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商标所有人和其代理人在进行商标监控的过程中会发现,与其在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初审公告。在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规范下,大部分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会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被驳回。但是,许多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存在一些可区分的余地,这就导致官方在审查在先近似商标的时候,会对一些“近似商标”进行公告。
那么,面对此种情况,商标所有人就需要采取后续救济程序,即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从而对自身品牌进行更好的保护。
现在我们通过一个成功案件来更加清楚的进行说明。
昆腾公司委托我司对第53634697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该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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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昆腾公司(QUANTUM CORPORATION)是“”商标的所有者。客户认为第53634697号“
”商标与客户的商标共存,极易误导公众,并会损害客户的利益。经与客户沟通,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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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商标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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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过程简述
2021年10月22日,代理人提交了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22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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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关键点(学习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在先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的论证。
在异议案件中,往往最简单有效的论证方式,即是案件成功的关键点。在申请人或代理人苦心挖掘被异议人的恶意情况或其他潜在特殊情况的同时,也不应忘记仔细分析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作为案件的基础,往往能使商标所有人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案件的成功。
本案中,异议人在异议绝限前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并脚踏实地的在异议案件中仔细对商标的近似性和商品的类似性近似比较和论证,从而取得了异议案件的成功。
在目前的商标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商标近似性的把控已经非常严格了。但作为商标所有人,应时刻警醒并加强对商标的监控,及时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商标审理审查阶段解决问题,这将会在后续商标维权案件中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收到本案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同时,我们发现还有第二异议人同时对此枚商标提出了异议,但异议人二的主张并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但从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大陆相关商标申请人有着十分强的商标异议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