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1
笔者近期陆续收到了4份国知局签发的异议裁定,针对申请人广州针与线时装有限公司恶意申请的下列4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号 | 商标 | 申请日期 | 类别 | 初审公告商品 |
39770027 | 2019-7-19 | 25 | 服装;连衣裙;婴儿全套衣;袜;手套(服装);丝巾;皮带(服饰用);婚纱 | |
39764910 | 2019-7-19 | 25 | 腰带 | |
45110734 | 2020-4-2 | 26 | 刺绣品;花边;花边饰品;衣服饰边;非制首饰用珠子;服装用人造花;服装用胸针;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衣服装饰用亮片 | |
45138611 | 2020-4-2 | 24 | 布;毛织品;棉织品;织物;纺织品标签;纺织品制壁挂;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床罩;枕套 |
虽然异议人针和线艾皮尔股份公司对其核心商标在其核心产品“连衣裙、服装”上进行了使用,针和线艾皮尔股份公司也对
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但是针和线艾皮尔股份公司在第25类却没有任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更别提第24类和第26类商品了。所以,虽然通过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并通过较大量的举证获得了国知局对异议人在先在“连衣裙、服装”商品上的使用
商标并获得一定知名度的状态的认可,进而成功异议掉了第25类第39770027号商标,但是针对第39764910号、第45110734号和第45138611号商标的异议申请,在提交异议申请时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具体原因简要概括如下:
针对第39764910号商标:双方商标虽然构成近似,但是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连衣裙、服装”与“腰带”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对“”不享有著作权,也没有使用过该标识。
针对第45110734号商标:双方商标虽然完全相同,但是“连衣裙、服装”与第26类的“刺绣品;花边;花边饰品;衣服饰边;非制首饰用珠子;服装用人造花;服装用胸针;头发装饰品;衣服装饰品;衣服装饰用亮片”商品并不类似。虽然异议人对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权,并且国知局对其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状态予以认可,但是在针对第39770027号商标的异议中,国知局并没有支持异议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主张。因此在该异议申请中,国知局同样没有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来支持异议人的主张。
针对第45138611号商标:双方商标虽然完全相同,但是“连衣裙、服装”与第24类的“布;毛织品;棉织品;织物;纺织品标签;纺织品制壁挂;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床罩;枕套”商品并不类似。同样的,在该异议申请中,国知局也没有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来支持异议人的主张。
被异议人广州针与线时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体量虽小,所幸的是,其前后的4枚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是一个主观恶意下的一系列申请行为,他们之间不是独立和偶然的。很明显该4枚商标的标识是及其中文译文
。商品虽然分别位于3个类别但都是“服装”的上下游产品,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很强。
由此,国知局综合考虑异议人及其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行为,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进而将其他2枚商标不予注册,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予核准第39764910号商标的注册。
上述案例很好地向我们展示了如何在缺乏实体法律条款支持的背景下针对“小体量恶意申请”进行打击——综合分析和评价其相关联的注册行为不难得出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主观恶意,如此,《商标法》诚信和公平的立法精神,将具有实际意义。
针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权利人可以使用康信IP平台(service.kangxin.com)建立“商标监控”。
康信IP平台“商标监控”,可以根据客户预先设置的监控条件(国家、文字或图形商标、类别范围等)在商标局每期的公告商标中进行检索监控,查找相同近似商标。如在监控报告中发现疑似侵权商标,客户可以在异议期间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阻止侵权商标注册,消除潜在危害。
“商标监控”运用大数据检索监控技术及AI识图技术,不仅可以实现文字商标监控,还可以实现图形商标以及艺术化字体商标的监控,“以图查图”,满足您对图形商标监控需求!
除可进行中国大陆的商标监控外,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欧盟、美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法国、英国、日本、韩国、南非、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比荷卢、智利 、德国、丹麦、西班牙、芬兰 、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爱尔兰、印度、冰岛、意大利、墨西哥、挪威、新西兰 、葡萄牙、瑞典、土耳其等国家/地区均可以实现商标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