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4
发布时间:2024-09-04
在商标的世界里,除了我们熟知的文字、图形等传统形式外,还存在其它独特类型的商标,比如一种富有魅力的存在——声音商标。声音商标以独特的旋律、节奏或音效为载体,成为品牌识别的重要元素。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我们又该如何有效保护这一独特的品牌资产呢?本文将介绍声音商标的定义、重要性及保护策略。
什么是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顾名思义,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这些声音可能是一段旋律、一种节奏、一个特定的音效或它们的组合;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支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声音商标逐渐被各国法律所认可并保护。在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声音商标已经作为一种正式的商标类型被纳入商标法律体系。
在中国,为顺应商标注册的国际发展趋势和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需求,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为声音商标的合法性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声音商标的重要性
声音商标在品牌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首先,声音商标具有高度的识别性和记忆性。一段独特的旋律或音效能够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甚至在没有视觉辅助的情况下也能迅速唤起对品牌的联想。其次,声音商标能够丰富品牌的表达形式,增强品牌的个性化和差异化。通过声音这一独特的媒介,品牌可以传达出更加细腻、丰富的情感和信息,从而与消费者建立更深层次的情感连接。
从2014年5月1日起,中国商标局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申请。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从提出申请注册至核准注册,历时两年,最终于2016年5月14日成为在中国登记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其他耳熟能详的声音商标还有如QQ的提示音“滴滴滴滴滴滴”、英特尔公司的具有很高识别度的标志性“灯等灯等灯”声音、Windows操作系统的开机声音等。
1. 声音商标的保护策略及时注册:品牌所有者应尽早将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的声音元素申请为注册商标。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声音商标的专用权,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声音元素。
2. 明确权利范围:在申请注册时,应详细描述声音商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特征,如旋律、节奏、音效等,并仔细选择指定商品/服务,以确保权利范围的清晰明确。同时,还需注意避免与已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或其他民事权利(如在先字号权、姓名权等)产生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普通商标一样,声音若作为商标注册,也须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指对申请声音商标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要求进行的初步审查,只有通过形式审查之后,才会进入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由于声音商标的特殊性,除了提交普通商标需要的一般材料外,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还需注意提交声音样本、对声音的描述、声音商标的使用方式等。上文中提到的中国第一枚声音商标,在其形式审查阶段也经过了补正程序,要求对曲谱本身做乐理分析,比如几几拍,多少小节,有什么乐器演奏,配器上有什么考虑等等。普通商标的字体、颜色、形状等都是可以描述的,但是声音商标以曲谱的形式,二者,故对这些内容的补充其实也是为了更好的明确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和权利范围。
在实质审查阶段,主要考虑两方面。首先,与普通商标类似,声音商标不能违反中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注、禁用条款,比如是否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是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等。其次也主要会考虑在先商标权等。当然,也不排除第三方会基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对公告的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或对已注册的商标采取无效宣告程序。
因此,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伊始,选择合适的商标、确定合理的商品服务项目以及类别,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并能够保护申请人的业务范围,为后续合理、合法使用商标、采取维权活动打好基础尤为重要。
3. 规范使用及保留使用、宣传证据:实践中,声音商标想要获准注册最常面对的就是显著性问题。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多数声音商标会因缺乏显著识别特征而遭遇驳回,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可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提交使用证据来尝试获准注册。例如,中国知名电商主播李佳琦将其在直播过程中展示商品时的极具特色的一句话 “Oh my god, 买它买它!”商标申请注册为声音商标(申请号45217353)。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促销广告语或申请人对指定服务进行广告宣传的一种描述性用语,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声音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已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为由,驳回了该枚商标的注册。但尽管该申请最终被驳回,但它展示了个人IP声音商标得以保护的可能性。
再如酷狗公司名下第27235402号“Hello, Kugou!"声音商标(如下图所示):
该枚商标在申请过程中也因缺乏显著特征遭遇驳回,但通过驳回复审程序最终在第9类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等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该案件中,酷狗公司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Hello Kugou”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裁定;2、“Hello Kugou”(声音商标)作为“酷狗”音乐播放器软件及硬件启动问候语公证件(PC、安卓、iOS端);3、该声音商标宣传使用情况;4、广东省网络视听新媒体协会出具的证明函、尼尔森出具的HELLO KUGOU开机声音品牌联想度报告;5、艾瑞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及后台数据公证件;6、酷狗公司的销售审计报告、地税、国税证明公证件;7、酷狗公司的销售、广告合同及发票;8、酷狗公司所获荣誉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酷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声音商标“在这些指定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特定联系,取得了标示上述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保留声音商标使用证据的重要性,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音商标得以授权的概率。此外,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三年后,也容易遭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而最好的防守方式便是日常使用过程中规范使用并保留有效的使用和宣传证据。
4. 持续监控:注册成功后,品牌所有者应持续监控市场上是否存在侵犯其声音商标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5.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在维权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同时,还可以借助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品牌形象。
声音商标作为品牌识别的重要元素之一,其独特性和价值不容忽视。在保护声音商标的过程中,品牌所有者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技术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期待在未来的发展中,声音商标将在品牌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也希望康信IP平台(https://service.kangxin.com)在未来也可以为品牌所有者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