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2
发布时间:2024-12-12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因此要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既满足故意侵权,也满足情节严重。而对这两个要件的把控是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畴的。为了更好的指引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北京高院也出具了相应的审理指南。
关于故意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宙理指南》2.2条规定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1)恶意抢注并便用他人驰名商标;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
(3)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4)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
(5)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且被认定构成侵权;
(6)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关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2022)苏02民终8053号案件中,被告万亩良田公司将非原告华伯公司的商品混入原告商品中销售给学校,在所销售商品、包装上使用原告的“华伯”商标,伪造原告华伯公司检测报告并加盖伪造的原告质检章,使学校师生误以为是原告的商品,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法院指出,万亩良田公司指出其用其他产品替换华伯公司产品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外其伪造华伯公章出具检验报告,因此具有侵权故意。其伪造公章手段恶劣,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在在给学校师生提供的食品上作假,会使社会公众对学校餐饮食品安全产生疑虑,造成社会层面不良影响,因此构成情节严重。鉴于此,法院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指南明确的法院裁量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及相关案例可知,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判断方式也较为明确,即侵权人明知或应知侵权而为之,造成的影响恶劣。对于初次偶尔侵权的小公司,惩罚性赔偿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