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计算机生成作品”:香港版权法是否应调整规则以把握人工智能机遇?

时间:2025-05-26

来源:牛津学术期刊(OXFORD ACADEMIC)

作者:陈阳(Yang Chen)

类型:版权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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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香港政府发布了一份关于版权与人工智能(AI)的公众咨询文件,旨在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涌现的版权问题。文件重点讨论了政府对现行《版权条例》中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Computer-Generated Works,简称CGWs)条款的解读,并得出结论称,这些条款已支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的版权保护,涵盖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and Artistic,简称LDMA)作品以及非LDMA作品。政府声称,现行框架为人工智能投资和创新提供了足够的激励。


然而,本文对政府的立场提出了质疑,指出了三大主要问题。首先,从字面意义上将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应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会导致“独创性悖论”,而这一悖论无法通过将该理论重构为创业权来解决。其次,这种方法可能引发“创作者丛林”问题,即人工智能创作链条中涉及的过多个人都有可能被视为作者。第三,不论人类投入程度如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会削弱政府试图推动的政策目标;任何潜在的好处都可能被由此产生的危害所抵消。


本文敦促政府采取更为谨慎和细致入微的方法。政府不应依赖模糊的条款来推进遥远的政策目标,而应利用即将出台的指南,推动对计算机生成作品理论的精细解读。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发起新一轮咨询,重新审视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的可行性,并认真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废除,或用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权利模式加以替代。


人工智能正在重塑现实世界。随着公众对ChatGPT和DeepSeek等易于获取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日益熟悉,并将它们视为提高生产力的有用工具,人们可能仍会对Manus等近期开发的人工智能代理能够自主为人类管理任务感到惊讶。同样,人工智能也在改变法律世界,使某些先前的理论变得过时,促使人们重新考虑或改革这些理论,甚至推动新法规或法律理论的出现。关于政府应如何监管人工智能开发以减轻潜在风险,同时保持创新,存在广泛讨论。人们也关注到了深度伪造及相关人格利益保护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案。学者们正在重新思考商业秘密法中的关键理论,包括“易于查明”、“合理的保密措施”以及“不正当获取手段”。广泛使用的人工智能模型中反竞争和反逆向工程条款的可执行性也正受到审查。一些评论人士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评论影响消费者认知,从而导致商标信任度下降表示担忧。人工智能辅助或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保护条件的问题仍在争论中。


除了这些问题,自生成式人工智能出现以来,版权法受到了学者、专业人士和政策制定者同等的关注——或者说,更确切地说,是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学者们已探讨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所涉及的版权侵权问题及相关例外情况。本文则致力于剖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复杂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版权保护这一复杂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司法管辖区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例如,美国版权局最初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持否定态度,拒绝为完全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进行注册,并要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必须由用户提示“指示”而非仅仅“影响”才能获得保护。2022年,版权局拒绝为申请人撒勒(Thaler)声称完全由计算机程序生成且无任何人类参与的艺术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进行注册。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均维持了这一决定,强调版权保护需要人类作者身份。然而,巡回法院并未就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贡献程度划定明确界限。相比之下,美国版权局最近试图更精确地界定这一界限,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存在有意义的人类参与,例如在最终作品创作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元素进行选择、安排和协调,就允许进行某些注册。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性持宽容态度,已通过用户文本提示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像授予版权保护。美国和中国等司法管辖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中人类作者是否有足够的原创性贡献(即人类作者身份和独创性要求)上。


其他遵循独特的计算机生成作品理论的司法管辖区则展开了不同的讨论。为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对版权法提出的挑战,英国政府发起了两次公众咨询:一次是在2022年,就计算机生成作品理论能否以及如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征求公众意见;另一次是在2024年,对将该理论应用于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表达了更为明确的担忧。同样,香港《版权条例》(Copyright Ordinance,简称CO)也包含相同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香港政府最近的公众咨询也聚焦于此,但采取了更为机会主义的方式。通过分析现行《版权条例》中与计算机生成作品相关的条款,政府得出结论称,“现行《版权条例》条款已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主干,涵盖了人工智能生成的LDMA作品和非LDMA作品”。政府声称,现行《版权条例》为投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足够的激励,推动了通过人工智能进行的创造性努力并鼓励了创新。


本文考察了香港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以及政府在最近公众咨询文件中反映的立场。本文批判了政府立场背后的假设,并对政策制定者所设想的在香港适用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行性和效率提出了担忧。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源自英国法律的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并基于其措辞和判例法示例探讨了如何理解该条款。第二节分析了香港的公众咨询文件,详细阐述了其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性的观点。随后,本文对咨询期间提交的公众意见进行了定性实证描述,总结了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的关键观点。基于这些发现,本文批判性地考察了政府和公众可能如何误解了计算机生成作品条款,指出了这些误解中存在的不合理假设和潜在问题。最后,本文为香港的人工智能和版权法改革提出了可能的路径。


原文:https://academic.oup.com/jiplp/advance-article/doi/10.1093/jiplp/jpaf035/8131776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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