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利穷竭与举证责任:科蒂诉易尚美妆案

时间:2025-05-26

来源:The IPKat

作者:Marcel Pemsel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荷兰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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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PKat收到并很高兴刊登由Kat友Diego Guerrero Obando(布兰代斯律师事务所[bureau Brandeis]律师)撰写的以下客座文章,文章就荷兰法院在一宗平行贸易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裁决发表了评论。以下是Diego的文章内容:

2025年4月16日,海牙地方法院就科蒂美容德国有限公司(“科蒂”)与易尚美妆比荷卢经济联盟有限公司(“易尚美妆”)之间的一起平行贸易纠纷作出了一项值得关注的判决。该判决的核心在于商标权权利穷竭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尤其是参考了欧洲联盟法院(“CJEU”)的判例法,例如在“范多伦/生活方式案”“哈曼/AB案”以及“惠普/森内蒂克案”中的判例。


背景

科蒂是一家全球性公司,销售香水和化妆品,其产品包括带有“雨果博斯(Hugo Boss)”欧盟商标的商品。本案特别围绕一款以“雨果博斯”品牌销售的“夜魅(Bottled Night)”香水瓶展开,该香水在欧洲经济区(“EEA”)内通过选择性分销系统进行销售,各成员国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科蒂利用内部追踪系统并扫描包装上的唯一序列号,能够追踪香水瓶在全球的流转路径。


易尚美妆是一家与科蒂的选择性分销网络无关的香水和化妆品批发商。2022年末,科蒂通过一次试购和发票发现,易尚美妆向荷兰一方出售了一瓶“夜魅”雨果博斯香水。该香水瓶带有特定的序列号和条形码(以下简称“涉案香水瓶”)。科蒂确定,一批480瓶与涉案香水瓶条形码相同的“夜魅”香水已被运往南非。


核心问题在于,易尚美妆销售涉案香水瓶是否侵犯了科蒂的商标权,因为科蒂主张该香水瓶未经其同意并未在欧洲经济区内投放市场。


举证责任

根据荷兰法律,作为商标权人的科蒂必须首先通过描述易尚美妆如何涉嫌侵犯其权利来证实其侵权主张。一旦科蒂履行了这一举证责任,就轮到易尚美妆来反驳或为科蒂的主张进行辩护。


易尚美妆依据《欧盟商标条例》(2017/1001)第15(1)条进行抗辩,该条款禁止商标权人反对已在欧洲经济区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的进一步分销。由于权利穷竭是一种积极抗辩,举证责任在于提出该抗辩的一方,即本案中的易尚美妆。


对于作为被告的易尚美妆来说,举证责任可能是一个挑战,因为他们很可能(不完全)了解涉案香水瓶的贸易路线和目的地。而商标权人通常掌握这些信息。风险在于,由于易尚美妆方面缺乏证据,可能无法证明权利穷竭,因此存在科蒂可能利用其商标权阻止合法平行贸易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种不平衡,欧洲联盟法院认为,在某些条件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特别是在存在国家市场分割风险的情况下。在“惠普/森内蒂克案”中,欧洲联盟法院提出了四个可能证明这种转移合理的因素:

  • 商标权人采用选择性分销系统;

  • 产品缺乏标识目标市场的标记;

  • 商标权人拒绝分享产品目的地的信息;

  • 被告的供应商不愿透露自己的供应来源。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商标权人可能首先需要证明该产品是在欧洲经济区外销售的。如果成功,被告则必须证明该产品是在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的。


内部记录作为确凿证据

回到科蒂与易尚美妆之间的纠纷。本案似乎适用于“惠普/森内蒂克案”所确立的原则。


易尚美妆主张,本案中关于权利穷竭的举证责任应由科蒂承担,并引用了与“惠普/森内蒂克案”相似的情况。易尚美妆认为,科蒂分销协议中的条款允许科蒂维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价格差异,这表明(存在)国家市场分割的(风险)。


然而,法院并未就是否应转移举证责任作出明确裁决,因为易尚美妆在庭审中表示,其不再质疑那480瓶雨果博斯“夜魅”香水是在欧洲经济区外销售的。科蒂提交的运输文件证明了这一点,这些文件是科蒂“无义务”提交的,或者可能是在易尚美妆的披露要求压力下提交的。唯一剩下的争议问题是涉案香水瓶是否在那480瓶之中。


在此背景下,科蒂展示了其追踪系统、涉案香水瓶包装上的序列号以及其他可用信息,使其能够详细说明涉案香水瓶的整个流转过程:2021年7月31日,涉案香水瓶在工厂灌装并放置在托盘上的“发货箱”(纸箱包装)中;2021年8月4日和18日,该托盘在科蒂的分销中心及其在德国的物流供应商处被扫描;2021年8月19日,该托盘被运往南非的一方。


易尚美妆主张,科蒂内部记录中的数据无法核实,不能确凿证明涉案香水瓶是在欧洲经济区外供应的。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因为易尚美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来质疑科蒂内部记录的准确性。因此,易尚美妆关于权利穷竭的抗辩未能成功,法院认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责令易尚美妆披露信息、赔偿损失,并在欧盟范围内发出禁令,包括支付罚款。


关键要点

化妆品行业的商标权人通常似乎能够很好地利用内部数据库来证明其产品的贸易路线。由于此类信息可能构成决定性证据,因此以下要点至关重要:


可追溯性是强制性的: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化妆品分销商已经有义务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包装必须包含清晰可读且不可磨灭的批次号,以识别产品在供应链中的流转路径。


可追溯性并非新实践:早在1998年,海牙地方法院就在“迪奥与Tuk咨询公司案”中裁定,迪奥利用其内部系统轻松证明了商标侵权行为,该系统中每瓶香水都进行了编码,并与销售给的具体客户相关联。


披露信息的时机很重要:当诉讼迫在眉睫时,时机至关重要。应尽早披露贸易路线信息。诉前信息请求可能很有用。如果此类请求被拒绝,根据“惠普/森内蒂克案”原则,这可能支持举证责任的转移。


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5/guest-post-exhaustion-of-trade-mark.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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