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外观设计法修订专题网站

时间:2025-08-29

来源:日本专利局(JPO)

作者:

类型:专利


涉及国家/地区:日本

发布时间: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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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背景

外观设计法修订草案是根据“产业竞争力与外观设计研究小组”和“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分委会外观设计制度小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制定的。包含该草案的《专利法等部分修订法案》于2019年3月1日获内阁批准,2019年5月10日通过并颁布,同月17日公布为第3号法律。

随后,为实施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对内阁令和部令进行了必要修订。

各会议相关资料请参考以下链接。


2017年7月~ 产业竞争力与外观设计研究小组(第1次至第11次会议)

研究小组报告

2018年8月~ 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分委会外观设计制度小委员会(第6次至第10次会议)

研究小组报告

2019年3月 内阁关于《专利法等部分修订法案》的决定

2019年4月起 第198届国会常会

2019年5月10日 《专利法等修订法案》通过并颁布

2019年5月17日 《专利法等部分修订法律》公布(官方公报

2019年11月7日 公布规定《专利法等部分修订法律》生效日期的内阁令

2020年2月27日 公布根据《专利法等部分修订法律》实施情况,对《外观设计注册令》相关规定及过渡措施进行改进的内阁令

2020年3月10日 修订《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的部令

2020年3月30日 公布修订《外观设计注册令实施条例》和《工业产权程序等特别规定法实施条例》的部令

2020年7月28日 公布规定《专利法等修订法律》部分条款生效日期的内阁令

2021年3月19日 公布修订《专利法等相关费用法》的内阁令

2021年3月31日 公布修订《外观设计法实施条例》和《工业产权程序等特别规定法》的部令


2. 修订内容及生效日期

外观设计法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蓝色圈出部分)。修订后的外观设计法大部分条款于2020年4月1日生效,其余条款于2021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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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修订详情

(1)扩大保护范围(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物品”,房地产和非固体物品等非“物品”不在保护范围内。但此次修订扩大了保护范围,现在可以对“图像”“建筑物”和“室内设计”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保护范围现在包括“图像”本身,因此未记录或显示在物品上的图像设计也可受到保护。此外,保护范围现在还包括“建筑物”,因此房地产的建筑设计也可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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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多个物品、墙壁、地板、天花板等组成的“室内设计”现在可作为单一设计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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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关联外观设计制度范围(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期限截至主外观设计公报公布之日(自主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约八个月),但此次修订将其延长至基本外观设计申请之日起10年内。此外,此前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不得注册,但此次修订允许注册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相似的关联外观设计。


关联外观设计申请期限延长至“原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前10年内”。

(关联外观设计的设计权到期日为“原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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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可以以关联外观设计为主外观设计,申请“关联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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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仅作说明之用。要使外观设计实际获得注册,必须符合外观设计法规定的注册要求(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


(3)外观设计权期限(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外观设计权的到期日为“自注册之日起20年”,但此次修订将其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


(4)明确创造性难度水平(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用于判断是否不易创作的材料仅限于已公开的材料,但此次修订规定,无论是否已公开,出版物或网站上公布的形状、图案等也将作为判断是否不易创作的依据。


(5)扩大成套物品外观设计范围(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不允许对组装部件进行外观设计注册,但此次修订允许对组装部件进行外观设计注册。


(6)扩大间接侵权范围(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将侵权产品拆分为零部件进行制造、进口等行为不被视为侵犯外观设计权的行为。但此次修订规定,以恶意将侵权产品拆分为零部件进行制造、进口等行为被视为侵犯外观设计权的行为。


(7)修订损害赔偿计算方法(2020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外观设计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金额不包括超出权利人生产和销售能力等的损害赔偿金额。但此次修订规定,不再排除超出权利人生产和销售能力等的金额。


(8)引入组合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程序(2021年4月1日生效)

此前,每项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都需要准备一份申请表,但此次修订允许使用一份申请表同时提交多项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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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示:可使用一份申请表同时提交多项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9)审查产品分类处理方式(2021年4月1日生效)

此前,申请表中填写商品的分类粒度由《商品分类表》决定。但此次修订废除了该表,并在经济产业省令中规定了“独特设计”的认定标准。


(10)扩大程序救济条款范围(2021年4月1日生效)

此前,在指定期限届满后不能请求延长指定期限,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不能提交主张优先权的设计申请。但此次修订允许在两种情况下均可进行相关操作。


指定期限届满后经请求可延长指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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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后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


优先权期限届满后主张优先权的设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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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日后“优先权期限已过”的申请的恢复要求是申请必须“非故意”。


来源:https://www.jpo.go.jp//system/design/gaiyo/seidogaiyo/isyou_kaisei_2019.html

本文原文为日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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