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发布时间:2022-12-26
在今年年初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适用要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行为,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立法目的在于遏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即属于此条款予以规制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看到这儿,有朋友可能会说,这个我知道,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主要是打击那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我是正常申请商标,没有抄袭、也没有抢注他人的商标,这个条款跟我没关系。但事实上,《商标法》第四条所覆盖的情形不仅仅是这些。
首先,我们来看看《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行为都涉及哪些情形。
一般来说,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种情形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其次,我们来细品上述两类情形中所指的“恶意”是否相同。
上述第一类情形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中的“恶意”虽然也指的“恶意抢注”,但指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单纯“恶意抢注”的“恶意”并不完全相同。如果恶意抢注行为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而并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恶意抢注的商标较少,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时,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而适用其他条款,一般情况下需要被侵害特定主体后续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进行维权。
而上述第二类情形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中的“恶意”指的是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既无实际使用商标的目的,也无准备使用商标的意图,或者依据合理推断,无实际使用商标的可能性,因申请数量较大,不当占用了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也同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看到这儿,您清楚了吧?不是那些抢注商标的行为才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如果申请商标数量巨大,而又无实际使用意图,就可能会被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最后,我们来谈谈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例外情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了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1、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里所说的防御性注册,主要指的是基于对核心商标的保护,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核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防止他人攀附或者贬损其在主营业务核心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申请人未具有现实逾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这条主要是考虑到企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从商业策划到实际宣传、推广、使用存在一定时间差,为了预防可能的商标抢注或者规避商标侵权的风险,预先适量申请商标。
但是,上述两种情形的适用是有限度的,申请的商标数量需要适量,超出合理范围大量申请且无实际使用意图的商标行为就属于过度防御、过度储备商标的行为了,虽然不以转让或牟利为目的,但是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最最重要的环节,我们来看看目前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