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24
发布时间:2025-07-24
背景
2021年1月27日,石油化工企业OMV在其国际注册第01593116号中指定欧盟为该色彩商标申请注册地。
该商标涵盖第1、4、35、37、39、40、42、43、44类中的众多商品和服务,具体包括:
第1类:用作燃料添加剂以改善燃烧的化学制剂;机动车燃料用化学添加剂;氢。
第4类:燃料;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照明剂;电能;润滑剂;工业用油。
第35类:与车辆设备相关的零售服务,即润滑剂、刹车油、燃料和润滑剂用化学及非化学添加剂、防冻剂、清洁及香薰制剂;
第37类:为勘探、开采、加工、生产、储存、运输或分销碳氢化合物、氢、矿物质、沥青、燃料、照明剂、润滑剂、工业用油或能源而建设、建造或拆除设施或装置。
OMV指定使用的色彩为龙胆蓝(RAL 5010)和黄绿(RAL 6018)。
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审查员对OMV的商标申请在上述提及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予以部分驳回,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
OMV向EUIPO上诉委员会(“BoA”)提起上诉。OMV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针对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的市场调查。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上诉(R 798/2023-5)。OMV遂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诉。
普通法院的裁决
普通法院驳回了OMV的上诉。
法官们回顾了既有的判例法,根据这些判例法,评估色彩商标显著性的原则与其他标志并无不同。然而,相关公众的认知可能与由与所标识商品外观无关的标志构成的文字或图形商标的认知不尽相同。
要使一种色彩组合能够发挥标识来源的功能,它必须包含能够将其与其他色彩组合区分开来并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元素。
法官们确认,欧盟法院在“Libertel案”(C-104/01号案件)中确立的对单一色彩商标显著性评估的严格标准,同样适用于色彩组合商标,这在“海德堡建材化学案”(C-49/02号案件,相关报道见IPKat)中已得到确认。
OMV提出的上诉委员会错误地依据了不应不合理限制竞争对手使用色彩的要求这一论点也被驳回。法官们认为,不合理限制色彩可获得性这一普遍利益受损的风险因每个商标的特征而异,并且对于具有系统排列的色彩组合而言,这一风险通常低于单一色彩的情况。尽管如此,在评估单一色彩和色彩组合商标的显著性时,仍需考虑这一普遍利益。
法院也不认可每个加油站运营商都有自己独特的色彩方案以区分其加油站这一论点。OMV提供了一份专家意见来证实这一事实。法官们认为,该意见仅证实了消费者只有在已经习惯于将特定色彩与特定企业相关联时,才会识别加油站的商业来源。在评估获得性显著性时可以考虑这一论点,但在确定固有显著性时则不予考虑。
OMV提供了2022年11月和2023年3月的市场研究报告。由于这些研究是在商标申请日(2021年1月27日)之后进行的,因此被认为无关紧要。
法官们还发现,其他加油站运营商使用了各种色调和排列的绿色和蓝色。这些色调与OMV的色彩并不相同这一事实,并不能得出OMV的色彩具有固有显著性的结论。
此外,法院确认,绿色和蓝色传达了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概念,可能指代商品或服务的生态特性。
蓝色和绿色可能传达与生态或环境无关的含义这一论点,并不能得出它们传达了有关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定信息这一结论。
评论
该裁决符合欧盟法院和普通法院既有的判例法。抽象色彩和色彩组合被推定缺乏固有显著性。这一推定的例外情况非常有限。原则上,所有与相关公众基于市场经验而形成的认知(即基于市场经验的认知)相关的论点,对于评估固有显著性均无关紧要。这包括所有涉及色彩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据,如调查、商会声明以及竞争对手对色彩的使用情况等。然而,这些证据对于确立获得性显著性至关重要。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7/general-court-denies-protection-for-om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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