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0
发布时间:2025-05-20
2025年5月1日通过韩国国会的韩国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的新规定
1. 商标法——积极应对跨境仿冒品
即将实施的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标注商标的行为发生在国外,通过承运人等他人向国内供应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即,明确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前,韩国海关允许旅客携带自用物品通关,每个品类1件,共2件(含仿冒品)。此外,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进口的海外直购商品,与一般进口商品一样,无论用途或数量如何,通关阶段被认定为是仿冒品的,均按相关规定予以销毁。此次修改在作为商标侵权前提的“使用商标”中增加了国内供应行为,为有效规制海外直购仿冒品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修改后的商标法自公布后立即实施,预计近期即将实施。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实施,预计韩国将加大对个人进口等仿冒品进口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外观设计保护法——加强对外观设计部分审查制度的审查
外观设计部分审查制度是韩国特有的外观设计审查制度,区别于一般审查制度,主要针对洛迦诺分类第1类(食品)、第2类(服装)、第3类(个人用品)、第5类(纺织品)、第9类(包装容器)、第11类(珠宝)、第19类(文具)等流行变化趋势较快的品类,且仅审查工业上使用可能性等部分要件。在部分审查制度下,除非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一般可在两周至一个月内,快速获得授权。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部分审查制度并不审查全部要件,因此,存在滥用这一制度的可能性。近期,发生了多起以该制度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当行使权利的事例。被控侵权人虽然可以通过异议程序获得救济,但在超过三个月的异议申请期限之后,则只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徒增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外观设计保护法拟引入下述规定。
(1)为审查员提供法律依据,以便驳回明显违反新颖性和先申请要件的外观设计申请。
(2)扩大异议申请期限的范围,“自收到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亦属于异议申请期限内。
(3)外观设计被他人抢注的,正当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转归自己所有。
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实施,预计将于今年内实施。随着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的实施,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部分审查制度造成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