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中汉字设计的界限

2019-11-13
deatile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我国,由于汉字具有识别和呼叫的优势,使其成为商标的重要组成要素,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人都会考虑注册汉字商标或者含有汉字的商标。

在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当下,一个让人耳目一新、设计独特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实践中,商标中汉字的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汉字本身笔画、造型的设计,使其具有较高的视觉冲击力;另一方面是将汉字进行特别的组合,使其具有独特的寓意,最常见的是将成语中的文字做音、形、义的变造。这两种设计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文字商标的显著性,但笔者在这里需要提醒申请人的是,商标中汉字的设计并不是无限制的,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将会遭遇官方的驳回不能注册和使用。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十四条更明确了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的情形,包括:(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6年颁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审理标准》”)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条款的解释中,指出:“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构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审理标准》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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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商标文字为:厉捷) (“逸”字少一点) (系对成语“随心所欲”的不规范使用)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中的汉字设计如果属于“不规范汉字”,或者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则是超过了汉字设计的界限,将构成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形,不能注册和使用。

由于《审理标准》中列举的“不规范汉字”和“成语不规范使用”的例子有限,而实务中关于汉字的设计多种多样,《审理标准》中也未进行更加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很多申请人在汉字商标设计过程仍然有很多困惑。笔者在接下来的内容中,主要是结合一些具体的商标实例,进行一些归纳,供申请人参考,希望能够帮助申请人厘清商标中汉字设计的界限,给申请人带来一些启示。

一、商标中汉字笔画、造型设计中的界限

(一)超过了设计界限,可能造成消费者错误认知,不能获得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1、 笔画错误或增减笔画

image.png —— 首字中部“必”的部分,较正确的“蜜”字书写方式缺少了一撇;下部“虫”的部分,较正确的“蜜”字缺少了一点。

image.png—— “坐”字上部多了一撇

image.png——“烤”字右半部分部少了一撇

image.png—— “金”字是错字

Ø 例外: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虽然明确了全国推行规范汉字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有例外情形。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商标局《商标实质审查规程》的规定,在明确禁止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的同时,也规定了“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例如“image.png”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其图样系手写书法文字作品,不属于标准印刷体汉字,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对于手写体书法文字、图形化的文字、文字化的图形等,应考虑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易误读等情形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情形。争议商标这一手写书法文字虽与标准印刷体有所差异,但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不会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非规范汉字之情形。”

2、 共用偏旁,共用笔画,影响汉字认读,容易误导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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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琪斯哥) ( 陪伴) (520睡觉)

3、汉字之间各部分交叉,文字内容认读不确定,自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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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超过设计界限,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认知,可以获得注册的情形

1、 只是设计了汉字中的个别笔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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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共用笔画,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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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汉字本身图形化设计,但不会导致消费者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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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中汉字组合设计的限制——禁止对成语非规范使用

在含有汉字的商标设计中,除了对汉字本身的艺术化设计,还有一种是将不同汉字组合形成美好含义和寓意的设计。我国的成语由于其言简意赅、表意丰富并且易于记忆,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将成语使用在自己的商标中,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意,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殊不知这样的设计构成了对我国汉字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尤其是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变形的“成语”,会给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错误的认知,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从而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产生消极的影响。

成语不规范使用的例子包括《审理标准》中提到的image.png,还有如,在计算机、数据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随芯所欲”商标,在广告、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食来运转”商标等,这些都构成对成语的非规范使用。

image.png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image.png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因此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image.png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情形。

综合以上实例和分析,对文字商标进行艺术化设计的空间并非毫无限度,笔者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商标中汉字进行设计时,应以规范化使用汉字为前提,否则,将可能破坏汉语言文化的统一性,对我国的社会文化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