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使用侵权部件也可能构成整体侵权!

时间:2025-08-01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25-08-01

技术领域:{{fyxType}}

重汽公司,全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30年。主要研发、生产、销售载重汽车、特种汽车、专用车及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和零部件,拥有黄河、汕德卡、豪沃等商用汽车品牌。产品出口 11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连续多年位居国内重卡行业出口首位,是我国重卡行业驱动形式和功率覆盖最全的重卡企业之一。


2025年2月25日,重汽公司打假团队在济南天桥区市场一修理部仓库内,发现藏匿着一组装发动机的窝点。重汽公司打假团队迅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举报,并协同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该窝点,现场发现了多台重汽、潍柴相关型号的发动机。


检查时发现,这些发动机机身上并无商标铭牌,仅在零部件的外壳上带有重汽、潍柴等商标标识。而这些零部件本身外观粗糙,标识模糊,经鉴定确认均为未经重汽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对此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当场扣押了侵权发动机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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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本案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执法机关查获的发动机零部件外壳显著位置刻印有重汽商标标识,符合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要件。侵权部件使用的标识与重汽公司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符合相同商标情形。重汽公司商标知名度高,侵权部件安装于发动机显著位置并随整机销售,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最终从商标使用、商品类别、标识近似性、混淆可能性方面形成完整判定链条。行政机关最终认定发动机整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已对相关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发动机整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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