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的韩国商标审查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9-11-14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

类型:商标


涉及国家/地区:韩国

韩国特许厅修订了商标审查标准,修订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制定了对卡通角色(Character)与卡通角色名称商标的审查标准

按照之前的审查标准,著名的卡通角色或卡通角色名称在文具、玩具等商品上使用之后,对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和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商标申请均应被驳回。但是按照修订后的审查标准,对于尚未商品化的著名卡通角色或卡通角色名称,在商品化可能性极高的领域(如,服装、鞋子、帽子、文具、玩具等)上申请仿冒商标也会被驳回,对于已经实现商品化的著名卡通角色或卡通角色名称的仿冒商标申请,修订后标准将引起来源误认、混淆的商品范围界定得更广。


2. 关于其他缺乏显著性商标的判断标准的具体化

像“YOLO(注: You Only Live Once的首字母缩略词)”或“K-POP”这样在各种商品上或已在诸多领域中使用或可能使用的公益性较强的词语,特许厅认为不应向特定人赋予独占权,制定了将其作为其他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予以驳回的规定。


3. 制定了“显著地理性名称+大学”学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判定标准

规定“仅以‘著名地理名称+大学’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但因申请人的使用,被一般消费者显著认知为特定的大学名称的,可认为已形成显著性”,并制定了判断在除教育相关行业以外的异种商品上的使用是否取得显著性的标准。


4. 制定了对外国法人的委托书签名的规定

新设规定: 对于外国法人的委托书,一般推定签名人具有签名权限,但对于特别授权事项(如,总委托),或存在合理怀疑,或代理权被提异议的情况,则需要提交证明文件(公证书或签名权限认证书与签名权限确认书)。


5. 连锁品牌商标申请的使用意图确认制度的改善

修订后的审查标准规定: 对加盟本部(法人)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申请的连锁品牌商标,可对其商标使用持合理怀疑,确认其使用意图,还规定应由加盟本部(法人)获得连锁商标的注册权。


6. 制定了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人适格的相关规定

最近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适格从现有具有法人格的生产者团体、加工者团体或其联合会扩大到生产者团体、加工者团体、生产加工者团体、包括生产制造加工者的团体或其联合会,审查标准也反映了这一修改内容,制定了关于申请人适格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撤销审判后针对被撤销商标原权利人重新申请商标的详细规定

韩国商标法规定,因注册商标的不使用等商标权人对义务的违反,商标权通过撤销审判被撤销的情况,相关商标权人和使用该商标的人不能再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自商标注册撤销的决定确定之日已经过三年。基于这一商标法规定,审查标准新设了对适用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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