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se支付公司诉With Wise公司案:法院在平局式侵权索赔中适用SkyKick案判决

时间:2025-08-19

来源:The IPKat

作者:Oliver Fairhurst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英国

发布时间: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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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英国高等法院知识产权与企业法庭(IPEC)就WISE支付有限公司(WISE Payments Ltd)诉With Wise有限公司(With Wise Ltd)及其他被告[2025] EWHC 1722 (IPEC)一案作出裁决。该案因多方面原因而备受关注,其中包括法官适用广为人知的最高法院SkyKick案[2024] UKSC 36判决,裁定原告的部分商标申请存在恶意。原告(WISE支付有限公司)的索赔部分胜诉,但被告(With Wise有限公司及三位董事)的反诉(假冒指控)也部分胜诉。从判决结果难以判断谁是最终赢家(若有的话)。原告在被告的薪资服务侵权索赔上胜诉,而被告在原告的薪资和发票服务假冒指控上胜诉。因此,双方似乎同时侵犯了对方的权利。这种在非依据《1994年商标法》(TMA)第5(4)条对商标有效性提出相对权利挑战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权与假冒行为之间的冲突,在《1994年商标法》颁布时已有预见(见第2(2)条),并在Inter Lotto诉Camelot案[2003] EWCA Civ 1132中有所探讨。然而,这一判决结果实属罕见。若将此案比作一场足球淘汰赛,那将进入点球大战,但这位英国知识产权猫(The IPKat,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博主)不愿去想那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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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披露问题

尽管此次庭审相当复杂,且持续了三天,但该案在IPEC审理,这意味着其受严格的文件提交时间规定约束,逾期提交的文件难以被采纳。原告试图在证人证言交换后引入23份额外文件,但未给出“特殊理由”(《民事诉讼规则》CPR 63.23)来支持这一做法,也未申请许可提交这些文件,仅表示打算将其纳入庭审材料。被告申请裁定这些文件不予采纳。法官(记录员阿曼达·迈克尔斯,Recorder Amanda Michaels)认定原告未能证明提交这些文件存在特殊理由,因此拒绝采纳。此外,在庭审前两天,原告按惯例提交了五份拟在交叉询问被告证人时使用的文件。法官允许其中两份被采纳,因为它们涉及“核心要点”且仅三页长,但排除了其他文件。


反诉商标无效

判决首先涉及商标无效问题。被告反诉称,“Wise”图形商标和“TRANSFERWISE”文字商标系恶意注册,应因其范围过广而部分无效。这些商标涵盖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软件,第36类的金融事务、货币事务、金融服务、互联网账户和银行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咨询等服务。被告依据SkyKick案指出,特别是计算机软件和金融服务类别过于宽泛,属于滥用商标制度以获取法律武器,阻止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相似标识。法官以令人钦佩的简洁方式,用八段文字总结了SkyKick案的审理过程。随后,她认定被告未就第36类服务系恶意申请提出合理推断。尽管法官认为部分术语“宽泛且不精确”,但“有些犹豫地”判定被告未就第36类被质疑部分服务的申请存在恶意提出合理推断。因此,原告无需提供其商标申请策略的证据,商标说明得以保留。然而,法官认定被告就“计算机软件;应用软件”术语的申请存在恶意提出合理推断。她认为原告“完全未能”证明其商标申请的合理性,决定将这些术语从第36类商标说明中删除,并起草了一份仍能提供充分且一致保护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内容如下:


与金融服务、货币服务、银行业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软件,涉及电子货币和货币转账服务、外汇服务、外汇支付处理服务、财务管理服务、金融转账和交易、支付服务、发票服务、税务管理服务、批量支付服务和薪资服务


原告的侵权与假冒索赔

在处理了一些诉状问题后,法官认定该索赔涉及被告提供支付和发票服务以及薪资服务的指控。不过,原告提起诉讼的真正触发因素似乎是被告提供支付和发票服务。被告的营销可能夸大了支付服务的提供情况,尽管法官认定被告提供了支付服务,但实际上并未提供。然而,被告确实提供了薪资服务,且这些服务与商标说明中的金融事务相同。同样,法官认定使能发票开具的软件与原告(经修正的)第9类商标说明相同,非下载形式的软件则与之相似。


混淆可能性

本案依据《商标法》第10(2)条提起诉讼。原告可依据实际混淆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电话和其他通信记录。本案在商标和标识使用时间上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即原告从“TRANSFERWISE”更名为“Wise”的时间与被告开始以“Wise”名义开展业务的时间相近,且此时混淆证据增多。法官仔细审查了原告“Wise”标志与被告风格化“WISE”标识之间的混淆证据,但未给予过多重视。不过,她仍认定在相同和相似服务(即被告的薪资和发票服务)方面存在混淆可能性。她认定原告的“TRANSFERWISE”商标与被告的“WISE”标识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认为它们“差异过大”。


不正当优势等

尽管原告业务无疑规模庞大,且被告承认原告商标在资金转账方面享有声誉,但法官驳回了原告在发票支付或软件方面的声誉主张。不过,她认定原告在多币种预付账户和借记卡方面享有声誉。法官驳回了依据《商标法》第10(3)条的索赔,理由是消费者不会认为“TRANSFERWISE”商标与被告的“WISE”标识之间存在关联,且即使她在此问题上判断错误,也驳回了损害和不正当优势的索赔。她认为损害索赔“荒谬可笑”,并认定在“原告声誉……体现在被告无法提供且未提供的服务上”的情况下,不存在不正当优势。


假冒

原告假冒索赔的关键在于其在“TransferWise”业务中积累的商誉是否已转移至仅以“Wise”开展的业务。鉴于更名与提起诉讼之间的时间较短,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种转移。因此,她驳回了假冒索赔。


被告的假冒反诉

法官认定被告在与司机入职业务及相关支付服务方面,在相关日期(即原告更名日期)前已积累商誉。被告还依据混淆证据提出主张。然而,法官认为这些实例并未明确表明混淆来源。她怀疑“法院面前大量所谓的混淆实例中,客户可能是在互联网上搜索‘Wise’并点击了错误公司的链接,或者可能是因看到两个‘Wise’应用程序而感到困惑……”。她认定原告将“WISE”用于薪资和薪资支付服务会构成虚假陈述,但不适用于原告更广泛的业务。尽管假冒的损害要素通常几乎自动成立,但法官认定本案并非如此。特别是,她驳回了业务转移的论点。然而,原告客户服务团队发送的电子邮件称被告业务为“骗局”(在支付行业,这是一个常见且往往合理的词汇,但不适用于被告业务),被认定损害了被告的商誉。因此,被告的假冒反诉在原告的“薪资服务(包括安排薪资支付)和发票服务”方面部分胜诉。


评论

从业者普遍认为,SkyKick案将导致商标申请实践的改变,并可能在审查阶段受到更多审查(见英国知识产权局2025年6月27日《实务修正说明1/25》),但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大部分影响将在侵权诉讼中显现。本案证实了这一观点,其中“计算机软件”这一类别术语被缩小至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可能合理预期或打算提供的软件。金融服务类商标的注册人将庆幸未就此类商标作出相同裁决。尽管法官认为该类别宽泛且不精确,但在本案情况下并未引发相同的恶意推断。不过,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法官认为本案本应通过商业途径解决。特别是,她认为“不幸的是,双方均未分别更新或进行商标检索,且在诉讼暂停后也未达成和解”。双方均部分胜诉的结果本可通过共存协议合理避免,但不知为何未能实现。相反,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裁决。


注:本猫(The IPKat)在私人执业中,曾代表被告参加于6月开庭且判决待决的Dryrobe诉D-Robe案。该案引发了一些类似问题(主要是混淆证据的相关性)。以上评论旨在保持公正,但为透明起见,特此声明相关利益关系。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wise-payments-v-with-wise-court-applies.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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