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标保护原则:
使用在先;
B.商品及服务分类体系:
接受尼斯分类,一标多类申请;
C.商标使用的要求:
申请人需提供能够体现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上的证据。针对商品项目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印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包装、产品标签、展销会图片、宣传册、销售合同等购买文件及信息,但是广告或媒体报道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针对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印有商标的产品服务宣传册、网页介绍、服务合同等文件。
在美国使用商标时需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否则会在提交使用声明阶段无法提供充分的使用证据最终会导致商标在部分或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无效。
D.美国商标申请需向美国知识产权局(USTPO)提交注册申请,在美国提交申请时要有使用基础,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
“意图使用”:此基础适用于提交注册申请时,商标尚未在美国使用的情况。基于“意图使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提交时无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直接提交注册申请即可,但当官方通过商标审查后会下发官方通知要求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及在全球和美国的首次使用时间以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如果在获准注册前商标还未使用,申请人可以延期提交使用声明,一次可延期6个月,共可延期5次,若最终仍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商将会无效。
(2) “实际使用”:此基础适用于提交注册申请时,商标已经在美国使用的情况。基于“已经使用”的基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供商标在美国的使用证据以及最早使用日期。
(3)
“他国注册”:此基础使用于在申请人原属国已经提交了注册此商标的申请,且短期内无法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此类基础需要基于国内的基础注册,申请信息(包括指定商品)需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保持一致,且需要提供注册证复印件。