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6
发布时间:2026-05-06
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在华知识产权的关键环节。商品/服务的选择是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的核心部分。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企业应当仔细、合理地选择适当的商品和服务,为商业使用和商标权保护做好充分准备。本文为应对中国分类体系的复杂性提供了路线图,并介绍了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中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方法。
1.中国分类体系的架构
首先,有必要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体系有清晰的了解。虽然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的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保持一致,但它应用了一个名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本土化框架。
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每个大类下划分了小类。每个大类根据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行业属性等因素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类,并由四位数字代码表示(前两位是类别号,后两位代表小类)。例如,第25类(服装、鞋、帽)包括多个小类,如2501(衣物)、2502(婴儿纺织用品)、2507(鞋)等。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通常推定同一小类内的项目为“类似”,而不同小类间的项目为“不类似”,即使它们属于同一个大类(尽管这一规则存在例外)。
此外,为了满足中国商标注册的实际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分类体系中增加了大量尼斯分类中未包含的、在中国广泛使用的常见商品和服务项目。这些项目在分类体系中用“C”标注。尼斯分类每年进行修订,中国分类体系也会随之调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必须遵循最新版本的中国分类体系。
2.战略选择:平衡保护、成本与维护
在选择商品和服务时,采取科学合理的策略对于平衡保护范围、申请成本和长期维护至关重要。
“小类覆盖”规则
在中国提交商标申请不需要提交任何商标使用声明或证据。为了避免保护漏洞,我们建议在目标类别内的每个小类中至少选择一个项目。这可以确保竞争对手无法在该类别被忽视的细分领域注册令人混淆的近似商标。
即使注册面临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简称“撤三”)的挑战(这需要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商标在实际使用的商品上仍可维持,仅撤销未使用的商品部分。
“从宽到窄”的方法
对于对企业特别重要且涉及大量产品/服务的类别,我们不建议在单一类别中选择几十个甚至数百个项目。一方面,这将显著增加申请成本,因为中国的商标注册费是根据每个类别中的商品/服务数量计算的;另一方面,这没有必要,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因为一个小类中项目数量的增加而无限扩大保护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商品/服务的选择必须基于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和规划的发展方向。我们通常建议首先选择核心和最重要的商品/服务,然后增加具有“上位概念”的商品/服务——特别是对于企业短期内不打算使用的小类。基本上,每个小类都有这样的上位概念描述。例如,在0306小类中,“化妆品”包括下位概念项目,如口红、眼影、面霜等。这种选择策略不仅确保了商标能覆盖企业的核心业务范围,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保护范围的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注册人在未来应对“撤三”攻击时提供使用证据。
在实际的商标撤三案件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注册商标在一种指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足以维持该商标在其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如果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商品不符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概念相对较宽的项目尤为重要。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8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品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记载的标准商品名称虽不对应,但与指定商品本质相同,或者是指定商品的下位概念,可以认定是对指定商品的使用。
例如,一家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了其标志,但实际中仅在一段时间内从事“口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提交的在“口红”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能否保护其在指定商品“化妆品”上的注册?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该公司指定的“化妆品”和实际使用的“口红”均属于第3类0306小类,显然“化妆品”比“口红”范围更广,属于上位概念。然而,如果注册商品仅为同一0306小类下的“面霜”,那么在“口红”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被视为对注册商品的有效使用,因为实际使用的商品“口红”并非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
3.马德里指定与国内直接申请的比较
有必要澄清马德里指定中国的申请与国内直接申请之间在商品/服务描述评审标准上的差异,以及马德里指定中国申请中不可接受的商品/服务描述。
在评审标准方面,两种申请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国内直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商品/服务的描述必须严格符合最新版中国分类体系中的标准名称。如果申请人使用非标准名称,建议附上详细说明,以证明所述商品/服务符合分类原则及所申请类别的范围,并可归入特定小类;但即使这样做,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有很大可能不接受此类非标准描述并发出补正通知。
对于马德里指定中国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商品/服务描述审查标准。考虑到马德里申请是基于国际注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允许使用国际注册中的商品/服务描述,即使它们与中国分类体系中的标准名称不同。因此,当企业希望获得的商品或服务注册不符合中国分类体系下的标准描述,或者没有合适的替代描述时,可以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申请。然而,企业应当意识到,如果描述过于笼统、模糊,或者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仍会遭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通常以“临时驳回通知”的形式出现)。以下是一些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此类描述示例:
分类错误。 例如,将属于第25类的商品放在第26类下申请,会导致临时驳回;
模糊或不明确的描述。 例如,第36类中的“经纪(brokerage)”一词在商标注册中不可接受,因为它不够明确,无法分类。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他具体项目,如“投资经纪;商业经纪;股票和债券经纪等”;
非法商品: 涉及毒品、赌博等项目。此外,建议避免在描述中使用“gaming”一词,因为它在中国可能被翻译为“赌博”;申请人可以使用“game”一词代替;
濒危物种: 象牙等在中国被严格禁止贸易的项目;
“零售/批发”限制: 中国不接受第35类中宽泛的“零售和批发服务”,除非它们专门涉及医药制剂和/或用品;
其他不可接受的描述, 如NFT(非同质化代币)等。
总之,在中国注册商标不仅仅是一项申报工作,更是一项细致的法律战略。今天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精准度,决定了品牌明天的维权力度。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与经验丰富的中国商标法律顾问合作,根据当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环境量身定制申请方案至关重要。这种前瞻性的方法能确保注册过程更加顺畅,并为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增长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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