益于其经销商协议——这些协议似乎并非专门为授权在二手车及零部件销售中使用其商标而制定,但却非常有帮助地被用来证明存在默示同意,并将其与无关第三方进行的相同销售行为区分开来。而且,当事人是法拉利,争议商标的声誉也很高,这并无坏处。[6]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此案为我们在采用和注册子品牌时提供了几个有益的提醒:


尽早行动:鉴于“TESTAROSSA”这一名称的声望,令人惊讶的是法拉利直到2006年才申请注册。


使用它,否则将失去它:未使用测试并不主要关注使用程度,而是关注使用是否真实,还是仅仅为了保留商标注册。即使是少量的真实使用,也可能足以维持商标注册。


严格把控:只有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且受到适当控制的第三方使用,才会使商标所有人受益。最佳做法是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这些要素。


至于此类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通过考虑法拉利本可以做得更好的方面,可以获得更多见解。这些方面包括:


明确的授权条款:法拉利依赖授权经销商对“TESTAROSSA”商标的使用所隐含的同意。改进方法是,在经销商协议中纳入清晰、书面的授权条款,具体说明:

  • 可以使用哪些商标(例如“TESTAROSSA”)

  • 在哪些情境下使用(例如转售、营销、认证)

  • 用于哪些商品(例如汽车、零部件、配件)


品牌和使用指南:上诉委员会质疑“TESTAROSSA”商标是独立使用还是仅作描述性使用。改进方法是,向经销商提供品牌使用手册,概述:

  • 如何以及在何处展示“TESTAROSSA”商标

  • 与法拉利联合品牌的要求

  • 在发票、网站、宣传材料和认证文件上的使用要求


认证计划整合:上诉委员会认为认证服务是在法拉利品牌下运营,而非“TESTAROSSA”品牌。改进方法是,在协议中明确:

  • 将认证计划与“TESTAROSSA”商标明确关联

  • 要求经销商在认证相关沟通中提及“TESTAROSSA”

  • 纳入条款,将认证作为授权转售的条件


续期和经典车型条款:“TESTAROSSA”是一款经典车型,法拉利已停止生产。改进方法是,在经销商协议中纳入条款,规定:

  • 延长经典车型的商标使用权限

  • 定义在转售和服务已停产车型时如何使用商标

  • 明确法拉利在支持经典品牌方面的持续角色


记录保存和报告义务:法拉利最初缺乏相关期间授权使用的直接证据。改进方法是,在协议中纳入条款,要求经销商:

  • 保存涉及“TESTAROSSA”商标的销售和营销活动记录

  • 定期向法拉利提交报告

  • 提供发票、广告和客户沟通的副本


来源:https://www.jamesandwells.com/au/ferrari-successfully-defends-its-testarossa-registration/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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