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版权集体管理条例:仅面向成员的正义?

时间:2025-06-09

来源:The IPKat

作者:Anastasiia Kyrylenko

类型: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尼日利亚

发布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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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尼日利亚出台了新的《集体管理条例》(CMR)(有关该领域早期发展,亦可参见IPKat此前报道)。该条例被视为尼日利亚集体权利管理制度期待已久的升级,因为它承诺在集体管理组织(CMO)中实现“透明度、问责制和良好治理”。然而,尽管条例确实加强了版权治理,但却未能保证非成员享有平等待遇。


非成员是指那些其作品虽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或货币化,但本人并非该组织成员的创作者(参见2022年《尼日利亚版权法》第88(9)条)。他们在经济上被纳入体系,但在程序上却被排除在外。他们可能为集体管理组织带来版税收入,但该体系并未保证他们能够获取信息、获得问责或寻求救济(后者我在其他地方也批评过,认为即便对成员而言,救济也是不足的)。


本文探讨了这一正义鸿沟。文章认为,尽管《集体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成员的保护,但却在结构上忽视了非成员。这样做可能会损害尼日利亚版权体系的公平性。


表面上的包容,实际上的排斥

《集体管理条例》明确承认了集体管理组织可能代表非成员收取版税的现实。条例第21条规定设立了一个“托管账户”,用于存放那些在合法所有者未知、无法联系或未注册时收取的版税,且这些版税必须至少保存七年。


乍一看,这一结构可能类似于欧洲部分地区熟悉的扩展集体许可(ECL)模式,该模式在《2019/790指令》第12条中也有所规定(第12(3)(b)条保证所有权利人的平等待遇)。扩展集体许可框架旨在实现广泛、高效的许可,同时仍尊重非成员的权利。然而,欧盟的扩展集体许可制度与尼日利亚版本的区别在于程序保障的存在与否。在尼日利亚的体系中,义务仅限于收取版税。具体来说:


无需主动识别或通知非成员(除了更新选择退出的成员——例如,参见《孤儿作品指令》中的尽职调查规定);

没有公开的未认领版税清单或登记册;

非成员没有标准程序来验证其权利、质疑所有权或挑战许可。

这还不是全部:没有投诉权……

除了上述问题外,《集体管理条例》中引入的争议解决机制(条例第26条)虽然是一项受欢迎的进展,但却不适用于非成员。该机制明确仅限于成员、被许可人和附属集体管理组织:


“26.—(1) 集体管理组织应应要求向其成员及任何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其处理投诉的程序,包括与授权管理权利、终止或撤回权利、会员条款、版税支付等有关的投诉……[作者强调]”


这种排除损害了公共系统中争议解决机制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应拥有寻求救济的渠道(参见此处)。当你的作品被使用、许可和货币化,但你却没有任何发言权或地位时,你实际上就被剥夺了权利。尽管非成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这通常成本更高且耗时更长。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得出结论:存在一个结构设计上的失败,因为我们有一个体系,它(1)假设使用非成员的作品是合法的;(2)根据2022年《版权法》第88(9)条,授予集体管理组织为外部人士收取版税的权力;(3)但却不为这些外部人士提供地位、透明度或问责制。


因此,受影响的创作者必须以某种方式发现自己的作品已被许可,找到正确的集体管理组织,请求支付版税(而不知道应得多少),并导航一个不承认他们为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系统。


这种内在的不公平在尼日利亚音乐产业中尤为重要,因为尼日利亚音乐版权协会(MCSN)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是唯一获准为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收取版税的实体。在这个占主导地位的集体管理组织中,这些非成员创作者在基本权利上的程序性排除,在考虑尼日利亚宪法的更广泛背景时,提出了重要问题。虽然结社自由权通常被理解为组建和加入团体的权利,但当单个组织对创作者的生计产生如此重大影响时,其背后的公平和平等对待原则就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标准提供了更好的路径

存在一些更具包容性的框架模型。例如,《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第3条。为了确定一部作品是否为孤儿作品,第3条规定,在使用前,特定组织必须进行善意的“尽职调查”,根据作品的类别和通常的出版或制作地点,查阅各成员国规定的适当来源(包括附件中规定的最低限度来源)。如果有理由相信权利人信息在其他国家,则也必须检查这些来源。组织必须保留这些搜索的记录,并将结果、使用情况、状态变化及其联系信息报告给国家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将其转发给欧盟知识产权局管理的中央公共在线数据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集体管理组织良好实践工具包》从各国司法管辖区的例子中解释说,“集体管理组织应为成员/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或成员与权利人之间的争议提供明确有效的内部争议解决程序,以便通过自愿协议解决争议。[作者强调]”。读者还可以查阅其中关于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规定。


结论

诚然,尼日利亚新的《集体管理条例》在明确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框架和加强对其成员的保护方面迈出了一步。然而,它们却无意中通过结构上排除非成员权利人,创造了一个“正义鸿沟”。尽管非成员通过其作品的使用做出了经济贡献,但他们却缺乏获取信息、获得问责和有效争议解决机制的保证。尼日利亚应考虑进一步改革,以提高透明度,并符合国际最佳实践,以实现包容性。这包括建立一个可公开搜索的未分配版税数据库,并确立明确的通知或公布未认领权益信息的义务,借鉴《欧盟孤儿作品指令》等模式。此外,尼日利亚应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指南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每年报告其如何处理非成员的索赔和投诉。通过实施这些改革,尼日利亚可以确保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版权体系,保护所有创作者的权利,无论其成员身份如何。


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5/guest-post-nigerias-copyright.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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