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散热器格栅欧盟商标上诉案(R 2316/2024-1)中裁定支持梅赛德斯-奔驰

时间:2025-05-14

来源:The IPKat

作者:Alessandro Cerri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欧盟

发布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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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一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近期做出的一项裁决认定,描绘散热器格栅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可在欧盟注册为商标。


背景

2023年,知名汽车制造商梅赛德斯-奔驰(以下简称“梅赛德斯”)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拟将以下图形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注册为第12类(包括“车辆用金属散热器格栅”)和第28类(玩具和游戏)的欧盟商标(EUTM):


EUIPO审查员部分驳回了该申请,认为该标志在涉及第12类散热器格栅时缺乏显著性,因此违反了《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b)条。审查员认为,该标志仅描绘了相关产品的外观,且与汽车行业常见的散热器格栅设计无显著差异。因此,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将其视为商业来源的指示。梅赛德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诉:


车辆零部件的相关公众(尤其是专业人士和汽车爱好者)关注度较高,且习惯于通过设计元素识别品牌来源。

此前判例法(尤其是关于散热器格栅的T-128/01号判决(2003年3月6日)和关于车灯形状的T-260/23号判决(2024年6月26日))已确立,车辆的个别设计元素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标志包含独特的星形网状设计(在市场上称为“钻石格栅”),与格栅行业常见的格子或蜂窝状设计不同。

圆形元素和渐细的横条构成了独特的整体组合,有助于品牌识别。


委员会的裁决

委员会在一份相当简洁的裁决中,实际上同意了梅赛德斯的上诉理由,具体如下: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标志若要具备显著性,必须能够表明所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来自特定企业,从而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2004年4月29日,C-456/01,EU:C:2004:258)。然而,并不要求标志具有特定水平的艺术创造力或想象力——即使具有最低程度的显著性也已足够(2001年9月19日,T-335/99,EU:T:2001:219)。


在本案中,梅赛德斯销售的散热器格栅的相关消费者为专业人士,尤其是汽车修理厂,他们因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而具有较高的关注度。鉴于该标志不包含任何文字元素,因此必须考虑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消费者(2009年7月8日,T-28/08,Bounty-Riegel,EU:T:2009:253)。


由于该标志由产品本身的描绘构成,因此只有当其与行业规范或惯例存在显著差异时,才能予以注册(2018年9月13日,T-184/17,EU:T:2018:537)。


该标志展示了一个散热器格栅的程式化表示,由一个细长的矩形网状结构(两侧为斜窄边)和一个圆形元素组成,圆形元素位于该结构的中央,并嵌入到一个中央横条中,横条的两端向外渐细。委员会认为,尽管该标志设计的个别元素本身可能不具有显著性,但本案中的具体组合(网状格栅结构、中央圆形徽章区域以及独特形状的中央横条)创造了一个独特的整体印象,消费者仍可能将该标志的整体视为商业来源的指示。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该标志满足了显著性所需的阈值,并撤销了审查员的驳回决定。


评论

这一裁决重申了欧盟知识产权局机构在评估产品形状商标和设计驱动型标志时所采取的细致入微的方法。它还强调,在汽车等行业,消费者可能会在特定设计元素与特定制造商之间建立强烈关联,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标志或文字,也可以满足显著性的阈值。


尽管委员会拒绝考虑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替代主张(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3)条),但其认定该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这将受到寻求保护在品牌身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设计元素的申请人的欢迎。


来源: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4/euipo-rules-in-favour-of-mercedes-benz.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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