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14
发布时间:2025-04-14
意大利最高法院已就意大利“临时措施”与《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执行的2004/48/EC号指令》的兼容性问题向欧洲联盟法院(CJEU)提出疑问(案件号C-132/25)。目前,该初步裁决请求尚未正式公布,但可通过国家诉讼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国家诉讼程序及所提问题
2018年,罗马初审法院根据一项预防性命令,禁止M.M. Ristorazione公司使用“Mò Mò Pizza, Sapori e Salute”标识以及任何包含“Mò Mò”的其他标识。此命令是应Villa Ramazzini s.r.l.公司的请求而作出的,该公司拥有“Mò Mò”商标的权利。
鉴于Villa Ramazzini公司未就实体问题提起诉讼,M.M. Ristorazione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预防性命令。据M.M. Ristorazione公司称,另一方在获得初步禁令后,必须根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CPI)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实体问题提起诉讼。
根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2款,如果法官批准了预防性措施,但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开始实体审判的期限,则该期限应为20个工作日或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否则,预防性措施将失去效力(《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3款)。
《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2款将《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5款(该条款又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50条第6款纳入欧盟法律秩序)转化为意大利法律。《指令》第9条“临时和预防性措施”规定了初步程序中的禁令和扣押令程序,包括单方面程序。
2020年,罗马法院驳回了撤销预防性命令的请求。据该法院称,禁令的批准并非基于《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1款,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即紧急措施“provvedimenti d'urgenza”。
根据《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第4款,开始实体审判的期限不适用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发布的紧急措施以及其他适合预先产生实体判决效果的预防性措施(以下统称为“临时措施”)。罗马法院认为,这与《2004/48/EC号指令》第9条和《TRIPS协定》第50条兼容,因为该《指令》和《TRIPS协定》仅涉及临时措施,而不涉及临时性措施。
M.M. Ristorazione公司向罗马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法院也拒绝撤销预防性命令。对于上诉法院而言,紧急措施符合《2004/48/EC号指令》,因为该《指令》第3条规定,可用的救济措施应公平、公正,不应不必要地复杂或昂贵,也不应导致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端的延误。
在此决定之后,M.M. Ristorazione公司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M.M. Ristorazione公司声称,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和《工业产权法典》规定的紧急措施违反了《意大利宪法》第10条、《2004/48/EC号指令》第9条和《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第132条。
最高法院首先审查了意大利学术界的现有判例和观点。随后,最高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程序,并请求欧洲联盟法院澄清意大利法律下紧急措施的规定是否与《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第5款兼容。
评论
其他欧盟成员国也存在类似于紧急措施(也称为“简易程序”或“简易决定”)的机制,例如荷兰和德国。
德国法律并未自动规定开始实体诉讼的期限。然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926条,被告可请求法官设定此期限。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相应诉讼,则简易决定将被撤销。在上述讨论的意大利临时措施中,并未预见此程序步骤。
在C-53/96案中(即早在《2004/48/EC号指令》通过之前),荷兰法院曾询问欧洲联盟法院,荷兰法律下的等效程序是否可被视为《TRIPS协定》第50条下的“临时措施”。同样,该国法院的疑问本质上也是简易程序中批准的禁令是否必须遵守开始实体审判的期限。
尽管当时评论员对欧洲联盟法院确立对《TRIPS协定》管辖权的决定提出了批评,但欧洲联盟法院确实认为荷兰法律下的这些措施属于临时措施的定义范围。《2004/48/EC号指令》第9条的措辞与《TRIPS协定》第50条几乎相同(主要增加的是欧盟法律还规定这些措施可针对中间人)。正如第22条序言所强调的,《指令》第9条包含若干旨在保障辩护权的规范,包括临时禁令后必须进行实体审判的要求。如果欧洲联盟法院认为意大利法律缺乏足够的程序保障,那么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模式也可能受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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