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6
发布时间:2025-08-26
由Daniel J Gervais撰写
巴西、哥伦比亚、中国、德国、印度和英国的法院越来越多地主张有权直接或间接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s)设定全球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尽管这些举措旨在提高效率、减少重复诉讼,但引发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专利是属地性权利,而非全球性权利,其受授予专利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政策约束。近期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项仲裁裁决——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WT/DS611/ARB25)凸显了这一属地原则为何仍然至关重要。
案件背景
该案最初由WTO常规专家组审理,并于2025年4月24日发布报告。应涉案方请求,专家组未正式公布报告。然而,由于后续提出了仲裁请求,该报告被纳入仲裁通知作为附件。由于美国阻挠,WTO上诉机构已无法正常运作。不过,部分WTO成员同意在解决关于上诉机构的政治分歧之前,将仲裁机制作为上诉管辖机构。该仲裁机制适用于中国和欧盟。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国法院发布的反诉讼禁令(ASIs,即禁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中国的诉讼程序进行期间,在国外行使权利的措施)是否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尽管专家组报告未正式公布,但其结论已纳入仲裁通知(文件WT/DS611/11)。
仲裁裁决
仲裁员认同欧盟的观点,认为中国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反诉讼禁令政策与TRIPS协定第28.1条不一致。因为应实施者请求发布的反诉讼禁令可能形成一种“行动方针,阻碍专利权人行使另一WTO成员根据TRIPS协定第28.1条授予的、未经其同意阻止他人使用其专利客体的专有权”[4.107]。仲裁员还认定,反诉讼禁令政策可能限制专利权人根据第28.2条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4.161 - 4.163]。由于这一问题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仲裁员未详细探讨应专利权人请求发布的反诉讼禁令可能对实施者的权利产生的影响,包括根据各国法律质疑专利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权利(仲裁员指出,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正是TRIPS协定存在的意义所在)以及关键程序性权利。
WTO对属地原则的确认
仲裁员就知识产权的属地性做出了几项关键认定[4.61]:
从第1.1条第一句的上下文可以明确看出,TRIPS协定旨在为每个WTO成员建立有效且充分的知识产权“国家保护体系”,且这些“国家体系”可在必要时相互配合,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TRIPS协定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各WTO成员在其领土内的国家体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
这段表述中,“存在的意义”(raison d'être)一词尤为引人注目,它强调了属地原则与国家体系实施最低标准是TRIPS协定的基石,这与《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一致的。
仲裁员还得出结论[4.121]:
对第1.1条第一句中“使生效”一词的正确解释是,要求WTO成员在其国家体系中落实TRIPS协定的规定,且不得破坏其他WTO成员在其领土内实施TRIPS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体系的正常运行。这包括保障专利权人因成员在其领土内实施第28.2条而享有的权利。
标准必要专利及其独特的执法问题
仲裁员承认,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不同,因其涵盖的技术是实施5G或Wi-Fi等广泛采用的标准所必需的。自愿将其技术纳入标准的专利权人通常会承诺按FRAND条款进行许可。这一承诺被认为将问题从排除性救济转变为与自愿被许可人确定合理费率。正如仲裁员所指出的[4.145]:
在标准必要专利的特定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是有条件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际上已放弃了不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条件是许可合同需获得FRAND费率。这必然要求使用者就这些FRAND费率进行诚信谈判。
这种动态关系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往往涉及跨境专利组合,可能促使法院寻求全球解决方案。然而,仲裁员强调,此类举措必须尊重TRIPS协定的属地结构。
反诉讼禁令及其局限性
该裁决还涉及反诉讼禁令问题,认定中国法院发布的反诉讼禁令虽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国外寻求救济,但本身并不违反TRIPS协定[4.174]:
反诉讼禁令可能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请求其他成员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但这丝毫不影响专利注册地WTO成员司法机关的“权力”。
这一认定强调,即使法院发布反诉讼禁令,国内专利体系的核心属地完整性依然不受影响。
各国法院突破边界的情况
尽管TRIPS协定遵循属地逻辑,但一些国家的法院仍在试探其边界。例如:
巴西和哥伦比亚:法院应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请求发布禁令,将市场准入与支付全球FRAND费率挂钩。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级法院已设定全球FRAND费率并发布反诉讼禁令,将这些措施视为提高效率和解决纠纷的工具。
德国:德国法院(如今似乎还包括统一专利法院)采用严格的“自愿被许可人”标准并实施有力的国内禁令,迫使实施者接受全球和解方案。
印度和英国:英国“Unwired Planet诉华为”案的裁决使法院能够设定全球FRAND费率,并利用国内禁令迫使实施者接受这些条款。尽管这些做法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商业现实,但它们有可能侵蚀TRIPS协定所重申的属地基础,因为其超越了各国法院有权裁决的专利范围。德里高等法院也设定了费率,尽管其法律依据是多方面的,且不一定完全相同。
属地原则的重要性
有必要回顾,属地原则并非过时之物,而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功能性基石。它:
维护国家主权,使各国能够制定专利标准、例外情况和执法规则;
防止管辖权过度扩张,确保一个法院不决定外国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
通过避免单方面、法院强制实施的全球许可所带来的混乱,维护可预测性。
未来之路
鉴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撤销地承诺按FRAND条款向所有用户进行许可”[4.161],如果双方正在诚信谈判(表明实施者有获得许可的意愿),但未能达成协议(正如仲裁员所指出的,这种情况经常发生[4.162]),那么该问题可能就变成了合同法和竞争法问题,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因此应由法院据此行使管辖权。即便如此,属地原则仍要求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在外国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问题存在争议且对纠纷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时,不得预先判定这些问题。在此背景下适用礼让原则超出了本文讨论范围。
遗憾的是,仲裁员未深入分析知识产权的属地性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基础原则这一议题,查看双方的上诉简报可能会证实这一点并未被作为论点提出。若能就属地原则展开更有力的论证,仲裁员本可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尽管该裁决确认,尽管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经济影响力,但其仍为国家权利,但它也说明了在国际法框架内,非协商一致的全球FRAND费率设定可能存在的问题。为减少摩擦、提高效率,未来法院应保持司法克制,限制国内专利救济的属地范围。
仲裁员的裁决确立了明确的基准:专利权止于国境。任何可持续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解决方法都必须尊重这一逻辑,在全球商业需求与一个多世纪以来维系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属地原则之间取得平衡。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guest-post-enduring-importance-o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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