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的时尚升级再造是否合法?法国初审法院:不合法

时间:2025-07-29

来源:The IPKat

作者:Söğüt Atilla

类型:商标;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法国

发布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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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10日,巴黎司法法庭裁定,S.A.S. MAISON R&C、S.A.S. ATELIER R&C和热拉尔丁·卢加西·德姆里(Géraldine Lugassy Demri,被告)侵犯了爱马仕国际公司(SOCIÉTÉ HERMES INTERNATIONAL)和爱马仕皮具公司(S.A.S. HERMES SELLIER,原告/爱马仕)的版权和“Hermès”文字商标。具体侵权行为包括:在生产销售的牛仔夹克上复制爱马仕丝巾上的原创图案作品,并在这些夹克以及其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上使用“Hermès”标识。被告辩称,爱马仕丝巾上的设计不构成原创作品,即便构成,爱马仕对这些作品和文字商标的权利也已耗尽;此外,艺术自由和环境保护原则允许他们使用丝巾进行升级再造。然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驳回了被告的所有抗辩理由,认定被告应承担版权和商标侵权责任。


背景

“Hermès”是原告的注册文字商标,自1936年起就在《尼斯分类》第25类服装和时尚配饰类别中注册。此外,原告自1937年起就以“Hermès”品牌生产各种图案的丝巾。


作为升级再造实践的一部分,被告将爱马仕丝巾裁剪成布片,缝在李维斯(Levi’s)牛仔夹克上。除了通过其网站和Instagram账号宣传销售一些预先设计好的牛仔夹克外,他们还展示了产品目录中的许多其他可定制选项——目录中还有更多爱马仕丝巾供买家选择。被告的一些产品还使用了丝巾上出现的“Hermès”文字商标。


被告拒绝遵守爱马仕发出的停止侵权通知。因此,爱马仕以版权和商标侵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版权侵权

爱马仕依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IPC)第L.111-1条、第L.112-1条和第L.335-3条主张,其丝巾上的设计属于原创图案作品,未经授权复制这些设计构成版权侵权。


如前所述,被告以缺乏原创性为由对涉案设计的版权地位提出质疑。然而,法院认定,所有这些设计都是设计师自由且富有创意的选择结果,因此是设计师们自己的智力创作成果。据此,在没有有效抗辩或例外的情况下,在牛仔夹克上复制这些设计构成版权侵权。


被告还辩称,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3-1条的权利耗尽原则,不应认定存在版权侵权,因为原告享有的发行权在首次合法销售后已耗尽。在评估这一抗辩理由时,法院强调,根据欧盟法院的解释,版权作品不应“改变……载体”,权利耗尽原则才适用。法院认定,即使是将带有版权作品的丝巾本身缝在牛仔夹克上,也足以构成版权作品载体的改变,因此裁定被告不能从权利耗尽原则中受益。除了对版权和原创性进行宽泛解释外,对权利耗尽原则的这种狭义解释进一步限制了在生产新产品时对现有时尚产品的再利用。


虽然爱马仕的设计已不再是可用作丝巾的产品的一部分,但这些设计并非从丝巾中提取后再应用到(即复制到)夹克上。因此,从理论上讲,这应能避免认定侵犯复制权。然而,对于发行权,情况则没那么容易判定。尽管被告只是将丝巾缝在牛仔夹克背面——乍一看,这似乎表明版权作品的载体(即丝巾)并未改变——但结合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来看,很明显,当物品发生物理形态改变时,权利耗尽原则不适用[详见此处]。


在本文作者看来,在升级再造过程中,仅仅将带有版权作品的丝巾缝到其他时尚物品上,不应妨碍权利耗尽原则的适用。然而,由于丝巾已经发生了物理形态改变(即从丝巾变成了夹克的装饰附件),根据欧盟法院的表述,可能会得出发行权已被侵犯的结论,正如法国法院所裁定的那样。


被告最后试图以艺术自由和健康环境权为由免责。他们辩称,在本案中,这些利益——也体现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1条、第13条和第37条中——应优先于原告的版权,以确保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平衡。法院承认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性。然而,法院认为,牛仔夹克除了因丝巾上的原创设计而具有艺术性外,并无其他艺术特征,而且对丝巾进行升级再造并不构成任何创造性或艺术性活动。同样,法院指出,虽然环境保护是对原告财产权的合理限制,但被告的升级再造行为不能被视为这种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升级再造丝巾的主要目的是被告自身的商业利益。


看来,如果被告的主要意图是艺术性或环保性的,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允许他们从版权法的例外和限制中受益。然而,由于被告的主要意图——或许隐藏在升级再造的幌子之下——似乎是通过在商业活动中传播爱马仕的原创设计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很难对法院认定侵犯发行权的裁定提出异议。


商标侵权

被告生产销售的某些牛仔夹克上出现了原告的文字商标,这是因为被告在一些夹克上使用了爱马仕丝巾上带有该文字商标的部分。此外,原告认为,即使是没有印有“Hermès”商标的夹克也构成侵权,因为根据《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2条,被告在从丝巾上裁剪布片时不得移除商标。尽管被告再次声称,他们的升级再造行为应受益于二手丝巾商标的权利耗尽原则,但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理由。


如《知识产权法典》第L.713-4条所述,即使商标权在首次销售后已耗尽,商标所有人在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可反对他人对其商标的某些使用。在本案中,丝巾状态的改变以及部分丝巾上文字商标的移除,构成了正当理由,因此被告不能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除了因对版权法的解释倾向于保护作者而使时尚升级再造面临障碍外,商标法也没有留出任何回旋余地。虽然承认权利耗尽原则,但《知识产权法典》和《欧盟商标条例》(第15(2)条)都规定了一个重要例外,这实际上使该原则无效。因此,人们不禁怀疑,未经授权的各方在进行升级再造时是否能够避免商标侵权,因为从本案可以看出,无论是移除商标(和/或改变商品状况),还是在升级再造产品中保留商标不变,都构成侵权。


结论

《牛津词典》将“升级再造”定义为“重新利用或翻新旧物品或废弃物品,使其更具吸引力的行为或过程”。由此可见,升级再造产品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生改变,因为其目标是用旧物品创造新产品。这表明,对版权权利耗尽原则的狭义解释,本质上禁止了带有版权作品的升级再造时尚产品的发行,因为该过程涉及改变——正如法院似乎所确认的那样。然而,单纯的升级再造行为本身应该是合法的,因为至少在本案中,它并不包含任何复制/再现行为。


然而,商标侵权可能难以避免,鉴于《知识产权法典》和《欧盟商标条例》的明确规定:升级再造者不能在其升级再造产品上保留初始商品的商标,因为这可能因存在混淆可能性而构成侵权。同样,如上所述,根据权利耗尽原则的例外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防止在升级再造过程中移除其商标以及改变其商品状况。


在本文作者看来,尽管巴黎司法法庭一致且准确地适用了欧盟法律,但其做法进一步限制了时尚行业未经许可进行升级再造的空间。通过大幅限制——如果不是有效禁止——时尚行业未经许可进行升级再造的可能性,法院也证明了伊琳·卡尔博利(Irene Calboli)、马格丽塔·科拉多(Margherita Corrado)和马丁·森夫特莱本(Martin Senftleben)在《时尚法手册》中最近提出的担忧和呼吁变革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猫相关报道见此处]。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is-unauthorised-fashion-upcycling.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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