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会给申请人、异议人和代理机构带来哪些变化和挑战?

时间:2026-10-22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常丹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中国

发布时间: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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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第五次修正案,并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中最明显,也是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将异议期限从3个月缩短至2个月。


事实上,我国现行《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后,分别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先后经过四次修正。历次《商标法》的修正均未涉及异议期,均规定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商标法》(1982年通过)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1993年修正)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2019年修正,现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


事实上,对于此次异议期限的修改,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人、异议人和代理机构来说都是一次流程上的优化和效率上的提高。


具体理由如下:

· 商标授权流程将大幅缩短,降低市场机会成本。结合其他条款的修订,申请人必须具备真实使用需求,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商标申请。这不仅能降低商标被异议的概率,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效率。缩短商标异议期限,对于诚信的商标申请人也能更快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投入商业使用,开展商标维权行动。尤其对于快消品、初创品牌而言,缩短商标授权流程可以减少错失商业窗口期的情况。

· 净化商标注册秩序,减少滥用权利行为。在市场化竞争激烈的今天,部分主体会对他人商标提起恶意异议,以拖延正当权利人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而异议审查期限的缩短,正当权利人的商标可缩短取得商标权利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国家行政审查资源。

· 从异议人角度看,这一修订极大地降低了维权周期和成本。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商标恶意申请和抢注现象屡见不鲜。异议人发现商标被抢注后,通常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取得有利于自身的异议决定,审查周期的缩短有利于打击商标恶意申请,维护真正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 从代理机构角度看,此次修订既是机遇,也是不小的挑战。异议期缩短后,代理机构的撰写时间直接减少了三分之一。代理机构需要调整异议监控和汇报周期,提高商标监控、异议和答辩的撰写效率,并与客户保持有效、高效的沟通。


综上,此次异议期限的缩短,对于申请人、异议人、代理机构来讲都是一次有利的变化,有利于我国审查期限的进一步缩短,优化作业流程、提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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