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大麻烦——终章?法院驳回大众汽车对模型车的诉求

时间:2025-07-22

来源:The IPKat

作者:Marcel Pemsel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07-22

技术领域:{{fyxType}}

背景

大众汽车拥有著名的“Bulli”(官方名称为“VW T1”)的三维德国商标(第30627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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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于2006年注册,涉及第12类“机动车辆”和第28类“模型车”。Bulli于1950年首次销售,至今(至少在德国)仍能在街头看到。

被告制造并销售高价模型车,主要面向收藏家和广告客户。此前,被告曾与大众汽车签订许可协议,销售如下模型车:

https://tmimage2.kangxin.com/group1/M00/7A/63/wKgKIWh_E1SAWOboAAHnjskTWMc063.png

截至2012年底,其包装上印有被告的商标“Premium ClassiXXs”以及以下声明,当时被告终止了许可协议:

https://tmimage2.kangxin.com/group1/M00/23/C9/wKgKIWh_E22AIPV1AACRyo9LP6A738.png

终止协议后,被告继续销售未经许可且未印有上述声明的模型车,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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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汽车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被告。被告要求大众汽车提供其三维商标使用证据。汉堡地方法院驳回了大众汽车的诉讼请求。

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支持了大众汽车的诉求。法院认为,被告的模型车会造成混淆可能性,且会不公平地利用大众汽车“机动车辆”三维商标的优势。被告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并将案件发回汉堡高等地区法院重审(IPKat 此前报道)。


汉堡高等地区法院的裁决

法院驳回了大众汽车的诉求。


真实使用

法官确认,由于被告在2012年底之前根据许可协议销售模型车,而该时间段属于确定真实使用的相关期限,因此大众汽车已证明其第28类“模型车”三维商标的真实使用。

关键问题在于,模型车的形状是否被视为商业来源的标识。法院援引了相关判例法,根据这些判例,消费者通常不会根据商品形状推断其来源。商品形状通常具有美学或功能用途。此外,当形状与其他商标一起使用时,必须特别注意该形状是否被视为独立的来源标识。

由于相关公众的认知是决定性因素,法官认定广大公众为相关公众。尽管模型车价格在40欧元至250欧元之间,且主要面向收藏家和广告客户,但这些商品人人皆可购买,尤其是作为礼物赠送。因此,相关公众不应仅限于商品主要面向的消费者。因为营销策略可能随时改变,且不应基于主观标准来确定相关公众。

关于消费者是否将模型车的形状视为商业来源标识的问题,法官发现,在汽车行业,汽车形状具有可识别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特定制造商所特有的。毫无疑问,Bulli的形状已被消费者视为来源标识。考虑到“大众汽车官方授权”的声明,法官确信消费者会将模型车的形状归因于大众汽车。公众会将“Premium ClassiXXs”标识视为被告的商标,而将模型车形状以及大众汽车标志视为大众汽车的商标。消费者会认为这是联合品牌合作,因为这是公众习以为常的正常商业行为。


混淆可能性——未作为商标使用

法院否认消费者将争议模型车的形状视为商业来源标识。

与真实使用评估不同,争议模型车并未表明其经大众汽车官方授权。法官认为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该声明表明了联合品牌合作。消费者知道,模型车有经汽车制造商授权销售的,也有未经授权销售的。若无授权声明,消费者不会认为模型车与原汽车制造商存在商业联系。相反,公众已习惯由第三方制作真实汽车的模型复制品。

大众汽车提交了四项调查,试图证明消费者将形状视为来源标识。其中三项调查向参与者展示的是大众汽车的三维商标或没有大众汽车标志的Bulli,而非争议模型,因此这些调查被认为无关紧要。关键问题在于消费者是否将争议模型的形状视为商标。

第三项调查以争议模型之一为对象。调查显示,51.4%的公众认为该模型车应与大众汽车签订授权协议。法官出于以下三个原因未采纳该调查结果: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不允许法院认定“分裂”认知,即一部分公众将某一标识视为来源标识,而另一部分公众则不这么认为;

该调查未解释消费者认为应签订授权协议的依据,即他们是基于模型车形状还是其他市场知识得出该结论;

认为应签订授权协议的人群比例较高,是因为消费者知道模型车有经授权和未经授权销售的情况。


驰名商标——无不当行为

法院还驳回了基于驰名商标的诉求。利用大众汽车三维商标的声誉或显著性不会构成不当行为。

将真实汽车制作成模型需要使用实际车辆上的商标。如果商标的使用未超出作为原始车辆代表的必要范围,则这种使用并无不当。

法官认为,被告对大众汽车商标的使用未超出制作Bulli原始模型复制品的必要范围,不存在不当行为。


双重相同

最后,法官驳回了大众汽车针对部分争议模型提出的基于双重相同(即商标与商品相同且商标使用与注册类别相同)的诉求。

法官未就是否标识相同作出裁定,并认为争议模型未影响商标功能。


评论

这一裁决可能并非汽车制造商与模型车生产商之争的终结。大众汽车委托进行的关于模型车制造商是否需要授权的调查,若同时询问参与者认为需要授权的原因,或许就足以支持其诉求。如果有相当一部分人回应称(部分原因是)模型车的形状,那么大众汽车本应赢得此案。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6/small-cars-big-trouble-final-chapter.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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