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S6和S8胜诉,蔚来ES6和ES8商标无效

时间:2025-07-31

来源:The IPKat

作者:Marcel Pemsel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德国,欧盟

发布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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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7年,蔚来(NIO)在欧盟注册了“ES6”和“ES8”商标,涵盖第12类、第37类和第40类的商品和服务,均与汽车及相关服务有关。


奥迪(Audi)基于其早先注册的欧盟商标“S6”和“S8”(在第12类注册的“车辆及其结构部件”,在第37类注册的“车辆维修和保养”),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撤销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蔚来的商标无效。


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门认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驳回了奥迪的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维持了奥迪关于蔚来商标第12类大部分商品无效的上诉请求。蔚来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普通法院的裁决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蔚来的诉讼请求。


未违反《欧盟商标条例》第95条第2款

蔚来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撤销部门要求奥迪提供其商标使用证据。奥迪提交了一些证据,但欧盟知识产权局未进行审查,因为其认为即使假设存在真实使用,也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在上诉委员会面前,蔚来继续质疑奥迪未证明真实使用。奥迪提交了额外证据,即德国汽车注册官方统计数据。上诉委员会采纳了这些证据。蔚来认为上诉委员会的做法错误。


欧盟普通法院回顾称,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95条第2款,一般情况下,各方可在期限届满后提交事实和证据,欧盟知识产权局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决定是否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第95条第2款在《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EUTMDR)第27条第4款中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款,上诉委员会仅在以下情况下可接受首次在其面前提交的事实或证据:(1)这些事实或证据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且(2)因正当理由未及时提交,特别是当这些事实或证据仅是对已及时提交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补充,或是为了反驳初审机构在争议决定中自行作出的认定或审查结果而提交的。


基于此,欧盟普通法院确认,相关证据对诉讼结果具有影响。此外,这些文件与奥迪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存在必要关联。奥迪提交了一份包含新车注册信息的宣誓书,还提供了可访问官方统计数据的网站链接。


逾期文件中新车注册数量与宣誓书中数量不一致这一事实,被认为与逾期证据可采性的评估无关。


真实使用

欧盟普通法院还确认,奥迪通过提交德国新车注册官方统计数据,证明了其对“S6”和“S8”商标的真实使用。这些数据表明了使用的地点、时间、范围和性质。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蔚来的观点,即S6和S8车型的市场份额(分别为0.083%和0.011%)过小,不构成真实使用。法官们回顾称,要求证明真实使用的目的是限制商标冲突,而非评估商业成功、审查企业的商业策略,或仅保护广泛使用的商标。每年销售数百辆汽车即被视为使用真实。


蔚来认为奥迪提交逾期文件是为了证明其商标显著性增强,而非证明真实使用,这一观点也被驳回,因为同一证据可用于证明真实使用和显著性增强。


混淆可能性

双方均认可相关商品相同或具有平均程度的相似性,且相关公众包括普通公众和专业人士,二者均具有较高注意力,普通公众因汽车价格较高而具有较高注意力。


关于标识相似性,法官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认定,即争议标识中没有比其他元素更具显著性或主导性的元素。


从视觉上看,法官援引了一贯的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早先商标完全包含在在后商标中这一事实表明二者具有相似性。该判例法同样适用于短标识。额外的字母“E”并不能抵消因共同字母“S6”和“S8”产生的相似性,因为字母“E”并未使标识显著变长,也不具有独立的显著作用。因此,这些标识被认为具有平均程度的视觉相似性。


从发音上看,法官对上诉委员会的认定提出异议。上诉委员会认定,德国公众对“ES6”和“ES8”与“S6”和“S8”的发音相同。蔚来在欧盟知识产权局面前提交了德语YouTube视频,显示字母“E”与字母“S”是分开发音的。上诉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未提及这一证据。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未考虑该证据并认定标识发音相同是错误的。实际上,这些标识具有平均程度的语音相似性。


考虑到视觉和语音相似性的平均程度以及商品的相同或平均相似性,法院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


公众的高度注意力并未影响这一认定。消费者虽对商标差异更为关注,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仔细审视或逐一细致比较商标。即使注意力高度集中的消费者,也必须依赖其在记忆中保留的不完美的商标印象。


即使接受蔚来关于早先商标显著性较低的主张,法官仍确认存在混淆可能性。早先商标的显著性仅是判定混淆可能性的因素之一,并不能排除混淆可能性。法院以标识的平均相似程度以及商品的相同和平均相似程度为依据,认定存在混淆风险。


评论

这些判决至少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判决未充分详细讨论短标识的判例法。欧盟普通法院曾多次认定,消费者能够更容易地区分短标识,一个字母的差异可能足以排除混淆可能性。

法官认定对于具有平均相似程度的商品和服务也存在混淆可能性。这意味着等式为:标识具有平均相似程度,商品具有平均相似程度,且早先商标显著性较低。对于显著性较低的早先商标,若要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商品和服务或标识必须具有更高程度的相似性(例如,T-593/19号判决第62段)。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audis-s6-and-s8-beat-nios-es6-and-es8.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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