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企业普遍都意识到了商标保护体系的建立对其经营发展规划的重要性。
现如今,商标代理机构遍地开花,除了及时全面地完善注册商标体系的建立,各大企业的重心正在向注册商标的管理与保护体系倾斜。在实践中,企业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并不算少数,笔者本文就在后商号与在先商标的冲突进行分析。
在企业筹备阶段,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起名”;这里的“名”既包括企业的名称,也包括品牌的名称。企业名称确定后,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品牌名称确定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注册。尽管二者均经官方审核后授予,但仍有可能与其他第三方主体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这里的冲突,既包括在后商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也包括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商号的冲突。
究竟应当优先保护哪一项权利?是谁在先就保护谁吗?本文主要分析在后商号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实践中,笔者代理的多件在后商号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案件中,在后商号使用人均会提出一个相同观点,即“我的企业名称是经国家工商部门(现已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我有权按照执照上的名称继续使用”。
实际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时,并不会对其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进行严格审核。
一方面是由于登记机关与审查机制的不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尚不能形成统一的审核标准。
关于在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规定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衔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依据的是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及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后企业名称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在先商标注册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要求有稳定的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还需考量以下几项因素:
1、在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经营范围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服务是否构成相同、类似或具有关联性。
2、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3、在后企业名称所有人是否恶意抄袭在先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