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关于基于非使用撤销程序的滥用及迟交证据的判决

时间:2025-06-20

来源:The IPKat

作者:Marcel Pemsel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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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使用的撤销程序为若干有趣问题提供了探讨空间。这些程序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滥用,引发了撤销申请人是否缺乏提起程序的利益以及在何种条件下缺乏利益的问题。此外,如果初审证据被认为不足,商标所有人往往会补充证据,从而引发在上诉阶段是否可以考虑这些证据的问题。在最近的两项判决中,普通法院处理了这两个问题(T-1088/23和T-1089/23)。  


背景


2016年,RTL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TL”)获得了以下欧盟商标的注册,涵盖22个类别的广泛商品:  

RTL1.jpg

2021年,一名个人基于非使用对该商标及另一“RTL”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  


这些撤销申请的背景似乎是RTL反对该个人申请的德国商标第302018106649RTL2.jpg号。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RTL提交了一些使用证据后,部分撤销了这些商标。RTL对此不满,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BoA”)提起上诉。上诉委员会仅在很小程度上支持了上诉,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上诉委员会认定,RTL已证明其商标在“电视、广播和电子媒体广告的广播”方面存在真实使用。  


RTL对此仍不满意,因为其认为已证明商标在更广的类别“广告、营销和促销服务”方面的真实使用。此外,RTL声称其商标的特殊声誉应增强保护,在评估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使用时应予考虑。RTL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普通法院的判决 


法院部分支持了关于“广告、营销和促销服务”的上诉,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1. 关于不可受理的主张  


RTL辩称,申请人滥用了撤销程序。  


法官回顾,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63条第1款第(a)项,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有权起诉和被诉的团体均可提出撤销申请。  


与相对拒绝理由(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不同,绝对拒绝理由和撤销理由旨在保护其背后的公共利益。根据EUTMR序言第24条,欧盟商标仅在实际使用时受到保护。法官得出结论,基于非使用的撤销程序的目的是允许尽可能广泛的人群挑战在特定时间内未被真实使用的欧盟商标,而无需证明其提起程序的利益。  


此外,EUTMR第63条第1款第(a)项并未要求申请人须诚信行事。商标因五年未使用而被撤销是EUTMR第58条第1款第(a)项和第64条第2款规定的后果。商标所有人无权因撤销申请人从事不公平竞争而保留其注册。  


唯一例外是撤销申请因滥用或欺诈目的而被视为不可受理的情况。RTL援引了Sandra Pabst案(IPKat此处),其中上诉大委员会认为以下情况构成权利滥用:  

(1)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为提交多项撤销申请而设立的公司;  

(2)该公司针对同一方提交了37项撤销申请,并在两年内总计提交了850项;  

(3)部分撤销申请注定失败,仅用于施加压力或作为“报复措施”,因撤销申请人未能通过谈判获得争议商标的所有权,从而通过迫使商标所有人达成转让协议以获取不公平优势。  


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况。申请人并非为提交撤销申请而设立。她仅对RTL提交了两项申请。申请人了解RTL在媒体领域使用“RTL”商标的情况被认为无关紧要,因为争议商标与媒体领域无关,因此并非注定失败。撤销申请并非为向RTL施压,而是因为申请人打算自己使用该商标。  


2. 关于拒绝考虑证据的投诉  


RTL还抱怨上诉委员会拒绝考虑其在上诉理由提交截止日期四个月后首次提交的证据。  


法院回顾,EUTMR第95条第2款和《欧盟商标实施细则》(EUTMDR)第27条第4款允许上诉委员会考虑在截止日期后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上诉委员会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考虑这些证据(需说明理由)。  


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未就其自由裁量权作出客观且有理由的决定。上诉委员会仅指出RTL的意见提交迟到,未评估是否满足EUTMDR第27条第4款的条件。  


EUIPO辩称,上诉委员会仅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考虑首次在上诉委员会提交的证据:  

(a)上诉理由的提交期限内(EUTMDR第22条);  

(b)对上诉理由的回应期限内(EUTMDR第24条);  

(c)授权的答复和再答辩期限内(EUTMDR第26条)。  


法官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其不受EUTMR第95条第2款或EUTMDR第27条第4款措辞的支持。  


3. 真实使用


在审查了RTL提交的所有证据后,法院认定已证明“广告、营销和促销服务”的真实使用,而不仅仅是“电视、广播和电子媒体广告的广播”。RTL集团的多家公司提供了属于前述更广类别范围内的各种服务。  


至于争议商标的其他商品和服务,RTL未提供足够的使用证据。RTL声称其作为“媒体商标”的声誉应导致认定其真实使用。  


法官认为,这一论点不仅违背了关于真实使用的条款措辞,也不符合其目的。商标权仅在实际使用时可行使。否则,未使用的商标将阻碍竞争,因为竞争者无法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法院还援引了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指出关于具有声誉的商标和真实使用的条款必须独立解释(特别是Leno Merken案第53段)。  


**评论**  


该判决为认定基于非使用的撤销程序构成滥用设定了高门槛。Sandra Pabst案涉及特殊情况,可能仅在有人将提交撤销申请作为生意并试图向商标所有人敲诈钱财时才满足条件。  


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6/general-court-on-abuse-of-revocation.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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