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3
发布时间:2025-09-03
什么是细胞外囊泡?
基于细胞外囊泡(EV)的药物源于细胞释放的天然存在的微小膜结合颗粒。最初,细胞外囊泡仅被视为细胞碎片,其生理功能尚未完全明确。然而,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它们在细胞间通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在细胞间运输多种分子。在制药领域,细胞外囊泡既可用作递送载体,也可直接作为药物发挥作用。
虽然细胞外囊泡本身并非细胞疗法,但它们具有相似特征,即结构复杂、高度可变且难以界定。细胞释放的细胞外囊泡在大小和所携带的细胞来源“货物”方面差异很大。这种天然的不一致性意味着,即使是源自同一细胞类型的细胞外囊泡群体,也具有高度异质性。此外,细胞外囊泡的大小范围极广,但即便最大的囊泡也太小,无法分离进行单独研究。
在临床试验中测试的负载细胞外囊泡的例子包括ExoSTING(负载STING激动剂的细胞外囊泡)、exoIL-12(负载白细胞介素-12(IL-12)的细胞外囊泡)。然而,鉴于与病毒载体或脂质纳米颗粒(LNP)递送等更标准的方法相比,细胞外囊泡的制造成本高且变异性大,因此人们对其作为递送载体的使用热情不高。作为一种替代治疗策略,基于细胞外囊泡固有功能特性的各种疗法也在临床试验中进行了测试,包括AGLE-102、用于治疗烧伤的骨髓来源细胞外囊泡,以及用于治疗炎症性肠病的生姜来源细胞外囊泡(NCT04879810)。然而,同样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在将细胞外囊泡产品提供给患者之前,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定义。
降低产品的变异性
在T 0827/23案中,涉案专利(EP 3468568)属于处于临床前阶段的生物技术公司Lysatpharma GmbH。该专利涉及源自人血小板裂解液的细胞外囊泡,用于治疗一系列炎症性和自身免疫性疾病。该发明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含有人细胞外囊泡的人血小板裂解液源自汇集的供体捐赠血小板。根据该专利,这种汇集旨在解决此类生物产品固有的变异性问题,旨在提供疗效更可靠的治疗方法。该专利遭到杜伊斯堡 - 埃森大学的异议,理由包括缺乏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异议部门撤销该专利的决定提起上诉。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未具体说明囊泡的结构特征,而是仅根据其来源对囊泡进行定义。上诉时主要请求的权项1特别指定了“一种药物制剂,其包含富集了源自人血小板裂解液的细胞外囊泡的组分,用于预防和/或治疗炎症驱动的疾病、免疫/自身免疫性疾病、移植排斥反应或移植物抗宿主病,其中人血小板裂解液源自汇集的供体捐赠血小板”。
与现有技术比较的问题
上诉委员会确定了该发明与被认定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献之间的两个区别特征。首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未使用源自汇集供体捐赠血小板的囊泡。其次,在现有技术中,人血小板来源细胞外囊泡与所主张疾病之间不存在特定组合。专利权人辩称,这些特征的技术效果是疗效更可靠,并有后续公布的数据作为佐证。
后续公布的数据包括体内小鼠模型研究和各种体外测定以评估免疫抑制效果的数据。专利权人辩称,这些数据证实了显著的抗炎和免疫抑制疗效,与标准口服皮质类固醇(一种已知的免疫抑制剂)相比具有令人惊讶的改善效果,并且汇集供体样本可提供更可靠的疗效。
上诉委员会承认,专利权人提供的后续公布数据确实显示了囊泡的抗炎和免疫抑制效果。然而,上诉委员会迅速指出,由于提供的数据未进行比较,因此未证实该囊泡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披露囊泡的任何特定效果。上诉委员会同意,基于常识,“汇集样本以降低变异性似乎是普遍认可的”,但指出“尚未证实降低变异性与更可靠疗效之间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关联”。
因此,上诉委员会将客观技术问题表述为并非提供更有效的治疗方法,而仅仅是提供一种变异性降低的囊泡制剂。上诉委员会认为,由于缺乏任何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著优越效果,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各种选项中选择人血小板来源细胞外囊泡是“任意选择,无需任何创造性技能”(第2.5.1条)。
上诉委员会还认为,汇集样本以降低变异性是已知且显而易见的步骤,指出现有技术表明“在现有技术中,汇集血小板来源细胞外囊泡已经是常规做法”(第5.5.5条)。因此,上诉委员会也认为第二个区别特征是显而易见的。撤销该专利的决定得以维持。
最终思考
本案中专利权人面临的问题是缺乏比较数据。尽管上诉委员会根据G 2/21愿意考虑后续公布的证据,但仍不相信这些证据证明了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意外技术效果。这些数据或许合理地证明了囊泡具有所主张的免疫抑制效果,但并未表明这些囊泡优于现有技术所暗示的囊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发明试图解决的问题,即细胞外囊泡固有的变异性,可能也阻碍了该产品的专利策略。在生物技术领域,获取比较数据面临的一大难题是能够重现现有技术,以便进行直接比较。特别是在细胞和基因治疗领域,与现有产品进行直接比较可能既成本高昂又技术困难,对于处于临床前阶段、资金紧张的生物技术公司来说更是如此。根据G1/23(知识产权猫)规定,对于如今被视为现有技术且可用于评估创造性的不可重现的商业产品,情况可能更为严峻。
因此,在欧洲,不仅要考虑提供证明发明有效的数据,很可能还需要提供证明发明相对于该领域现有技术解决问题的数据。在现有技术从未进行临床开发,因此从科学或商业角度来看被认为无关紧要的情况下,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然而,要在生物技术领域获得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数据往往至关重要。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8/the-reproducibility-challenge-fo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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