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7
发布时间:2025-08-27
权利要求解释:G1/24案例跟进
在G 1/24案中,扩大申诉委员会(EBA)指出:
“权利要求是评估发明可专利性的起点和依据……在评估发明可专利性时,应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而不仅仅是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孤立阅读时权利要求不清楚或含糊不清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到目前为止,上诉委员会在适用这一要求时,会参考说明书,但不会使用说明书(尤其是说明书中所提供的定义)来推翻明确的权利要求语言。然而,这似乎引发了而非平息了关于如何解释G1/24的争论。
本周早些时候,又宣布了另一项关于说明书是否有必要根据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这一相关问题的转介。
欧洲专利局针对审查员关于G1/24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开篇指出,扩大申诉委员会强调了“审查部门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第84条的清晰性要求进行高质量审查的重要性。对于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不明确之处,正确的处理方式是进行修改(理由部分第20段)”。根据内部指导意见,审查部门应“因此继续适用《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做法,特别是:
在检索阶段,检索部门应考虑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指南》B-III,3.2)。
若权利要求不明确,应尽可能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使其含义仅从权利要求文字本身即可明确(《审查指南》F-IV,4.2)。
若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存在不一致,应继续适用《审查指南》F-IV,4.3中规定的当前关于说明书修改的做法。
若权利要求比说明书限定更窄,可扩大权利要求范围或缩小说明书范围(反之亦然)(《审查指南》F-IV,4.3(i))。
在异议程序中,只有因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导致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才可根据第84条提出异议(《审查指南》D-V,5)。”
随后,欧洲专利局为审查员提供了两个关于如何应用该指导意见的示例:
情景1(权利要求比说明书限定更窄)
权利要求:层1直接设置在层2上。
说明书:“层1直接设置在层2上”的定义是指层1和层2之间最多可存在两层中间层。
行动
由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该权利要求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审查指南》F-IV,4.3)。
在检索阶段,你还需查找属于说明书中所给“直接”一词广义解释的现有技术文件。由于申请人既可以扩大权利要求范围,也可以缩小说明书范围,因此你的检索应涵盖这两种定义(《审查指南》B-III,3.2)。
你应在检索意见/与申请人的通信中说明你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通过提及G1/24、《审查指南》B-III,3.2和《审查指南》F-IV,4.2,证明你同时使用说明书中的广义定义是合理的。
你应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人消除不一致(通过适当扩大权利要求范围或缩小说明书范围,《审查指南》F-IV,4.3(i))。若针对其中一种定义找到了相关现有技术,你应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4/56条提出异议。
若你发现有克服所有异议的好方法,应告知申请人。
情景2(权利要求比说明书限定更宽)
权利要求:层1设置在层2上方。
说明书:“层1设置在层2上方”的定义是指层1直接设置在层2上,层1和层2之间没有中间层。
行动
由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存在不一致,该权利要求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审查指南》F-IV,4.3)。
在检索阶段,你需查找属于权利要求广义解释以及说明书中最严格解释(作为明显的退而求其次的方案)的现有技术文件(第54、56条)(《审查指南》B-III,3.2)。
你应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人消除不一致(通过适当扩大说明书范围或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审查指南》F-IV,4.3(i))。若针对其中一种定义找到了相关现有技术,你应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4/56条提出异议。[知识产权猫:敢于扩大说明书范围的申请人真是勇气可嘉!]
若你发现有克服所有异议的好方法,应告知申请人。若仅针对广义范围找到了现有技术,你可要求申请人根据说明书缩小权利要求范围。
最终思考
因此,在G1/24案之后,审查员被告知,若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定义不同,则需同时检索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定义。除此之外,大部分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之间保持一致,且仅参考了现有的《审查指南》。
尽管这份内部指导意见注明不可引用,但它指出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将在当前修订周期中进行相应修改”。因此,我们很快就能看到关于检索策略方面的官方指南更新。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8/non-change-epos-guidance-to-examin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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