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2
发布时间:2025-07-02
修正法案总体目标
该法案旨在,除其他事项外,将乌干达已批准但尚未根据《批准条约法》(第190章)要求在国内实施的若干国际版权条约,通过乌干达议会的一项法案(即当前法案)在国内落地。
《批准条约法》第2(b)条赋予乌干达议会以决议方式批准条约的权力。该法案寻求在国内实施的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版权条约,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12年)以及《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2013年)。
该法案旨在规定通过互联网、在线服务和其他技术手段使用和开发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措施;规定孤儿作品的管理和开发。
该法案还旨在规定开发合同的监管;简化向注册官进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登记流程。
现行法律缺陷及制定法案的必要性
据该法案所述,由于时间推移、技术进步和创新,内容创作、分发和开发模式发生了变化,而现行法案并未预见这些变化。
现行法律在针对网络盗版和未经授权开发行为的执法机制、表演者报酬的明确模式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均缺乏充分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通过民事救济手段执行版权及相关权利仅限于向商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案》第44(1)条),这限制了版权及相关权利执行机制的裁决范围。因此,有必要修订该法案,将获得民事救济的管辖权扩大至高等法院,并规定版权及相关权利相关纠纷解决的准司法程序。
修正案拟引入的变更及益处
引入“来电彩铃版权收入分配”机制:60%分配给作者/表演者,31%分配给电信公司,8.5%分配给聚合商。
益处:艺术家或创作者可通过移动货币化获得更多收入。
引入“版权回归权”:要求版权在20年后到期,即20年期满后,权利回归原始作者。
益处:保护创作者免于终身丧失控制权。
加强在线保护:将数字锁规避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通过在线下架通知实现侵权内容下架,并要求所有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注册并接受监管。
益处:保护创作者免受数字盗版和平台剥削。
引入每次使用均需付费及孤儿作品许可框架:要求每次使用作品时均需向表演者/制作者支付强制性费用,并针对权利人无法追溯的作品(即孤儿作品)引入许可框架。
益处:该法案终结了当前的“一次性”付费开发模式。
引入强制性书面及注册合同:要求出版及表演广播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60日内进行注册。
益处:使秘密或剥削性交易无效,并确保问责制。
总之,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95%)受到了创意人士/艺术家的影响,这解释了为什么大多数修正条款都是针对音乐和创意产业,而非其他行业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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