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版权能否统御全局?

时间:2025-04-21

来源:The IPKat

作者:

类型:版权;域名


涉及国家/地区:德国

发布时间:2025-04-21

技术领域:{{fyxType}}

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有限的地域范围。这使得判断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变得困难,尤其是在争议使用发生在网络上的情况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German Supreme Court)最近处理了一起涉及主要面向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的两个网站商业影响的问题。


背景

原告从事服装生产,并拥有此类服装照片的著作权。总部位于德国的被告曾持有这些照片的许可,但后来终止了许可协议。


随后,原告发现其照片出现在谷歌图片搜索结果中。这些图片链接到被告的两个网站,可通过顶级域名.kz(针对哈萨克斯坦)和.ua(针对乌克兰)访问。谷歌图片搜索结果中的照片并未在这些网站上显示。网站文字为西里尔文,除了文章描述和一条显示产品图片无法显示的错误信息为德文。


原告进行了一次测试购买,商品从德国运往哈萨克斯坦。


原告向汉堡地方法院起诉被告,称其在谷歌上展示照片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先前在其网站上发布这些图片,使得谷歌图片爬虫能够找到并发布这些照片。


汉堡地方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向汉堡高等地区法院的上诉也未成功。原告进一步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


法官简要确认,德国法院有管辖权审理此案,因为被告总部位于德国(《布鲁塞尔条例 I(重订)》第 4 条第 1 款、第 63 条第 1 款)。根据《罗马条例 II》第 8 条第 1 款,应适用德国法律。


关键问题在于,著作权侵权是否要求争议使用在德国具有商业影响,以及本案中是否存在这样的商业影响。


法官引用了法院在商标事项上的一贯判例法,根据该判例法,由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地域性原则,国家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德国领土。


就网络侵权而言,并非每一个在德国可访问的来自国外的商品或服务网络要约都会引发商标主张。相反,该要约必须具有足够经济上相关的国内联系或“商业影响”。


只有当争议行为主要发生在国外时,才需要特别判断德国是否发生了相关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国家商标权利保护无限扩大以及不合理限制外国公司经济发展的风险。


法官认为,由于地域性原则,这些原则也适用于著作权法。


因此,必须通过全面权衡各方利益来确定德国是否发生了相关侵权。一方面,必须考虑争议使用对权利持有人国内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决定性因素在于,侵权是否是被告无法控制的技术或组织情况所不可避免的附带结果,或者被告是否故意从德国的可访问性中获利。


仅仅网站可访问,以及考虑到可能有居住在德国但不说德语的消费者更喜欢主要面向非德国市场的外国网站,这并不构成足够的国内联系。不实施地理封锁(即识别互联网用户的 IP 地址并阻止外国 IP 地址访问网站)并不一定能得出存在足够国内联系的结论,特别是如果使用的国内影响微不足道。


法官认为这些原则与欧盟法律一致。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在“Pez Hejduk”案(知识产权喵曾报道)中确认,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在其存在的领土内实施的行为(第 22 段)。欧盟法院关于网站不必针对受理法院所在成员国的认定,仅限于根据《布鲁塞尔条例 I》(现为《布鲁塞尔条例 I(重订)》第 7 条第 2 款)第 5 条第 3 款评估国际管辖权,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评估。


原告认为,商标侵权的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因为后者不像前者那样是“真正的经济利用权”,这一观点被驳回。法院同意著作权也具有人身权利成分。然而,著作权仍然是一种统一权利,其中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密不可分。在审查商业影响时,必须考虑德国境内所有与著作权相关的影响。


基于这些考虑,法官确认了汉堡高等地区法院对争议使用不具有商业影响的认定:


仅网站可访问本身并不足够。


顶级域名.kz 和.ua 表明网站针对的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的消费者,而非德国消费者。


网站上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与德国无关。商品也未运往德国。


被告从德国向国外交付商品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网站的目标受众。网络要约(如果有的话)仅针对德国人口的一小部分,即那些可能有兴趣通过相关网站订购服装,以便将其发送给哈萨克斯坦或乌克兰的朋友或亲戚,或者让他们将商品发送到德国的消费者。


被告还运营了一个顶级域名为.de 的德国网站。德国消费者从这个网站订购更为便捷。


德语文章描述和错误信息被认为是(之前)在所有被告网站上使用相同图片的结果。此外,错误信息仅在无法订购商品时显示。


被告网站的通用条款和条件规定适用德国法律。法官认为,这对网站的吸引力没有显著影响,而是服务于被告自身利益。


网站上的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货币表明其重点不在德国。


总体而言,被告使用图片对原告国内利益的影响有限。因此,未实施地理封锁在整体评估商业影响时,对被告并无显著不利。


基于这些原因,法院确认了争议使用不具有商业影响,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评论

法院的裁决强调了地域性原则在网络侵权背景下的重要性,无论涉及商标侵权还是著作权侵权。商业影响问题需要对争议使用及其展示的网站进行全面审查,并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4/one-copyright-to-rule-them-all.html


本文原文为英文,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参考,如有问题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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