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6
发布时间:2025-08-26
欧盟法院(CJEU)作出的法拉利案判决着实令人费解(相关分析见此处及此处)。法院认定,商标用于已售罄商品的销售可构成真实使用。法官并未就此止步,还认定,商标用于该等商品的零部件以及与先前销售商品直接相关且旨在满足该等商品客户需求的商品或服务,亦足以证明商标在该等商品上的真实使用。
欧盟普通法院近期将这一判例法适用于法拉利“TESTAROSSA”商标,该商标已有一段时间未用于新车(案件编号T-1103/23)。
背景
2006年,法拉利获得“TESTAROSSA”国际注册,指定欧盟,涵盖第12类等多种商品(包括“车辆;陆、空、水用运输设备;陆地机动车辆、汽车及其结构件和替换件、零部件和配件,均包含在本类中”)。
2015年,一名个人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法拉利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部门撤销了法拉利商标,但“汽车”除外。双方上诉后,EUIPO上诉委员会撤销了“TESTAROSSA”商标全部注册。上诉委员会认定,法拉利未能证明其授权经销商销售二手车的同意。
法拉利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
欧盟普通法院支持法拉利的上诉,撤销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
汽车方面的使用
各方均无异议的是,Testarossa车型于1984年至1996年间销售,但在证明真实使用的相关期间(2010年至2015年)并未销售。同样,各方均同意,意大利、德国、比利时、法国和西班牙的经销商和分销商在相关期间销售了二手Testarossa车型。
核心问题在于,授权经销商销售二手车是否足以构成商标的真实使用。法官援引了欧盟法院的法拉利判决,根据该判决:
商标权人通过转售带有该商标的二手商品,能够对该商标进行真实使用。
普通法院认为,这一认定得到了权利用尽原则(《欧盟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的支持。该原则表明,已投放市场的带有商标的商品,其商标仍可被使用,即第三方和商标权人均可使用该商标。无论商标权人能否禁止使用该商标,均是如此。
此外,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使用构成真实使用(《欧盟商标条例》第18条第2款)。法拉利主张默示同意。法院认为,商标权人的同意必须明确表达,以毫无歧义地表明放弃商标专有权的意图。这种意图可从第三方使用商标之前、同时或之后的事实和情况推断得出。
法拉利提交了授权法拉利经销商开具的二手Testarossa车型发票。法院认定,法拉利与授权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至少包含对使用法拉利商标的默示同意,尽管经销商协议未提及“TESTAROSSA”商标。
为支持这一认定,法官提及了汽车市场的常见做法。汽车通常带有制造商商标(即“法拉利”和跃马标志)和车型标识(即“Testarossa”)。法院推断,授权经销商或分销商被视为有权销售制造商的所有车型并使用相应的商标。
法院还强调,Testarossa车型是备受收藏家推崇和珍视的复古豪华高端车型。法院认为,众所周知,授权经销商销售该车型可表明其商业来源,并向客户保证,该车辆的维护以及任何零部件和配件的更换均未以影响其商业来源的方式进行。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支持法拉利的主张,即其已同意授权经销商销售二手Testarossa汽车。
除此之外,法拉利提交了意大利、瑞士、荷兰和英国提供的服务发票,证明某车辆为真正的Testarossa汽车。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这一证据,因为发票上也显示了“法拉利”商标。法官指出,商标无需单独使用(即不与其他任何商标一同使用),只要该商标仍被视为来源标识即可。对于“TESTAROSSA”商标而言确实如此,该商标也在发票上有所提及。
根据欧盟法院法拉利案判决,通过证明商标用于与商品直接相关且旨在满足该等商品客户需求的服务,亦可确立对特定商品的真实使用,法官认定,上诉委员会驳回认证服务证据的做法有误。
零部件和配件方面的使用
在法拉利提起的上诉中,上诉委员会因认为证据提交逾期而未考虑法拉利提交的用于证明零部件和配件使用情况的证据。然而,上诉委员会在撤销申请人提起的上诉中考虑了该证据。
在法拉利的上诉中,上诉委员会仅主张,“鉴于证据不足,不能对[法拉利]行使自由裁量权”。
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足以解释其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95条第2款驳回法拉利证据的原因。
此外,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存在矛盾,因为其在法拉利的上诉中驳回了证据,却在撤销申请人的上诉中对该证据进行了审查。
就法拉利提交的关于“TESTAROSSA”用于汽车零部件和配件使用情况的证据而言,法院认定,授权经销商销售标有“正品[Testarossa]零部件”的零部件和配件这一事实无可争议。法拉利还提交了经销商开具的发票,其中多次提及以“Testarossa”名义销售的零部件和配件。这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性质。
此外,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法拉利的观点,即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可构成对汽车本身的商标使用。法官认定这一观点有误。欧盟法院在法拉利判决中认定,商标用于构成该商标所涵盖商品组成部分的替换零部件,不仅可构成对替换零部件的真实使用,还可构成对该等替换零部件所适用商品的真实使用。
评论
欧盟普通法院适用了欧盟法院确立的法拉利原则,并补充指出,通过授权经销商进行销售可能足以证明真实使用。
为降低依赖默示同意的风险,经销商协议应包含条款,授权经销商不仅可使用主要品牌(如“法拉利”和跃马标志),还可使用车型标识(如“Testarossa”)以及任何装饰级别名称(在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且该授权同样适用于二手车。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general-court-sale-of-second-ha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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