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的近似度判断除了对商标标识本身进行比对外,还需要比对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是否构成类似。如果指定商品/服务不类似的情况下,即使相同的商标也可以共存。
而驰名商标基于其驰名效应,可以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虽然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给予扩大保护,但也需要与驰名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存在一定关联性。如果商品/服务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即使是驰名商标也很难进行保护。
而以下两种方式可就厉害了,用好了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还要宽泛,这么厉害的维权方式是什么呢?
从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就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商标法,而2019年修改商标法更是增强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即《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条款,为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提供更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第68条增加“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条款,明确了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2019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将以下行为明确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一步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下商标恶意抢注、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一)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
(二)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四)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
(五)恶意抢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六)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
(七)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八)明显违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情形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重大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
(九)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仍接受其委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的;
(十)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近三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商标注册超过15万件,如果权利人可以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属于商标抢注行为,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也可以直接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例:第35721195号“NUTRIBULLET PRO”商标异议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NUTRIBULLET PRO”指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饮料加工机;汽水饮料制造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9129742 号“NUTRI BULLET”、第 15468789 号“NUTRIBULLET RX”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厨房用电动食物搅拌机;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我局查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近似,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均高度相近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可见,如果可以证明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服务上,也可以直接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甚至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阶段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线索的方式成功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不是比驰名商标还厉害?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著作权就是在先权利的一种。适用在先著作权进行维权要证明以下几点:
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
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在(2021)京行终3400号关于第21999430号“”无效宣告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美西西公司主张的小男孩图形属于以简笔画形式表现的喝饮料男孩侧身形象,从人物造型、动作神态、外貌表情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满足美术作品应具备的独创性表达要求,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美西西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提交了记载著作权人为美西西公司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体现微信公众号、微博帐号、大众点评网站等显示该作品的公证书,前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至迟于2016年5月即已完成并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结合《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创作说明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西西公司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晚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公开发表时间,何宇峰完全有机会通过公开网络等渠道接触到涉案美术作品。并且,诉争商标标志与涉案美术作品均为以线条勾勒的小男孩侧身半身像造型,发型、动作等表现方式亦相似,诉争商标与涉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中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的规定。
可见,只要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满足以上四点,就可以依据在先著作权进行维权,上述适用要件并不需要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也就是说,利用著作权进行维权可以跨类进行保护。
通过上述两种情形您发现没有,上述两种维权的途径比驰名商标还要厉害,利用好了可以在全类上进行维权,真是厉害!
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使用康信IP平台(service.kangxin.com)建立“商标监控”。
康信IP平台“商标监控”,可以根据客户预先设置的监控条件(国家、文字或图形商标、类别范围等)在商标局每期的公告商标中进行检索监控,查找相同近似商标。如在监控报告中发现疑似侵权商标,客户可以在异议期间内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阻止侵权商标注册,消除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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