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6
发布时间:2025-05-06
当文件无法通过常规送达方式(如因收件人无法接收等原因)送达时,日本特许厅(JPO)将采取公告送达作为最终手段,具体方式包括:
在《官报》和《专利公报》上公开信息;
在JPO办公场所指定区域张贴公告;
在JPO办公场所设置的公共电脑展示公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91条)——类推适用于:
《实用新型法》(第55-2条)
《外观设计法》(第68-5条)
《商标法》(第77-5条)
生效日期:2023年7月3日
修订内容:若向海外居民送达文件连续六个月未果,则启动公告送达程序。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91-1-3条)(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对应条款)。
详情:请点击[此处“国际邮件停运期间的公告送达制度介绍”链接]获取完整信息。
| 日文术语 | 中文翻译 |
|---|---|
| 送達を受けるべき者 | 应受送达人 |
| 住所 | 地址 |
| 氏名 | 姓名 |
| 送達する書類 | 待送达文件 |
| 事件の表示 | 案件标识 |
示例:令和5年8月1日 = 2023年8月1日(令和5年对应公元2023年)。
该制度确保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当直接送达无法实现时(尤其是国际邮件服务中断的情况下),程序仍能以公平方式推进。
原文:https://www.jpo.go.jp//e/system/laws/koji/index.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