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发布时间:2025-08-29
挪威斯托克(Stokke)公司的标志性产品Tripp Trapp椅,在欧洲的家庭和法庭中都十分常见。关注IPKat的读者或许还记得,2015年,欧盟法院(CJEU)就这款椅子作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法裁决。近期,在2025年6月30日荷兰海尔德兰地方法院(Dutch district court of Gelderland)的初步禁令诉讼中,这款椅子又出现在了一项颇具争议的裁决里。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德国被告赛百斯(Cybex)公司生产、由多家荷兰经销商销售的“IRIS”椅。如下图所示,IRIS椅与Tripp Trapp椅颇为相似。
2025年3月,赛百斯开始在包括荷兰在内的多个欧盟国家销售IRIS椅。不久后,斯托克公司发出律师函,并在海尔德兰地方法院对被告提起初步禁令(PI)诉讼。与此同时,赛百斯在德国和意大利启动了实体诉讼,以获取不侵权的声明。
在荷兰的初步禁令诉讼中,斯托克公司声称IRIS椅侵犯了Tripp Trapp椅的版权,并请求法院颁发泛欧禁令。被告反驳了这一指控,声称Tripp Trapp椅在欧盟任何地方都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
法院裁决
法院首先指出,目前,实用艺术作品能否受版权保护这一问题,正是Mio/konektra案中初步转介的核心问题(相关报道见IPKat此处及此处)。然而,由于欧盟法院尚未就该案作出判决,荷兰法院认为必须适用“现行法律”。
法院参照了欧盟法院在Cofemel案、Brompton Bicycle案和Vitra/Kwantum案中的裁决(即“现行法律”,相关报道见IPKat此处、此处及此处),进而审查Tripp Trapp椅是否达到了版权保护的标准。法院提及了总检察长(AG)Szpunar在Mio/konektra案中的意见(相关报道见IPKat此处),认为“独创性”是关键要素。与总检察长Szpunar的观点一致,法院得出结论,必须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进行事实评估。最终,作品的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个性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
海尔德兰地方法院认为,Tripp Trapp椅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值得注意的是,椅子呈现出的视觉“L形”以及座椅“悬浮”的错觉(因为连接件被隐藏),体现了设计师彼得·奥普斯维克(Peter Opsvik,于2024年去世)的创造性选择。在此背景下,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论点,即L形和悬浮的视觉外观在Tripp Trapp椅设计之前就已存在于其他现有技术的椅子中。法院认为,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新颖的”。此外,作者受现有技术中其他设计的“启发”,并不(自动)意味着作品缺乏独创性。然而,法院裁定,并非所有主张的元素都符合版权保护标准。尽管法院认同座椅和椅背的圆弧等几个元素具有非技术性,但这并不等同于创造性选择。
关于侵权问题,法院再次参照了上述总检察长Szpunar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如何评估作品之间相似性的内容。法院指出,总检察长Szpunar建议重点关注以可识别的方式在涉嫌侵权的作品中再现了哪些体现作者个性选择表达的元素。由于这与荷兰的方法不同(荷兰方法侧重于作品之间的整体印象),法院认为,鉴于欧盟法院尚未就Mio/konektra案作出明确裁决(且可能决定不采纳总检察长Szpunar的建议),现在偏离荷兰方法还为时过早。
应用(荷兰的)整体印象标准,法院得出结论,IRIS椅的设计也包含L形和座椅的悬浮外观,因此与Tripp Trapp椅产生了相同的整体印象。作为附带意见,法院指出,无论如何,应用总检察长Szpunar的测试也会得出相同结论,因为上述元素在IRIS椅中也被明显采用。
在认定侵权成立后,法院接着处理了颁发泛欧禁令的请求。法院首先回顾指出,作品能否受版权保护的问题已实现统一,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应依据相同标准作出回答。然而,法院也指出,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保护的问题,欧盟成员国的回答并不统一,因此,在颁发泛欧禁令之前需谨慎行事。为此,被告声称,由于“实用艺术作品的高标准”,Tripp Trapp椅无论如何都不会在德国获得版权保护。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德国法院此前有多项裁决确认,Tripp Trapp椅确实享有版权保护。
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发现,赛百斯并未在7个成员国积极销售IRIS椅,因此,对于这些国家,赛百斯缺乏获得初步禁令的紧迫利益。对于其余17个欧盟成员国,法院认为,赛百斯未就这些国家的侵权认定提出实质性抗辩。因此,法院也针对这些成员国颁发了禁令。
评论
对于IPKat的朋友们来说,海尔德兰地方法院为“荷兰勇气”这一概念赋予了新的内涵。在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远未实现统一之际,法院勇敢地坚持了欧盟法院的现行判例法,裁定Tripp Trapp椅符合现行版权保护标准。更勇敢的是,法院还颁发了泛欧禁令,尤其是针对德国,考虑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相关报道见IPKat此处)似乎对实用艺术作品采用了更高的标准。
该裁决的一个有趣方面在于,法院采用了总检察长Szpunar在Mio/konektra案意见中提出的独创性要求。法院明确规定,独创性需要进行事实评估,与“新颖性”是不同的概念(且不要求“新颖性”)。同样有趣的是,法院不愿采用总检察长Szpunar的“可识别性测试”来判定侵权,这或许预示着,如果该测试成为新标准,未来成员国之间可能会出现分歧(相关报道见IPKat此处)。
尽管该裁决大胆,但IPKat的朋友们认为,Tripp Trapp椅的声誉以及它已多次出现在各国裁决中的事实,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似乎不太可能,对于另一件鲜为人知、勉强达到版权保护标准的实用艺术作品,法院会在等待欧盟法院就Mio/konektra案作出裁决之前,就颁发如此广泛的泛欧禁令。
总体而言,荷兰的这一裁决表明,尽管欧盟已实现统一,但成员国之间仍存在差异,这可能迅速使一个国家获得或失去“版权友好”的声誉。Mio和Konektra案是否会终结此类差异,仍有待观察。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guest-post-dutch-court-grants-pan.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