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4
发布时间:2025-09-04
2025年8月19日,巴西专利商标局(Brazilian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简称BPTO)就《人工智能(AI)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指南》草案发起公众咨询,咨询期截至2025年10月17日。
为审查目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创造分为以下三类:
(i)人工智能模型与技术(算法);
(ii)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人工智能作为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
(iii)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
该指南聚焦于基于人工智能的发明的可专利性,此类发明将作为计算机实施发明(CIIs)的一个子类别进行分析。
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发明的可专利性
根据许多司法管辖区在DABUS案后已形成的共识,即发明人身份必须始终归属于自然人,因此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发明不可获得专利。不过,该指南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进行了宽泛解释,承认人工智能可作为辅助人类发明者的工具,同时维持人类发明人身份。
不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该指南草案重申了巴西法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即计算机程序、数学方法和算法本身不被视为发明。在人工智能领域,这意味着:
机器学习和数据处理方法的抽象模型,若单独主张,则不具备可专利性;
训练数据、数据库和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可获得专利;
仅当这些要素作为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应用,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时,才可获得专利保护;
商业、金融、教育、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即使使用了人工智能,仍不可获得专利。
这一立场与欧洲专利局的指南基本一致。然而,在巴西,“计算机程序”及类似类别的权利要求仍被禁止。另一方面,巴西并未对自然语言处理(NLP)提出禁止,这表明在该应用领域,巴西的专利保护应比欧洲更容易。
充分公开与权利要求
说明书必须足够清晰和完整,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过度实验即可重现该发明。主要要求包括:
当发明的贡献在于对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适配时,需提供人工智能系统的结构、功能和技术实施细节;
尽管无需提供训练数据,但需解释训练数据和参数的应用方式,至少达到使所主张发明得以实施的程度;
避免依赖对“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的泛泛引用而不具体说明实现结果的技术手段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应在其前序部分指明发明的技术应用,例如“使用神经网络进行面部识别的方法”;
当发明性贡献不在于人工智能本身,且该人工智能的使用在本领域已广为人知时,可省略人工智能系统的细节。
该指南包含充分公开与不充分公开的示例,为申请人按照巴西实践起草申请提供了实用指导。
创造性
根据BPTO的观点,在以下情况下不应认定具有创造性:
发明仅是使用人工智能对已知过程进行自动化;
简单使用已知的人工智能模型或训练方法、替换人工智能模型,或仅调整参数和优化,而未展现出意外的技术效果。
相反,以下情况可能构成创造性:
人工智能与其他系统之间非显而易见的功能集成,或模型或硬件的特定适配导致意外的技术效果;
产生具体技术优势的数据收集或处理新方法;
实现超越人工智能通常效果的实时反馈和自我校正的架构。
与欧洲专利局类似,巴西采用“创造性”标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是一个或一组结合了技术领域知识和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知识的人。
后续步骤
该指南草案的咨询期将持续至2025年10月17日,正式采纳前可能会进行调整。尽管如此,该草案为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即将采取的审查方法提供了有价值的见解,并强调了在阐述人工智能发明时,突出其技术特性、充分公开内容以及对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贡献的重要性。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