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侵權行為」新趨勢

时间:2025-06-06

来源:香港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发布时间:2025-06-06

技术领域:{{fyxType}}

1.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條,「侵權行為」的定義都頗廣泛。其包括在經營業務中任何「使用」侵權商標的行為。在實務中,包括以下行為:

a) 宣傳載有侵權商標的產品、

b) 兜售載有侵權商標的產品和

c) 銷售載有侵權商標的產品。


2. 舉個例子:侵權公司(A公司)在寫字樓內藏有載有侵權商標的物品。那註冊商標持有人(B公司)便可因 A公司的藏有行為(行為一)指控甚至是起訴 A公司侵犯註冊商標。


3. 但隨着網購的興起,以上藏有行為已不再為最普遍的侵權行為了。隨之而來是網上的兜售行為(行為二)和銷售行為(行為三)。


4. 其實網上兜售和銷售行為比起藏有行為更容易被偵察。對B公司來說亦是好事。只要 B公司打印 A公司於網上的宣傳(當中當然要載有侵權商標)和向 A公司訂購侵權產品便可。憑着宣傳證據和侵售賣權產品證據,那 B公司便可提出訴訟,起訴 A公司侵犯註冊商標。


5. 亦因網上銷售侵權產品簡單和快捷,很多侵權人也是小規模的經營公司。若果 A公司真的是一所細公司,那 B公司更可連同 A公司的唯一董事一併起訴,申索以下:

a) 永久禁制令、

b) 送達命令、

c) 披露命令、

d) 損失和

e) 律師費。


6. 除以上行為一、二和三外,筆者最近亦發現以下網上行為,他們同樣地亦屬於侵權行為:

a) A 公司於自己網頁的原始碼(Source code)「種入」侵權商標(行為四);和

b) A 公司支付網站宣傳公司,並透過他們的服務(亦稱為 SEO)使A公司的網站可在搜尋中排列至高和搶眼的位置(行為五)


7. 以上行為四和行為五的目的都是想令網絡瀏覽者首先睇到 A公司的網頁。根據上述條例,該行為四和五均屬「使用 (即 Use)」,同樣屬於侵權行為。


8. 因此在搜證時,B公司可考慮搜羅和使用以下證據來起訴:

a) 打印網上宣傳版面 (即 Screenshots) 、

b) 進入 A公司網頁的原始碼查看當中 A 公司有否「種植」侵權商標於當中;和

c) 在宣傳網頁中查看 A公司有否「贊助 (即 Sponsored)」推廣網站。


9. 此外,當A公司在獲得勝算禁制令後,亦應要求 B公司終止 SEO 服務和刪除以上於原始碼種入的侵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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