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10
发布时间:2025-06-10
近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在首例关于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裁决中,审议了已知医疗物质新用途专利的复杂性。赛诺菲诉安进案(UPC_CFI_505/2024)具体涉及适用于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侵权标准。该案是赛诺菲与安进之间围绕PCSK9抗体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及涉及多个专利族之间长期争议的一部分。
案件背景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再生元公司的抗PCSK9抗体第二医疗用途专利EP 3536712 B1,该专利独家许可给赛诺菲。该专利声称一种包含PCSK9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用于降低特定心血管或血栓性阻塞性疾病风险患者群体中的脂蛋白(a)(Lp(a))水平。安进公司销售用于降低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的PCSK9抑制剂瑞百安(依洛尤单抗)。赛诺菲指控瑞百安的销售侵犯了其专利。
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价值
对于药品而言,最有价值的专利保护通常被认为是保护药物物质的物质组成(CoM)专利。CoM专利被认为最有可能阻止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的竞争,并且最不易受到挑战。因此,CoM专利通常用于确定丧失独占权的日期(知识产权猫)。此外,后续提交的专利可能提供超越丧失独占权日期的额外价值,特别是那些涵盖剂量和配方方面以及第二医疗用途案例的专利。其中,第二医疗用途专利往往提供最长的额外价值,因为它们是最后提交的,但也带来了独特的执行挑战。
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有效性
从有效性角度来看,第二医疗用途专利可能面临创造性步骤的质疑,这要求专利权人证明,鉴于药物在其他疾病中的已知疗效和安全性,新用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在维护第二医疗用途专利方面,成功机会最大的是当目标疾病特别难以治疗时,以至于任何治疗方法在临床试验中有效的成功预期都很低。根据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最近关于这一法律标准的裁决,希望成功不应与预期成功相混淆(知识产权猫)。
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执行
执行难度进一步复杂化了第二医疗用途专利。根据定义,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保护仅限于特定的治疗用途。因此,在许多司法管辖区,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精心设计其标签以排除专利适应症,同时仍使药物可用于其他用途,从而避免侵权指控。因此,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其能保护多少市场份额。如果第二医疗用途专利仅涵盖占整体上市销售额低比例的用途,而药物的主要治疗用途已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则该专利的价值可能有限。
“瘦标签”对寻求执行第二医疗用途专利的创新公司构成了重大挑战。仿制药制造商可能故意从其产品标签中省略专利适应症,同时仍以非专利用途销售相同的活性成分。这种做法创造了一个复杂的执行环境,专利权人需承担证明仿制药在明知的情况下仍被开具并用于专利适应症的举证责任,尽管标签上并未提及。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在解决瘦标签案件中的间接侵权问题时,一直难以建立一致的标准,有些法院要求提供积极鼓励专利用途的证据,而另一些法院则关注仿制药制造商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将用于专利适应症,无论标签如何标注。这一监管和法律灰色地带往往允许仿制药有效规避第二医疗用途专利,从而削弱了创新者希望通过特定适应症专利保护来维持的独占性。
UPC审议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从法律角度来看,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在专利法中占据特殊地位,作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4)条和第54(5)条确立的目的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正如本案法院所总结的,这些条款通过法律拟制为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的物质或组合物在特定新用途方面创造了“概念上的新颖性”。正如法院在判决要点3中所解释的:“此类权利要求仍可获得专利的唯一原因是新用途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对于法院而言,“评估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的相关问题是,所声称的治疗用途是否在现有技术中直接且明确地披露”(第123段)。
在本案中,安进公司辩称,所涉专利缺乏新颖性,因为现有技术披露了PCSK9抑制抗体通过降低LDL-C来治疗有心血管疾病风险的患者。安进公司认为,降低Lp(a)是这些抗体的固有作用,因此,在CV疾病患者中用于降低LDL-C水平的先前用途应被视为破坏新颖性。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认为其“在法律上存在缺陷”,因为它忽视了EPC第54(5)条赋予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概念上的新颖性(第123段)。重要的是,法院将所声称的降低Lp(a)水平的使用“解释为一种自身的治疗干预措施(尽管其最终或总体目标是治疗或降低心血管疾病的风险)”(第103段)。法院发现,没有现有技术文件直接且明确地披露了在所声称的患者群体中使用抗PCSK9抗体来降低Lp(a)水平。
法院关于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法律解释与EPO的做法一致。例如,在最近的T 0558/20号裁决中,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关于第二医疗用途特征新颖性应设定更高门槛的论点。应适用通常的新颖性测试,即现有技术是否包括对该用途的明确且无歧义的披露。地方分庭的推理也值得与最近的T 0209/22号裁决进行比较,在该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同样得出结论认为,破坏新颖性的第二医疗用途披露需要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且无歧义的披露。
UPC审议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步骤
对于创造性步骤,法院关注的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开发现有技术时,是否会被激励去实施所声称的解决方案。法院从“能够-与-将会”的角度来审视创造性步骤。正如判决要点4中所解释的:“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许多不确定性或预期困难,则可能不存在或否定实施动机。如果没有任何动机或动机被否定,则权利要求的主题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并涉及创造性步骤。”
法院考虑了创造性步骤分析的几个潜在起点,包括一份评估降低升高的Lp(a)水平治疗方式的现有技术披露。尽管现有技术提到PCSK9抑制剂“也可能降低Lp(a)浓度”,但法院发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其作为下一步来实施。相反,法院在现有技术中发现了几个会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PCSK9抑制剂来降低Lp(a)水平的动机的因素,包括Lp(a)不被认为是通过PCSK9抑制剂的靶点LDL受体(LDLR)清除的。
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这些否定因素会阻止本领域技术人员被激励去专门使用PCSK9抑制剂来降低Lp(a)水平,从而使得所声称的发明不具有显而易见性。
UPC审议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涉嫌侵权
尽管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但法院进一步认定安进公司的瑞百安不构成侵权。法院提出了一些评估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侵权的原则,要求提供证据证明:1)产品以导致或可能导致所声称的治疗用途的方式提供或投放市场,以及2)涉嫌侵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
瑞百安的产品特性概要(SmPC)中提到了临床试验中Lp(a)的降低。然而,法院认为这只是“对临床研究结果影响的客观报告,与背景信息相当”。对法院而言,关键在于瑞百安并未专门获批用于降低Lp(a)水平,而是获批用于降低LDL-C和混合型高脂血症。法院发现,赛诺菲未能证明医生会专门为降低Lp(a)水平而开具瑞百安。对法院而言,双方提交的相互矛盾的专家意见并未确立这种使用的可能性。法院还指出,任何超说明书处方都将面临监管障碍,包括“需要特别的医学理由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拒绝报销或追索的风险”。
法院在判决要点2中总结了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侵权的关键原则:“对于认定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侵权,涉嫌侵权者必须以导致或可能导致所声称的治疗用途的方式提供或投放市场,且涉嫌侵权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重点标注)。
因此,法院对于新颖性评估中现有技术PCSK9抑制抗体的固有Lp(a)降低作用以及侵权分析中涉嫌侵权产品(如产品标签所承认的)的固有Lp(a)降低作用均予以忽视。正如法院在侵权结论中所言,瑞百安在用于降低LDL-C水平时降低Lp(a)水平的任何额外效果均不相关。
EPO的平行程序
本案中的专利也在EPO遭到了异议。异议的一个关键论点是,所声称的Lp(a)降低作用应被视为一种新的治疗用途,还是仅仅代表了已知LDL-C降低治疗背后的进一步机制。异议部驳回了异议并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认为Lp(a)降低是一种新的治疗效果,并基于现有技术中使用PCSK9抑制抗体来降低LDL-C的情况驳回了新颖性质疑。到目前为止,EPO和UPC在此案上似乎保持一致。安进公司已提出上诉。
最终思考
本案只是安进与赛诺菲之间围绕PCSK9抗体专利的长期争议中的众多案件之一,该争议甚至已诉至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以及安进与赛诺菲在UPC之前的其他案件均涉及抗体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标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中广泛定义的抗体属缺乏使能性,而UPC则认为,特定的抗体序列仅仅是常规实验的结果。就本案而言,由于专利被认定有效但未被侵权,且该专利也仅涉及PCSK9抑制剂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对争议双方而言均非重大胜利。
预测涉及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案件结果总是具有挑战性,因为证据和专家意见通常对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然而,如果本案地方分庭的做法被UPC其他分庭所遵循,可能会给寻求执行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专利权人带来障碍,特别是当所声称的用途并非药物的获批适应症时。在本案中,即使产品信息中明确提到了所声称的效果,也缺乏实际或可能的超说明书处方实践的证据,这不足以确立侵权。由于这是UPC首例深入审议第二医疗用途权利要求的裁决,它可能会对UPC和国家法院处理此类权利要求的方式产生影响。
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5/first-upc-decision-to-tackle.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