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6
发布时间:2024-12-26
巴西专利商标局(BPTO)通过2024年8月29日的第14号法令/INPI/DIRPA,制定了与发明专利相关的发明附加证书(C.A.)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规则。
然而,2024年10月22日的第24号法令/INPI/DIRPA现在根据《工业产权法》(LPI)第76条的规定,明确了审查此类申请的具体程序,旨在保护巴西境内发明的改进或发展。
技术审查的主要规则
根据新法令:
C.A.申请的技术审查只有在主申请被授予且已支付相应审查费后才开始。
建议由同一审查员分析两份申请,以确保审查过程的一致性。
C.A.的申请文件必须与主专利的申请文件相同,尽管发明人和优先权可能不同。
在技术审查期间,将分析C.A.中主张的主题是否:
属于与主专利相同的发明构思。
在主专利中不存在。
与主专利属于同一类别的主张。
可专利性和评估要求
虽然不会分析创造性步骤要求,但会审查工业申请和新颖性的标准。在分析时,现有技术调查将考虑C.A.申请日和主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日之间公布的文献。
主张中必须包含主专利的主题作为前言,然后是特征表述之后引入的改进或发展。
如果C.A.的主题完全属于LPI第10条(不视为发明)或第18条(不可专利的发明),则排除对可专利性标准的评估。然而,对清晰性、精确性、合理性、描述充分性以及LPI第32条的适用性的分析将遵循INPI/DIRPA第14/2024号法令的规定。
调查报告将包括以第三方补贴、调查报告、国外专利局的审查或异议程序等形式提交的文件,以及BPTO认为相关的其他相关文件。
公布和程序
技术意见完成后,将在《工业产权杂志》(RPI)上公布,并可能:
要求(第6.1条)
通知(第7.1条)
批准(第9.1条)
C.A.申请的驳回只有在第二次审查后才公布。
提交C.A.申请的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提交C.A.申请:
主专利的最终授予或驳回(包括上诉)。
主专利的批准撤回。
主专利的性质从IP变更为MU。
主专利的无效或失效声明。
在60天内未对主专利失效请求提起上诉即予以批准。
在上诉中维持主专利的失效。
C.A.申请恢复的可能性
在提交C.A.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决定公布后60天内,根据INPI/DIRPA第14/2024号法令第48条,在支付相应费用后,请求撤回并转换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如果已经提出将C.A.转换为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的请求,则不会进行此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