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7
发布时间:2025-03-27
2025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就两起涉及《日本专利法》域外适用范围的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这些案件明确了日本专利权对跨境数字服务的适用性,并为评估从外国服务器向日本用户传输数字内容和软件时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
案例1:国际视频流媒体与专利侵权
其中一起案件涉及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视频流媒体服务提供商(FC2),该提供商从日本境外的服务器向日本境内的用户传输数字内容,包括用户生成的评论。原告为日本专利持有人(Dwango),其指控该流媒体平台的系统侵犯了其覆盖“评论分发系统”的专利。
关键法律问题是,在日本境内传输数字文件并使专利系统发挥作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1项下的“生产”。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尽管该系统的部分基础设施位于日本境外,但整个系统是通过用户参与在日本境内构建和运行的。该裁决强调,如果公司服务的实际效果发生在日本境内,则该公司可能需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判例法报告:最高法院裁决(2025年3月3日)——专利号6526304
案件:FC2公司、K.K.主页系统诉K.K. Dwango(FC2 & HPS诉Dwango);令和5年(受)第2028号
法院: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判决日期:2025年3月3日
原告(专利权人、被上诉人):日本专利持有人(Dwango)
被告(被控侵权人、上诉人):总部位于美国的软件服务提供商(FC2)及其日本子公司(HPS)
案例2:软件分发与专利侵权
第二起案件在软件分发的背景下提出了类似的问题。被告包括一家美国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它们运营了一个平台,供日本用户下载一项专利“显示调整技术”所需的软件。最高法院审查了此类分发是否属于《日本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1项下的“通过电信网络提供”以及第101条第1项下的“转让”。
法院裁定,从海外服务器向日本用户传输软件实际上构成了在日本境内的分发行为。由于软件安装后形成了一个实施专利发明的系统,因此被告的行为被视为侵犯了日本专利。该裁决确立了先例,即即使软件传输始于日本境外,但只要导致在日本境内使用专利技术,数字传输软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判例法报告:最高法院裁决(2025年3月3日)——专利号4734471
案件编号:FC2公司、K.K.主页系统诉K.K. Dwango(FC2 & HPS诉Dwango);令和5年(受)第14、15号
法院: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判决日期:2025年3月3日
原告(专利权人、被上诉人):日本专利持有人(Dwango)
被告(被控侵权人、上诉人):总部位于美国的软件服务提供商(FC2)及其日本子公司(HPS)
裁决:法院裁定,即使软件传输始于日本境外,但向日本用户传输软件也构成“通过电信网络提供”和“转让”,从而侵犯了专利。
在这方面,在两起案件中,法院均认识到通过电信进行跨境信息分发的便利性,并裁定只要在日本境内构成“生产”或“提供”,即使系统的一部分是从日本境外构建的,或者程序是通过电信提供的,日本的专利权仍然适用。法院强调,仅仅从境外传输并不否定专利权,因为这样做将与《专利法》促进工业发展的目的相悖。如果从整体上看,该行为被视为在日本境内发生,则可以相应地执行专利权。
对全球数字业务的影响
这些裁决对向日本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或软件的国际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运营基于云或互联网驱动服务的企业必须评估其活动是否在日本创建了一个属于日本专利范围的功能性系统。此外,软件提供商应注意其分发方法在日本专利法下可能如何分类,特别是关于在线下载和远程服务器使用的情况。
通过重申日本专利权在数字交易中的地域范围,这些最高法院的裁决增强了权利持有人的专利保护,同时挑战外国实体应对日本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环境。提供数字服务的企业应密切关注这些发展动态,并在合规策略中考虑专利风险评估。
结论
随着跨境数字服务的不断发展,最高法院对日本专利法的解释将在制定执行策略和合规考量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近期的裁决为未来涉及域外数字专利侵权的案件树立了先例,强调了全球企业在日本运营时进行全面专利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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