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1
发布时间:2025-09-01
WTM公司依据其在第39类和第43类注册的四个“WINGS”商标,寻求范围广泛的禁令性救济及附带救济。该公司声称,萨特古鲁(Satguru)公司使用“TRAVELWINGS”商标侵犯了其根据《商标法》第34(1)(a)条和第34(1)(b)条享有的权利,并构成假冒侵权。
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申请。主要裁决内容包括:
“WINGS”(单纯形式)未构成侵权:尽管WTM公司在第43类注册了“WINGS”商标,但被告主要提供的在线机票预订服务并不属于该类别涵盖范围。法院认定,萨特古鲁公司未提供永久性住宿或餐饮服务等。
组合商标与通用术语的区分:法院强调,WTM公司其他注册商标均为组合商标(例如,WINGSNALEDI、WINGS24及图案商标),且“WINGS”一词不能孤立看待。萨特古鲁公司商标中的“TRAVEL”一词具有显著性,并非仅为描述性词汇。
无混淆可能性:法院依据既定原则认定,旅游服务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具备较高的辨别能力且受过教育,不太可能因“TRAVELWINGS”商标而产生混淆。两个商标在发音、概念和外观上形成的整体印象存在差异。
通用术语不得被垄断:法院援引“Bata案”和“Lucky Star案”的判决,警告不得对“WINGS”等通用词汇授予垄断权。法院认为,“TRAVELWINGS”与“Powerhouse”之于“Power”的关系类似,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混淆性相似。
假冒侵权主张亦被驳回:WTM公司未能证明其对相关商标享有商誉或声誉,亦未能证明被告将其服务谎称为申请人的服务。
此外,法院还批准了部分申请,驳回了申请人答辩宣誓书中具有争议性的部分内容,并驳回了其他中间程序异议。
该判决明确,尽管商标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但不允许商标所有人垄断以描述性或组合形式出现的常见英文单词。该判决强化了从整体评估商标以及从具备合理认知的消费者视角出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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