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9
发布时间:2025-09-09
背景
K-Way拥有一项欧盟商标,其标识如下:

该标识描述如下:
由不同宽度的平行垂直条纹组成的矩形条纹,颜色依次为深蓝色、橙色、黄色、橙色和深蓝色。该条纹通常应用于商品靠近接缝、铰链、肩垫、袖口、配件、饰面或边缘的位置。
该标识于2006年注册,涉及商品类别包括第18类和第25类。2019年,一名意大利个人申请撤销K-Way的该商标,理由是未使用。
K-Way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EUIPO”)的撤销部门提交了使用证据。后者撤销了争议商标,但保留了第25类中的“外套”和“鞋类”。
K-Way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简称“BoA”)提出上诉,商标在第18类中的“手提箱”“钱包”和“背包”以及第25类中的“服装(外套除外)”和“头饰”得以保留。
K-Way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
除“购物袋”外,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此次上诉。
在单一品牌门店销售的所有商品的使用情况
K-Way辩称,其经营单一品牌门店,仅销售自有商品。这些门店在入口处展示商标,例如:

K-Way认为,即使商标未直接应用于商品、包装或标签上,这也构成对门店所售所有商品的正品使用。K-Way援引了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简称“CJEU”)的“塞琳(Celine)”判决,根据该判决,要证明正品使用,无需将争议商标贴附在商品本身。只要公司名称或店铺名称的用法能够使其与所销售的商品建立联系即可。
法官在回顾正品使用原则后,解释了欧盟普通法院的“GNC LIVE WELL”判决。该判决可解读为确立了一项一般原则,即在单一品牌门店使用商标足以使其与该门店所售商品建立联系(该判决第75和76段)。法官澄清,在该案中,门店使用商标仅是评估正品使用的众多因素之一。商标所有人还提交了其他证据,如显示商标的发票和产品包装。
因此,仅在销售商标所有人商品的门店使用商标,只是证明商标用于相关商品的一个因素。这种使用方式并不会自动得出消费者会在商标与门店所售商品之间建立充分联系的结论。
此外,法官认为K-Way对其商品使用了多个商标。这可能会使消费者无法察觉门店招牌上使用的商标与门店内所售商品之间存在联系,因为这些商品并未贴附该商标。
K-Way辩称,其仅对部分商品使用其他商标,而争议商标已用于所有商品,且已用于包装和广告宣传,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因为正品使用不能通过概率或推测来证明,而必须通过确凿、客观的证据,证明商标在相关市场上已实际且充分使用。
购物袋的使用情况
K-Way提交了购物袋的图片和发票,但发票上未复制该商标。
法官援引了相关判例法并指出,发票的用途是记录所售产品清单,因此发票应包含相关商品的名称,并在适当情况下附上参考信息。发票上无需复制争议商标或带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
然而,要使此类发票构成相关使用证据,发票必须确实涉及相关商品,并且必须证明这些商品带有该商标,或者至少证明该商标已按照其基本功能,在向消费者销售这些商品时公开且对外使用。
法院认定,购物袋的发票和图片可以相互关联,因为两者都带有相同的名称和参考编号。由于上诉委员会不认可这些商品存在正品使用情况,法官在这一点上撤销了争议裁决。
评论
该裁决表明,在门店招牌上使用商标并不等同于正品使用。尽管“塞琳”和“GNC LIVE WELL”判决曾让人认为门店招牌使用可能涵盖广泛的商品,但欧盟普通法院现已明确:这仅是部分情况。如果没有在标签、包装或广告等商品层面显示商标使用的证据,即使是最时尚的旗舰店也无法使未使用的商标免于被撤销。
购物袋这一情节同样具有启示意义。法院将发票和产品照片视为一套匹配的证据:如果两者能够相互关联,就能够证明正品使用。
这个故事给我们的启示(不仅适用于单一品牌门店店主)是,要做好使用记录。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是发票与广告、产品目录或类似营销材料相结合,这些材料显示带有商标的商品,当然,还有这两类证据之间众所周知的关联性。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8/grand-stripes-and-single-brand-stor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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