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4
发布时间:2025-03-24
全球专利诉讼概况
自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成立以来,2024年是该法院按照其自有新法律和新程序运作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这一年可谓成果丰硕。仅在2024年,UPC就受理了约600起案件,并做出了近600项裁决,通过其地方分院、位于斯德哥尔摩的区域分院以及位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UPC有机会塑造判例法。尽管《程序规则》相对详细,但法院的实体专利法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最终将基于欧盟成员国法律和法院自身裁决的结合。因此,与法律所有领域相关的裁决,无论是关于公众查阅文件权(上诉法院,UPC_CoA_404/2023)、诉讼费用担保(上诉法院,UPC_CoA_548/2024)、等同原则(海牙地方分院,UPC_CFI_239/2023)、权利要求解释、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诉法院,UPC_CoA_335/2023),还是法院在考虑对被告下达禁令时酌情考虑相称性的权力(慕尼黑地方分院,UPC_CFI_15/2023)。在专利性方面,发展尤为迅速,现已建立了强有力的指导原则,用户可据此行事(慕尼黑中央分院,UPC 1/2023)。人们最初对这家新法院是否有利于专利权人存在担忧,但这些担忧早已被一种普遍观点所取代,即UPC在裁决中保持平衡和公正。尽管如此,地方分院和区域分院正在进行的上诉以及新案件将有助于在2025年完善法律,并将在2025年为用户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在美国,2025年也标志着特朗普政府的开始。如果有什么迹象的话,那就是人们似乎相信特朗普总统将支持加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并提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诉讼效率。
以下报告将放眼全球,分析自我们上次更新以来发生的事件和裁决,这些事件和裁决将对2024年及以后各专利系统的用户产生影响。
欧洲
英国
2024年,英国法院继续参与多起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争议。特别是松下诉小米[2024] EWCA Civ 1143案在2024年10月初提供了多个首次裁决:
认定专利权人违反了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IPTR政策第6.1条规定的诚信义务;
确定了临时许可证的条款;
宣布愿意授权的许可方将按照这些条款向实施者授予许可证。
这些费率设定争议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更广泛的专利诉讼之间的相互作用无疑将在2025年继续发展。
法院继续参与多起跨国生命科学争议,包括与COVID-19疫苗有关的争议。
英国最高法院预计将于夏季就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1(2)条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专利性之外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人工神经网络提起上诉(继上诉法院做出肯定判决后,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imited诉总专利专员[2024] EWCA Civ 825)。
荷兰
如上所述,2024年是UPC裁决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荷兰在法官中占据重要地位,荷兰法官在做出裁决的法官中名列前茅。与此同时,荷兰法院(部分依赖同样的法官)继续处理专利案件,并做出将对国内乃至荷兰境外产生影响的裁决。
继2023年8月15日上诉法院在初步禁令(PI)程序中做出裁决后,2024年10月30日,海牙地区法院在实体诉讼程序中不得不处理阿哌沙班的专利性问题。地区法院适用了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G 2/21(可能性)和G 1/22及G 2/22(优先权资格)案中的裁决标准。G 2/21案的裁决标准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共同一般知识并根据最初提交的申请文件后,能够推导出所述效果属于技术教导并体现在最初披露的发明中,则专利权人可以依赖所引用的技术效果来证明创造性。据法院称,“能够推导出”一词的含义与“可推导出的”相同,而“技术教导”是指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指示,说明如何使用特定技术手段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没有一般要求申请必须包含效果证据,而且在本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理由怀疑这一点。关于G 1/22和G 2/22案的裁决,地区法院指出,没有提出任何迹象表明可以推翻优先权资格的强烈可反驳推定。针对2003年在PI程序中做出的裁决的上诉已提交至最高法院,最近大法官的建议是驳回上诉。请继续关注。
今年早些时候,2024年3月1日,荷兰最高法院在一件儿童玩具案中就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做出了裁决。上诉的核心问题是,将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分开评估的“两步法”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所附议定书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公平保护。上诉人认为,应更兼容“一步法”,即同时评估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荷兰最高法院认为,该议定书与两种方法都兼容,维持了海牙上诉法院早先的裁决。这是荷兰最高法院首次明确维持上诉法院使用海牙上诉法院在培美曲塞案中引入的等同原则测试方法做出的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这是UPC海牙地方分院在Plant-E/Arkyne案中采用的方法。该方法可能很快在欧洲各地的UPC分院产生影响。
最后,在荷兰专利法经修订以符合UPC协议某些条款后,目前正在提出新的修订建议。新修订将引入完全审查的荷兰专利(目前荷兰只有国家专利的注册制度)。这是周边国家早先变革的后续行动。目前正在就这项提案进行磋商。
西班牙
2024年,西班牙专利诉讼领域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围绕抗凝剂阿哌沙班的法律争议。这场诉讼——包括无效程序、保护性诉讼、PI和侵权诉讼,所有这些都并行进行——涉及巴塞罗那和马德里商业法院,并因它们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而上诉至最高法院。该案涉及相关的程序复杂性,这将影响专利权人和潜在被告未来的诉讼策略。
应梯瓦的请求,2024年1月15日,巴塞罗那第四商业法院宣布百时美施贵宝(BMS)的阿哌沙班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SPC)无效。2024年2月9日,梯瓦向同一法院提交了保护性简报,旨在防止在2月9日单方面下达PI,该请求于2月13日正式获得批准。
与此同时,BMS(和其他实体)于2月6日向马德里商业法院申请单方面PI,防止山德士(2月12日扩大至梯瓦和诺曼)将后者的阿哌沙班仿制药推向西班牙市场。令人惊讶的是,尽管巴塞罗那法院已裁决专利和SPC无效,但马德里第十三商业法院仍分别于2月12日和15日下达了PI,理由如下:
巴塞罗那的无效判决并非最终判决;
该专利和SPC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其他指定在有效性方面已被认定有效;
20年来没有针对它们提出过异议或无效诉讼。
随后,梯瓦向巴塞罗那法院申请反诉禁令,以防止执行马德里法院对其下达的PI。梯瓦辩称,由于已提交保护性简报,BMS的PI本应向巴塞罗那法院提出。梯瓦的申请于2月26日获得批准。
在此背景下,巴塞罗那和马德里法院均将其管辖权争议提交至最高法院。2024年4月24日,西班牙最高法院裁决,巴塞罗那法院应保留对梯瓦PI请求的管辖权,理由是已提交保护性简报的法院保留对就该简报提出的PI的管辖权。最高法院还宣布,根据西班牙法律,不允许下达反诉禁令,因为它们超出了PI的范围,并侵犯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希望推翻法院裁决,必须提起上诉——正如对巴塞罗那上诉法院第一审判决(宣布BMS的专利和SPC无效)提起的上诉一样。事实上,巴塞罗那上诉法院第15条在创纪录的时间内(2024年7月18日)推翻了该裁决,导致阿哌沙班仿制药从市场上撤下,同时该案正在最高法院进行特别上诉程序。
在技术和电信领域,SEP/FRAND诉讼在2024年仍然是热门话题,因为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作为全球诉讼战略的一部分,在西班牙起诉实施者。因此,一些待决案件已在2025年签署全球许可的背景下得到解决。实施者也在2024年巴塞罗那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 Barcelona,一个致力于移动通信行业的年度贸易展)召开前几周向巴塞罗那商业法院提交保护性简报。实施者希望获得保护,防止在展会首日清晨通常发生的单方面PI和产品扣押。巴塞罗那商业法院以及位于阿利坎特的欧盟商标和设计法院仍然全力以赴,在MWC召开前和召开期间迅速行动,并在提交后几小时内对单方面PI和扣押申请做出裁决。
最后,在立法方面,西班牙议会已批准了2025年1月2日的《第1/2025号组织法》,即《关于提高公共司法服务效率的措施法》,该法将于2025年4月生效。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优化资源管理、减少诉讼和简化法院程序来改进司法管理。它引入了深远的组织和程序变革,包括用各司法区的专门小组(即所谓的初审法院)组成的合议法院取代当前的独任法官法院,实行截然不同的诉讼费用制度,以及关于向法人送达索赔的新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将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方法确立为受理民事索赔(包括与专利相关的索赔)的程序性要求。必须在投诉中提交证明已尝试ADR的证书。ADR方法包括调解、和解、独立专家介入、具有约束力的保密要约、协作流程和双方或其律师之间的直接谈判。直接谈判必须满足若干要求才能被视为有效。在PI、诉前检查和调查程序之前,无需尝试ADR。
法国
2024年,法国法院澄清并重申了专利权人在法国主张权利时可利用的一些独特的法律机制。
在证据收集方面,巴黎上诉法院裁定,在法国证据扣押(“saisie-contrefaçon”)的背景下,可以扣押可从位于法国境内的计算机上访问的任何数字文件,包括软件的源代码,而不论存储文件的服务器位于何处(巴黎上诉法院,2024年10月25日,案号23/17701)。在同一裁决中,法院还澄清,只要在国外使用扣押的证据不是扣押的“唯一目的”,就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saisie-contrefaçon。这使得saisie-contrefaçon成为跨境诉讼策略中一个有趣的工具。
在实体法方面,法国最高法院重申,原则上,当被控产品中发现发明的所谓“基本手段”时,即存在侵权(Cass. Com. 2024年3月20日,案号22-22.406)。这一裁决确认,根据法国法律,即使存在次要特征的差异,只要这些差异与专利发明贡献的“核心”无关,也可以主张字面侵权。在欧洲各地正在热烈讨论等同侵权标准之时,这是一个有趣的提醒,即在法国可能存在另一种途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主张字面侵权。
在制药领域,2024年似乎证实了法国法院在SPC有效性方面的一个更为慷慨的立场。法国最高法院确认了上诉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承认了一项覆盖未在基础专利中具体表征的单克隆抗体的SPC的有效性(且该抗体被后续专利所覆盖),特别是认定该抗体的发现不涉及相对于基础专利的独立发明步骤(Cass. Com. 2024年1月31日,案号22-18.374)。在另一案中,巴黎上诉法院确认了一项基于覆盖两种化合物组合的SPC下达的初步禁令,在裁决中,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有效性质疑并不严重(巴黎上诉法院,2024年1月12日,案号22/16673)。
最后,在程序方面,法国法院已开始实施法国法律改革最近创建的一种机制,即邀请并鼓励当事方从程序一开始就以友好方式就完整的程序时间表达成一致。这可能使法国专利诉讼的程序更加顺畅,并最终缩短其平均持续时间。
德国
在德国,2024年专利诉讼市场似乎进一步趋同,预计德国国家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数量将巩固在2023年相对较低的水平(根据JUVE Patent的数据,总共不到700起案件)。然而,慕尼黑法院似乎正在抵制这一趋势,提供极其短暂的诉讼时间表,甚至超过了UPC的“一年内开庭审理”时间表。德国2021年改革减少了——如果不是完全消除的话——德国通过侵权和有效性分庭审理(有效性审理进程缓慢,导致众所周知的“禁令差距”)为原告带来的许多感知利益。该改革要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专利无效诉讼送达专利权人后六个月内就有效性问题发表所谓的初步意见。然而,慕尼黑法院目前提供的审理时间表约为六到九个月,这往往比联邦专利法院发表初步意见所需的时间还要快。虽然这无疑使被告的生活变得非常艰难,但慕尼黑法院为专利权人提供的新服务实际上意味着,现在许多德国国内专利诉讼都是在慕尼黑专利法院提起的。
在实体法方面,德国法院继续成为非执业实体(NPE)的“安全选择”。2024年,德国法院再次做出了大量有利于NPE的裁决,这些裁决最终导致了和解。NPE的全球专利诉讼活动,特别是在技术和电信领域,通常包括在德国提起的侵权诉讼。德国法院的速度以及其在考虑禁令救济时不愿进行任何相称性评估,使德国在原告地图上牢牢占据一席之地。
随着UPC的兴起以及德国在杜塞尔多夫、慕尼黑、曼海姆和汉堡的地方分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24年德国国家法院的重要裁决较少。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就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性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具体而言,在涉及人工智能系统能否被命名为发明人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否”字(德国联邦最高法院,X ZB 5/22)。
另一项于2024年公布的裁决涉及被告提供信息以确定专利侵权后损害赔偿范围的义务。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这一义务包括专利侵权者就被控侵权产品达成的任何商业协议,包括专利侵权产品的维护和维修协议,或消耗品的销售,仅仅因为存在这些销售很可能不会在没有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发生的合理可能性。这一裁决明确表明,通常被称为“附带销售”的销售也必须纳入损害赔偿的计算中(联邦最高法院,X ZR30/21)。
在另一项关于专利性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澄清,当存在多种解决技术问题的途径时,多种通向发明的途径可能是显而易见的。没有法律规定只有“第一条”途径是显而易见的(联邦最高法院,X ZR 51/22)。
在制药领域,专利执行活动正受到竞争法专家的审查,此前欧洲委员会已就制药专利的执行活动(包括在德国专利法院的活动)做出了一项创纪录的4.626亿欧元罚款决定(案件AT.40588)。
意大利
2024年意大利专利诉讼领域最重要的发展是意大利最高法院于2024年7月5日做出的第18372号裁决,该裁决就《意大利知识产权法典》(IPC)第68(b)条规定的博拉例外(Bolar exemption)的范围做出了解释。据信,这是欧洲最高法院首次对博拉例外进行解释。法院裁定,博拉例外不仅适用于从事旨在获得上市许可(MA)研究的仿制药公司,还适用于向打算获得MA的人供应专利活性药物成分(API)的第三方制造商。然而,就第三方供应商而言,法院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符合博拉例外的原则:
从一开始就明确API制造旨在获得MA;
仿制药公司已请求第三方供应商提供API;
存在合同限制,以确保API的使用仅限于获得MA,符合博拉例外原则。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不能援引博拉例外,因此相关活动将被视为侵权。
米兰上诉法院还做出了另一项有趣的裁决(2024年4月2日做出的第976号裁决)。该案涉及根据IPC第64条,当雇主未使用发明时,应支付给雇员的合理报酬的确定。一般来说,IPC第64条区分了:
有报酬的发明——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开发的发明,其中发明活动被视为雇佣协议的主题,并且雇主和雇员之间已就此类发明活动明确约定了补偿,且雇主定期向雇员支付该补偿;以及
无报酬的发明——雇员在雇佣关系过程中开发的发明,其中未就发明活动事先约定或支付补偿,并且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向雇员支付合理补偿。
法院裁定,对于无报酬的发明,根据IPC第64条,应支付给雇员的合理报酬并不取决于雇主是否实际利用了该发明。这是因为专利即使未被利用,也可能具有价值(至少对第三方而言)。因此,即使雇主未从发明中获利,也应支付合理报酬。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合理报酬的传统方法(所谓的“德国公式”)并不适用,因为它基于雇主的利润。因此,雇员的合理报酬应基于公平原则确定。
欧亚经济联盟(EAEU)
EAEU的单一药品市场继续为EAEU成员国提供简化的仿制药上市许可审批。对于创新者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密切监控EAEU统一药品注册簿以及EAEU成员国(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俄罗斯)的国家注册簿,以及这些地区生物等效性研究的信息。迄今为止,通过EAEU统一药品注册簿进行搜索无法提供仿制药生产商活动的完整信息。因此,只有仔细检查国家注册簿(通常与当地卫生当局的查询相结合)才能确定在哪个成员国,仿制药生产商已采取措施旨在获得整个EAEU地区的上市许可。同时,俄罗斯监管数据保护(RDP)法规已根据EAEU上市许可进行了修订,允许权利人将其作为RDP索赔的依据。区域RDP法院实践尚未发展成熟。
欧亚专利局于2022年推出的药品专利登记册在2024年证明是有用的。国家当局在考虑原研药与仿制药生产商之间的争议时,接受了在登记册中记录的欧亚药品专利作为仿制药企业不当行为的充分证据。人们希望,该登记册未来可用于专利链接目的。
EAEU成员国的药品专利争议在很大程度上由法院以平衡的方式裁决,除非专利权人的主张起源于对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国家。简而言之,国际企业继续在EAEU国家执行专利权。与以往相比,现在越来越多地尝试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以及专利期限延长(PTE)。同时,仿制药生产商表现出更愿意与原研药进行友好和解。在EAEU获得PI仍然是一个挑战。然而,似乎国家当局已经意识到该地区PI可获得性的需求。虽然PI在法院专利争议中仍然不可获得,但一些国际原研药已向反垄断当局提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寻求对仿制药企业下达禁令和罚款。这些原研药的努力在2024年往往取得了成功,导致对俄罗斯仿制药企业下达禁令和高额罚款(高达900多万欧元)。
颁发强制许可仍然是EAEU国家需要关注的事项。由于专利未使用或专利使用不足,或基于从属专利的权利,已向法院申请强制许可。在白俄罗斯和俄罗斯,政府当局也可以颁发强制许可。政府颁发的强制许可仍然是个例。持续监控EAEU国家的欧亚专利和国家专利申请仍然至关重要,因为采取这种预防措施可以大大帮助原研药企业防止潜在的强制许可授予(例如,一旦相关专利申请获得批准,就立即对仿制药企业提交的“从属”专利提起专利无效索赔)。同样重要的是,要积极应对仿制药企业提出的许可请求,因为原研药的沉默只会增加仿制药企业获得强制许可的机会。
亚洲
日本
在日本,法院继续变得越来越倾向于专利权人。尽管在撰写本文时(2025年2月),尚未更新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于2023年6月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表明,在2014年至2022年期间裁决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为30%,且在此期间有35起案件专利权人获得了超过1亿日元(约合7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但似乎2024年日本法院面前的专利权人仍然普遍胜诉。
在日本专利局(JPO)方面,最近的数据显示,专利异议数量从2021年的1,260起增加到2023年的创纪录的1,411起(撰写本文时,2024年的数据尚未可用)。有趣的是,无效审判请求的数量继续下降,从2021年的106起降至2023年的84起(撰写本文时,2024年的数据尚未可用)。异议而非无效审判的流行可能反映了异议的相对成本效益和匿名性,尽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需要注意:异议必须在专利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2024年,日本政府似乎已开始考虑2023年IP高等法院特别分部关于地域性原则的裁决(案号2022(ne)10046)对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在该2023年的裁决中,IP高等法院裁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并根据所谓的“综合考量理论”的情况下,创建通用客户端/服务器系统的行为可构成日本境内的“生产”(即《日本专利法》第2(3)(i)条中所用的含义)——即使服务器和运营商位于日本境外。在这种情况下,根据JPO的说法,日本政府正在考虑修订适用的专利法,以允许对系统提出专利主张,即使侵权人系统的一部分(如服务器)实际上位于日本境外,也可对侵权人系统执行该专利。该案涉及一个托管在美国服务器上但向日本用户提供的在线计算机程序。在设定了评估情况和共同被告活动的四项测试后,IP高等法院裁定,共同被告的行为可被视为“实质且完全”在日本境内进行。
同样在2024年,一起关于潜在强制(非独家)许可的长期案件得到解决。JPO已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评估是否应基于公共政策理由和实质性证据及意见授予此类许可。在日本,从未基于公共政策授予过强制许可;在这里,委员会似乎形成了初步观点,认为可能授予范围狭窄的强制许可,这一观点在与各方分享后足以鼓励和解。该案的细节和委员会的审议情况未公开,因此需要在相关标准得到正确理解之前出现新的案件。
2024年的其他发展包括,日本公司无疑变得越来越积极,并提起专利诉讼,特别是在技术领域,包括国内公司之间的诉讼。未来一年左右,该领域可能会出现更多争议,可能涉及5G和其他电信标准、物联网和连接设备,特别是在汽车行业的连接性方面。
在生命科学领域,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案件继续存在。有趣的是,一些仿制药公司似乎继续受益于日本的非法定“专利链接”系统以及监管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显然愿意授予仿制药上市许可(例如,当专利已被JPO宣布无效但尚未用尽所有上诉途径且裁决尚未最终确定时),这可能与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寻求确保日本市场药品稳定供应的立场相冲突。特别是,2023年,监管机构批准了两种或多种活性成分可能仍受相关专利或专利期限延长保护的仿制药版本。在一起案件中,在授予此类仿制药上市许可后迅速下达了初步禁令;至少还有一起案件正在进行中。一旦案件得到全面解决,监管机构的做法未来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有利于原研药企业和专利权人,以及可能有利于日本专利期限延长的范围。
最后,仍有许多生物制剂和生物类似药专利案件在日本成为争议解决的对象,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和欧洲的案件。目前尚不清楚日本法院是否会就已在其他地方审理过的问题采取类似立场。例如,就日本抗体专利而言,当前的做法似乎更接近于欧洲而非美国,因为日本专利局在寻找发明步骤或非显而易见性时往往侧重于所主张抗体的新功能或特性。值得注意的是,专家证据在某些争议中似乎做出了重大贡献。无论如何,预计此类生物制剂专利案件的数量将增加,并且及时监控日本特有的发展将非常重要。
中国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首次发布反反诉禁令
2024年12月22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在华为与网件(Netgear)及其他公司之间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件中发布了其首次反反诉禁令(AASI)。该裁决导致对华为和网件及其他涉案公司下达了一系列命令:
在这两起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做出后,禁止它们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其他当局提交申请或请愿书,以禁止华为及其关联公司:
继续或在中国对网件提起与这两起案件所涉专利相关的新专利侵权诉讼;以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做出的判决。
如果网件及其他涉案公司已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其他当局提交了此类申请或请愿书,则它们必须在收到本裁决后24小时内撤回或暂停此类申请。
禁止网件及其他公司向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或其他当局提交反对本裁决的申请或请愿书。
任何违反本裁决的行为将导致网件自违规之日起每天被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SPC指出,案件中有证据表明,网件已向美国法院提交了反诉禁令和反执行禁令请愿书。SPC认为,如果美国法院批准这些申请,将不仅影响甚至剥夺华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还将对中国诉讼产生影响甚至干扰。因此,SPC发布了AASI,认为这基本上是为了维护中国对相关案件的司法主权。
在这方面也值得一提的是,统一专利法院的慕尼黑地方分院和慕尼黑地区法院也在华为诉网件案中发布了AASI。
中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新发展
中国于2021年6月1日正式通过新修订的《专利法》建立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办法》基本上为在药品审批过程中早期解决专利纠纷提供了一个程序。这包括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在指定平台上注册相关药品专利信息,并要求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人(ANDA)在审批过程中声明相关专利。《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项关键民事裁决,该裁决已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参考案例。
该案可概述如下:一家瑞典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BJIPC)提起诉讼,声称其作为一种化学药品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持有人,已根据《办法》要求在中国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注册了该专利的第9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与一种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NDA)批准的原研药相关。随后,四川的一家制药公司向CNDA提交了一份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以该原研药为基础,并做出了4.1类声明,该声明也已获得接受。然而,瑞典公司辩称,所涉及的仿制药落入其专利第9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要求法院就此做出宣告性判决。
2022年11月18日,BJIPC做出裁决,确认四川公司提交的据称侵权的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该专利第9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四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辩称该专利的第9项权利要求涉及一种晶体形式的物质专利,而根据《办法》,这种专利明确被排除在中国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裁定,该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确实寻求对晶体结构的保护,而第9项权利要求则与该晶体结构的特定用途有关,而非活性成分化合物或含有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的药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瑞典公司注册的权利要求确实涉及一种晶体形式的专利,而根据《办法》第5条和《专利法》第76条,这种专利明确不能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在药品专利链接纠纷中,人民法院必须评估所涉专利是否属于可注册专利类型,且未被《办法》明确排除。根据《专利法》第76条第1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必须源于对寻求注册的药品专利权的争议。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专利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注册专利条件,人民法院必须驳回该案。基于上述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瑞典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
该案提醒药品专利持有人,并非所有化学药品专利
都符合《办法》规定的中国药品专利链接系统的纳入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与中间体、代谢产物、晶体形式、制备方法、测试方法及其他相关领域相关的专利被明确排除在外。因此,在将这些专利注册到平台上之前,特别是在提起任何侵权诉讼之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分析和评估。
专利无效程序中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修改范围的确定
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3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名单。其中唯一的专利案件是一起行政专利无效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裁决,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范围不得超过(一)原始专利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范围,或(二)原始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定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构成对原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制”,应基于以下因素: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全包含原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引入了新的技术特征;以及
这些附加特征是否得到原始专利中其他权利要求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澄清,在专利无效的行政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一般应限于对无效理由的回应。以克服无效理由中提到的缺陷为借口,以重构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修改将不被接受。
《关于加强标准必要专利(SEP)反垄断行为监管的指南》于2024年11月4日生效
2024年11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标准必要专利(SEP)反垄断行为监管的指南》,该指南明确了信息披露、许可承诺、诚信谈判以及涉及SEP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等问题。指南特别列出了与SEP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高价许可SEP、拒绝许可SEP、将SEP销售捆绑、在SEP上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SEP进行歧视性对待以及滥用与SEP相关的补救措施。该指南为判断SEP所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实施
2024年12月26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颁布了《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实施。该办法引入了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及开放许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新规定。此外,它还明确了口头听证的要求,包含了增加当事方的规定,并引入了与技术调查和技术评估相关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纳入了不侵权声明制度,该制度模仿了法院目前已有的程序类型,允许被警告方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就所谓的侵权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其2024年施政报告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强调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并表示将继续支持和扩大信息技术和创意产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明年提出一项提案,以增强《版权条例》关于保护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规定,2025年就目前正在审查的注册设计制度开展咨询,并提出立法修正案,以简化高等法院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使其更有效地管理和审理这些案件。
2019年底,香港特别行政区引入了一种新的专利制度,通过原始授予专利(OGP)为寻求20年专利保护提供了一条直接途径。截至2023年11月30日,香港知识产权署(IPD)已收到约810份OGP申请,并授予了约80项OGP,其中一些在提交后不到18个月内即获得批准。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20年发明专利保护的另一种途径是,专利权人首先获得英国、欧洲(英国)或中国专利(“指定专利”),然后在IPD重新注册该指定专利,而无需进行任何本地实质性审查。重新注册途径与OGP系统并行运作,因此专利申请人可以在OGP系统或重新注册之间做出选择。在截至2023年11月底的11个月期间,提交了超过16,400份重新注册指定专利的申请,并授予了约9,750项专利。然而,IPD希望使用OGP途径具有潜在优势。例如,如果申请人同意不请求任何修改并请求提前公布申请,且申请进展顺利,则整个授予过程可能在约12至18个月内完成。此外,根据IPD试点计划,OGP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形式审查推迟至提交日或优先权日起最多12个月。该计划的效果与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有些相似,允许申请人建立较早的申请日而不必提交权利要求,从而给申请人更多时间评估其发明的可专利性和商业潜力。此类请求由注册主任自行决定,并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如果请求获得批准,则OGP申请的处理将在推迟期间暂停。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知识产权专家名单于2019年设立,由少数指定法官组成,他们可以审理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名单的目的是实现更多由法官主导的案件管理,提高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专业水平,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效率,从而加快诉讼进程。预计很快将推出新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法院规则。
中国的第十四个五年计划(2021-2025年)肯定了中国政府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在多个领域发展的立场,包括将香港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国际创新和技术中心,以及亚太地区领先的国际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希望利用香港在中国粤港澳大湾区(GBA)内的国际金融、法律和解决争议服务优势,GBA涵盖香港和澳门,以及中国大陆包括广州和深圳在内的九个主要城市,后者是许多中国技术公司的所在地。在过去12个月里,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了多起与大型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仲裁,其中一些案件涉及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2024年1月底,一项全面的新机制将生效,以实现香港与内地之间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尽管专利侵权和有效性判决不在此安排范围内,但一旦该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将涵盖如违约纠纷等争议的判决(有一些例外情况),允许香港法院在许多类型的技术相关合同纠纷中做出的金钱和非金钱判决在内地法院登记并执行。
2024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了一项“专利盒”税收激励措施,根据该措施,符合条件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人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中获得的收入将以5%的优惠税率征税(而不是正常的16.5%税率)。广义而言,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应源自纳税人的研发活动,并可能包括香港专利和在香港以外地区授予的专利。然而,如果香港重新注册专利是在2026年7月5日或之后提交的,则不再符合条件,而香港以外的专利只有在就同一发明提交了相应的香港OGP后才符合条件。2024年期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在会见专利代理人行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建立本地专利代理人服务监管安排的计划,涵盖专业资格要求、注册、专利咨询特权以及监管模式和框架。
美国的重要专利裁决
LKQ Corp. v GM Global Tech.——设计专利的新显而易见性测试
2024年5月21日,联邦巡回法院发布了全体法官意见,推翻了设计专利显而易见性的罗森-杜林测试(Rosen-Durling test)。在此意见之前,设计专利的显而易见性测试要求(一)一项主要参考与所主张的设计“基本相同”,以及(二)附加参考与主要参考“如此相关”,以至于将一项中披露的装饰性特征应用于另一项中会提示将这些特征应用于另一项中。
联邦巡回法院指出,设计专利与实用专利一样,必须满足《美国法典》第35篇第103条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认为罗森-杜林测试“过于僵化”。取而代之的是,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一种与实用专利适用的格拉汉姆因素(Graham factors)相一致的事实调查方法,包括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设计与所涉设计权利要求之间的差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以及非显而易见性或显而易见性的次要考虑因素。
Allergen v MSN——后续子专利不能对先前母专利提出明显类型双重专利(ODP)挑战
2024年8月13日,联邦巡回法院发布了一项意见,认为先申请、先授予、后过期的权利要求不能因具有共同优先权日期的后申请、后授予、先过期的权利要求而被判定为明显类型双重专利(ODP)无效。
前一年,联邦巡回法院在In re Cellect案中发表意见,认为由于专利期限调整(PTA)根据《美国法典》第35篇第154(b)条,相关专利可以在不同日期到期,因此可以因ODP而无效。联邦巡回法院重新审视了这一问题,并依据ODP学说的目的——“防止专利权人获得第二项针对可专利性不明显的发明专利,以有效延长第一项专利对该主题的保护期”——认为一个专利家族中的先申请、先授予的专利“为所主张的主题及其任何可专利性不明显的变体设定了最长期限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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