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1
发布时间:2025-09-01
背景
瑞典Doggy AB公司(以下简称“Doggy”)生产狗粮,其业务范围涵盖动物饲料及其他产品的制造与贸易。该公司是“Doggy AB”公司名称及瑞典文字商标“DOGGY”(尼斯分类第31类动物饲料)的所有人。
Purefun Group AB公司(以下简称“Purefun”)同样是一家瑞典企业,主要从事狗粮及狗零食的零售业务。该公司使用“DOGGIE”商标及“doggie.se”域名销售产品。
Doggy以商标及公司名称权受到侵害为由,对Purefun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其使用“DOGGY”标识及“doggie.se”域名。一审法院支持了Doggy的诉求。
被告上诉后,上诉法院向欧盟法院(CJEU)提出疑问:瑞典公司名称权对商标使用提供保护(即所谓的“交叉保护”)是否与《欧盟商标指令》(TMD)及《欧盟运行条约》(TFEU)相兼容?
欧盟法院的裁决
法院强调,《欧盟商标指令》仅旨在协调商标法,而非协调商号与公司名称相关法律。因此,商号与公司名称的保护应受国家法律管辖。
尽管如此,欧盟法通过《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对商号提供保护。《巴黎公约》中有关商号的规定已纳入TRIPS协定,且该协定对欧盟具有约束力。其中,TRIPS协定第8条规定:
“商号应在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无需履行办理手续或注册,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
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商标指令》第41条序言,该指令应与《巴黎公约》及TRIPS协定完全一致。
法官进一步援引《欧盟商标指令》第5条第4款(a)项及第10条第3款(d)项,这两项条款规定了商标与公司名称相互对抗的使用情形。这些条款体现了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商标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院最终未就公司名称权对商标进行交叉保护是否与《欧盟商标指令》相兼容的问题作出裁决。法官认为,本案仅涉及两个商号之间的冲突,而《欧盟商标指令》并不适用于此类冲突。
欧盟法院审查后认定,通过一个商号对另一个商号提供保护并未违反货物自由流动原则(《欧盟运行条约》第34条及第36条)。禁止使用某一商号对货物自由流动造成的限制,可由保护商号免受混淆风险的重大公共利益理由所证明。
评论
鉴于本案判决事实及国内法院初步裁决请求中的问题,欧盟法院的答复并不令人满意。原告似乎也对“DOGGIE”的商标使用提出了质疑,这也反映在瑞典法院所提问题之中。目前尚不清楚为何欧盟法院认为本案仅为单纯的商号冲突。
无论如何,从裁决中应能明确回答提呈法院的问题:交叉保护是允许的,即商号也可用于对抗后续商标及其使用。这也有欧盟法院所引用的《欧盟商标指令》第5条第4款(a)项及第10条第3款作为支撑。
此外,商标法的协调并非旨在保护商标及其使用免受其他国家权利的侵害。正如《欧盟商标指令》第10条第4款(b)项所示,商标使用也可基于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个人肖像权、版权及任何其他工业产权)受到质疑。无需将某一知识产权权利置于其他权利之上。欧盟法院正确强调了优先权原则在交叉冲突中的决定性作用。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8/cjeu-national-trade-name-rights-are-n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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