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03
发布时间:2025-04-03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0687/22案件中的裁决无疑证实了G 2/21对软件发明的重要性。T 0687/22的裁决将G 1/19和G 2/21的判例法联系起来,强调了确立软件发明的可信技术效果的重要性。该案中的专利权人多次尝试基于几个建议的技术效果来阐述本发明所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上诉委员会援引G 2/21和G 1/19,认为这些所谓的技术效果并未满足所必需的标准。
技术效果的披露(G 2/21)
在G 2/21中,扩大上诉委员会(EBA)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备一般常识的基础上,根据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能够推导出所述效果被包含在技术教导中,并由原始披露的发明所体现”,则可以使用事后提交的技术效果证据(要点II)。随后的上诉委员会裁决认为,根据G 2/21,申请文件不必明确提及用于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效果,也不必提供实验证据来支持技术效果。
根据T 0116/18,用于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效果只需“在概念上被最广泛的技术教导所包含”,并被认定为“与权利要求主题必然相关”。T 2465/19认为,“只要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导出,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不必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特别是由于在起草申请文件时,申请人可能并不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而,T 1994/22澄清说,像“提供高质量产品”这样模糊的表述不足以支持特定的未披露技术效果(IPKat)。
G 2/21对软件发明的适用性
许多适用G 2/21的上诉委员会裁决都集中在生物技术和化学领域,包括与第二医疗用途(T 0258/21,IPKat)、多晶型(T 1994/22,IPKat)和奶酪(T 0629/22,IPKat)相关的案件。然而,G 2/21也被应用于其他领域,包括半导体(T 2465/19,IPKat)。事实上,在任何涉及原始申请文件中用于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效果披露的问题时,G 2/21都是相关的(IPKat)。
G 2/21与软件发明的一个核心问题——确立权利要求发明中有助于技术效果的特征——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根据软件领域的既定判例法,只有当特征提供了技术效果时,该特征才能被视为有助于解决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客观问题(见上诉委员会判例法,I-D-9.2.8),另见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 1/19中的裁决。鉴于确定技术效果对软件发明专利性的重要性,G 2/21关于用于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效果的披露和证据要求的指导与该领域高度相关。
确立软件发明的技术效果(T 0687/22)
T 0687/22案件涉及的专利与助听器中的主动闭塞消除有关(EP 3340653)。T 0687/22涉及对异议部(OD)维持该专利修正形式的决定的上诉。异议方对异议部的决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专利。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区别特征是否提供了一种可信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客观的技术问题。尽管专利权人多次尝试确定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提高能源效率、电路稳定性和灵活性,但上诉委员会无法“确定与区别特征可信地相关联”的任何技术效果(理由2.3)。
专利权人提出了替代论点,即客观技术问题可以表述为仅仅是“基于耳道麦克风信号提供结果信号的替代修改”。然而,上诉委员会以该效果过于宽泛为由予以驳回,并指出“仅为与现有技术相区分而引入的修改仅意味着最多满足了《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关于新颖性的要求”,但并不能保证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理由2.3.4)。
鉴于无法将与权利要求发明的区别特征相关联的可信技术效果确定下来,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所有请求均不可接受。因此,该专利被撤销。
G 2/21对软件发明的相关性
有趣的是,在T 0687/22的推理中,上诉委员会直接引用了G 2/21和G 1/19:
“在本案中采用问题-解决方案方法来评估创造性时,必须根据权利要求措辞确定与发明的区别特征相关联的技术效果,以确立可信的客观技术问题(例如,见G 1/19,理由82和124以及G 2/21,理由25)。如果无法确定这样的技术效果,则未必存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见G 1/19,理由49)。”
上诉委员会引用的G 2/21理由25中,扩大上诉委员会指出:
“技术问题必须从与权利要求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且因果相关的效果中推导出来。如果效果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了相关申请文件的内容后仍无法获得的额外信息,则该效果不能有效地用于技术问题的表述。”
因此,T 0687/22证实了G 2/21对软件发明的明确相关性,特别是与确立原始申请文件中发明的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的标准相关。
专利权人可能挽救该案的一个途径是提供一些事后公布的所谓技术效果的证据。然后,上诉委员会将不得不评估是否满足G 2/21的标准,即所依赖的技术效果是否被原始申请文件所包含和体现。然而,并未提交事后公布的证据,因此未考虑这一问题。
最终思考
虽然关于G 2/21的评论主要集中在其对生物技术和化学案件的相关性上,但其原则同样适用于软件发明。T 0687/22证实了G 2/21对软件发明的相关性,特别是需要确立原始申请文件中可识别的发明的可信技术效果。
鉴于G 2/21主要关注的是用于判断创造性的技术效果的披露要求,因此并未聚焦于可信性的概念。然而,T 0687/22裁决对所谓效果的可信性的关注也提醒我们,可信性/可信度的概念在软件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同样高度适用。更多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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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ipkitten.blogspot.com/2025/03/g-221-applied-to-software-inventions-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