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莱诺拉”:道具还是角色?美国上诉法院判定为道具

时间:2025-08-19

来源:The IPKat

作者:Söğüt Atilla

类型:商标;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美国

发布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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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伊莱诺拉(Eleanor)”是电影《粉身碎骨》(1974年)及其翻拍版《极速60秒》(2000年)中多辆福特野马(Ford Mustang)的指定代号。


在这两部电影中,多名劫匪给要偷的车都赋予了“普通的女性化代号”。在原版电影中,其中一辆车是黄色带黑色条纹的快背式福特野马,即“伊莱诺拉”。


在翻拍版中,伊莱诺拉是一辆福特野马谢尔比GT - 500,电影开头是灰色带黑色条纹,电影结尾则变成了没有条纹的锈迹斑斑的样子。


卡罗尔·谢尔比授权公司(Carroll Shelby Licensing, Inc.)和卡罗尔·霍尔·谢尔比信托(Carroll Hall Shelby Trust)授权一家定制汽车店生产GT 500E野马。在哈利基(Halicki)指控谢尔比以及这家汽车店侵犯版权后,双方达成了和解。然而,一段时间后,谢尔比又授权经典再现有限责任公司(Classic Recreations, LLC)生产GT - 500CR野马。由于这些车与伊莱诺拉极为相似,哈利基认为这违反了之前的和解协议,并要求经典再现公司停止生产。


在未能取得满意结果后,哈利基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谢尔比和经典再现公司(被申请人)侵犯了她对伊莱诺拉的版权,但未能胜诉。哈利基随后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的裁决

该法院在之前案件的附带意见中曾表示,伊莱诺拉可能是一个受版权保护的角色。然而,无论是地区法院的分析,还是上诉法院此次的重新审查,都未得出相同结论。


尽管法院承认美国版权法已扩展到涵盖“图形化描绘的角色”[丹尼尔斯诉华特迪士尼公司案,958 F.3d 767, 771(第九巡回法院,2020年),相关内容见IPKat],但伊莱诺拉未能通过托尔测试(Towle test)的三个部分,因此被认定不符合角色版权的资格。


托尔测试回顾

具备“物理和概念特质”

角色需要具备“拟人特质”,如具有自主性、表现出情感、展现个性特征、思考以及与周围环境互动,才能享有版权。尽管这些似乎都表明只有人类角色才能满足测试的第一部分,但法院明确表示,动物(如米老鼠和米妮老鼠)、怪物(如哥斯拉)和物体(如蝙蝠车)只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较高的智力或个性,也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伊莱诺拉不会说话、不与他人互动,也不表达情感。此外,与蝙蝠车不同,伊莱诺拉不会像蝙蝠车那样“礼貌地”停车让孩子们通过马路(见《卡罗尔·谢尔比授权公司诉哈利基案》第11页)。

伊莱诺拉也没有特定的物理特质。尽管其形状大致相同,但在相关电影中——甚至在最后一部电影中——其颜色和条纹都发生了变化。当然,一个角色在电影中改变外观,例如更换衣服、改变头发颜色,仍可被视为同一个受版权保护的角色。然而,给众多同名汽车冠以“伊莱诺拉”之名,并声称它们是同一辆车,进而是同一个角色,这听起来缺乏说服力。

“足够清晰,无论何时出现都能被识别为同一角色”,并且展现出“一致、可识别的角色特征和属性”

观众看到相关汽车时,需要立即认出它们是伊莱诺拉。然而,法院指出,尤其是在后一部电影中,观众在汽车被介绍为伊莱诺拉之前,并不会将其识别为伊莱诺拉。尽管哈利基声称伊莱诺拉总是“遭受严重损坏”、“难以偷走”、“擅长躲避警察”,并且能完成“惊人的跳跃”,但伊莱诺拉外观的频繁变化、这些特征的不准确性,以及其中一些特征实际上属于驾驶员而非汽车本身,使得法院无法认定伊莱诺拉因其可预见和自主的特征而足够清晰且可识别。

“极具特色”并包含“一些独特的表达元素”

最后,法院指出,没有任何元素能让伊莱诺拉与以汽车为主题的电影中的其他跑车区分开来,使其具有独特性。而蝙蝠车具有“蝙蝠般”的外观,并且因其能达到极高的速度而脱颖而出,伊莱诺拉则没有展现出这样的独特特征。


评论

基于上述内容,法院指出,“伊莱诺拉”是一个常见名字,法院认为这是影响其独特性认定的一个因素。然而,这种强调似乎有失偏颇。一个角色的名字本身无需具有独特性,才能使其背后的角色获得版权保护,一个普通或平庸的名字也不应削弱角色的整体独特性。一个名字普通的角色仍可能拥有独特的特征,从而有资格获得保护。例如,“蝙蝠车”并非一个特别有创意的名字——它只是“蝙蝠侠”和“汽车”的组合。事实上,它是对蝙蝠侠座驾的高度描述性标签。然而,获得版权保护的并非是这个名字,而是其独特的特征。


在阅读这份裁决时,笔者不禁将伊莱诺拉与《赛车总动员》中的闪电麦昆及其朋友们进行比较,它们都有独特且特定的颜色、笑容、表情、风格、脾气和表达方式,在几部电影中或多或少都保持一致,而伊莱诺拉显然缺乏这些特征。尽管伊莱诺拉无需像闪电麦昆那样栩栩如生(从蝙蝠车获得版权保护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一点),但它仍需要具备一些能使其成为角色的特质。


这份裁决至少为未来的角色版权案件明确了两个重要观点。首先,它强调了道具和角色之间存在显著区别,仅仅因为一个道具在电影中频繁出现,并且是故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不能因此升级为角色并独自享有版权保护。其次,尽管某些标志性角色独自享有版权是合理且正当的,比如哈利·波特、米老鼠和哥斯拉,但对虚构角色版权的扩展应在某种程度上加以限制。容易替代或缺乏独特性的角色(或道具),或仅为满足剧情特定目的而打造的角色,最多只能作为其所在电影的一部分享有版权保护,肯定不能独自享有版权。


电影创造了一个替代性的虚构世界,向观众讲述故事,并带他们开启一段旅程。为了给观众提供这些体验,电影在制作阶段需要进行精心策划和打造各种道具、服装、场景和角色。如果版权法除了对最终产品(即电影)提供版权保护外,还对电影中出现的每个有趣或有创意的物品和角色独立提供保护,那么将会引发大量的版权索赔,这无疑会阻碍其他电影使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以及外观相似的角色和道具。这反过来又会缩小公有领域的范围,阻止第三方借鉴或善意借用他人的创作来讲述新故事。尽管角色是故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很难证明它们应单独受到保护,因为它们通常是将创意(即电影剧情)转化为原创表达(即电影本身)的一种手段——而非表达本身。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eleanor-prop-or-character-us-court-of.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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