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韩国大法院判决认定违反同时使用的许可协议侵犯了临时性复制权。在上述案件中,我们金张律师事务所作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都得到了判定涉嫌侵权人侵犯了著作权的胜诉结果。
同时使用的许可协议是指,以同时使用软件的人数不得超出协议约定的最大同时使用人数为条件签订的协议。本案的著作权人通过与企业签订关于使用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许可协议的方式,赋予其他企业同时使用许可权。本案的涉嫌侵权人发明了一种软件,该软件的功能可以使著作权人软件的使用人超出许可协议约定的最大同时使用人数,且涉嫌侵权人向著作权人软件的最终客户销售了该软件。使用涉嫌侵权人软件的过程中,会对著作权人软件进行临时性复制,对此著作权人提出了质疑。而涉嫌侵权人以其软件并未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事宜,不能认为著作权人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对于超出约定的最大同时使用人数的临时性复制也予以了认可,且该等临时性复制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35条之2(在电脑上使用作品时,为顺利有效地进行信息处理,允许在必要范围内对作品进行临时性复制)进行免责。同时法院认为,使用涉嫌侵权人软件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软件的授权数量减少,因此,涉嫌侵权人软件会导致著作权人软件使用许可权的销售量降低的效果。
本案判决与2017年大法院“Opencapture”案的判决结果正好相反,后者就违反使用许可协议的临时性复制,认定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第35条之2的免责条款,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而本案判决阐明的一点是,违反使用许可协议而发生的临时性复制若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时,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尤其是,企业使用的大多数软件都会采用同时使用许可协议的方式进行授权,因此,本案判决对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即,在判断是否遵守了软件使用许可协议项下的使用条件及使用范围时,根据具体情况应留意临时性复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