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2
发布时间:2025-07-02
整体外观设计与局部外观设计相似性评估标准做法的修正
在本次修订生效前,KIPO审查员会系统性地认定仅主张某物品部分特征的局部外观设计与主张该物品全部特征的外观设计不相似,无论所比较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否相似,而法律中并无任何依据支持这一做法。
多年来,这种做法导致不同主体注册了重叠的权利,同时,即使外观设计相似,外观设计权利人也无法将局部外观设计作为与整体物品外观设计注册相关的设计进行注册(反之亦然)。
例如,按照之前的做法,下述两种外观设计被视为不相似,因此不同主体可获得这两种外观设计的注册,而该外观设计权利人却无法将其中任一外观设计注册为另一外观设计的关联设计:

本次修订旨在纠正这一做法,KIPO审查员现在必须在每个案件中审查局部外观设计所主张的部分与整体物品外观设计是否实际相似。
汽车内饰设计申请实践的明确
根据韩国现行做法,可对汽车特征分别进行外观设计注册,例如,可对方向盘进行外观设计注册,对中控台进行外观设计注册等,因为每一特征均被视为独立物品。然而,在本次修订前,KIPO审查员对于能否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汽车内饰设计特征组合作为单一外观设计进行注册存在分歧。部分审查员接受此类申请,而其他审查员则予以拒绝。
本次修订明确指出,若外观设计主张的汽车各种内饰特征在整体上发挥某一特定功能,则该外观设计应被认定为可注册的单一外观设计。
在修订后的指南中,KIPO提供了以下外观设计示例,此类主张汽车各种内饰特征的外观设计将被认定为可注册的单一外观设计:

声称新颖性丧失例外情形但未提交证据时的通知
修订后的指南规定,若申请人在申请中声称新颖性丧失存在例外情形,但未提交支持该主张的必要证据材料,KIPO审查员可在作出授予注册决定前发出通知。
在本次修订前,若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KIPO审查该申请时将视为未主张新颖性丧失存在例外情形。
若明显看出未提交证据材料是申请人(或申请人代理人)的疏忽,将发出该通知,以便给予申请人纠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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